•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设立应对疫情心理援助热线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发布文号】肺炎机制发〔2020〕18号
  • 【发布日期】2020-02-04
  • 【生效日期】2020-0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设立应对疫情心理援助热线的通知

关于设立应对疫情心理援助热线的通知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肺炎机制发〔202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正处于关键时期,31个省份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展开了疫情防控阻击战。为做好防控疫情的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向公众提供心理支持、心理疏导等服务,预防与减轻疫情所致的心理困顿,防范心理压力引发的极端事件,各地要在原有心理援助热线的基础上设立应对疫情心理援助热线(以下简称“心理热线”),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级或者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统一组织协调当地心理热线,组建热线技术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持。要尽快评估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已开通的心理热线的服务能力,依托有条件的热线设立专席,开通疫情应对心理援助专线。每条热线至少开通2个坐席,结合本地公众需求提供24小时免费心理服务。地方政府应当对热线主办机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二、各地要通过电视、官方网站等多种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心理热线电话号码,让群众广泛了解。有条件的地方应向电信部门申请开通热线电话短号码,方便群众记忆和拨打。

       三、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协调热线主办机构尽快组建、充实热线工作团队,鼓励有心理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经验的精神卫生、心理学专业人员、符合条件的社会心理服务志愿者,共同参与热线服务。各地要按照已下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肺炎机制发〔2020〕8号,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下载),针对不同人群的心理危机干预要点,对热线工作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并进行技术支持和督导。

       四、各地要加强心理热线管理,使用规范的热线服务流程,遵循心理热线服务伦理原则,定时分析汇总来电咨询的信息,了解和掌握公众关注的热点和各类来电人员的心理状态,做好评估和预判。发现突出问题或可能发生应激事件时,要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0年2月2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