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
  •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20-03-06
  • 【生效日期】2020-03-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定阶段性降低港口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促进口岸营商环境优化,推动物流业、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港口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

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收费优惠力度。港口经营人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管理规定,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

二、加强上下游合作

按照法治化原则,加强港航企业与货主之间的对接和协作,建立降费传导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积极应对疫情影响。鼓励港口经营人对受疫情影响提货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继续给予减免库场使用费等优惠。引导班轮公司合理调整海运收费价格结构,鼓励采用包干方式收取费用。

三、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管理部门要加强国际海运、港口市场监管,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进一步规范海运、港口收费行为,巩固落实降费措施成效。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将本通知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经营人和单位,督促港航企业和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

2020年3月6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