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2003]8号
  • 【发布日期】2003-04-04
  • 【生效日期】2003-04-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闽政[2003]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我省是南方重点集体林区,80%以上的山林属集体所有。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实施“三五七”造林绿化工程,集体林业经济得到长足发展。但由于大部分集体山林仍由集体统一经营,存在林木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突出问题,林农作为集体林业经营主体的地位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影响了其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的改革实践表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改革的核心和关键,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林业活力、加快林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调动林农耕山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增加林农收入,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以及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明晰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依法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林农以及社会各方面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解放林业生产力,发展林区经济,增加林农收入,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

用3年的时间,全省基本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新机制。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明晰所有权,落实经营权。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体制。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到联户或其他经营实体。

(二)开展林权登记,发换林权证。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一经明晰,必须及时开展林权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以依法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流转机制。遵循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引导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林业经营规模化、集约化。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主要是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尚未明晰的集体商品林及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竹林、经济林及国有、外资、民营企事业等单位和个人依据合同租赁集体林地营造的林木应予稳定,在本次改革中经确权核实,优先予以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书。

对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界定的生态公益林,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应发换林权证;凡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也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

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即坚持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质量提高,有利于农民增加收入,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坚持“耕者有其山”、权利平等的原则。集体山林属集体内部成员共同所有,每个村民均平等享有承包经营集体山林的权利,凡有承包经营集体山林要求的村民,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证,确保“耕者有其山”。凡将集体山林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转让经营的,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所得收入应大部分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

(三)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充分尊重林农的意愿,允许经营形式多样化,不搞一刀切。提倡联户经营、股份合作经营,创建股份制林场或企业原料林基地。

(四)坚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的原则。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遵循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已明确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并为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改革形式,且大部分群众满意的均应予维护,不得打乱重来或借机无偿平调,以安定人心,取信于民。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改革过程中要实施“阳光作业”,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做到程序、方法、内容三公开。改革方案必须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做到公平、公正。

六、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方法

(一)宣传发动,提高认识。要大力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消除群众疑虑,使广大林农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二)试点先行,制定方案。各地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现有集体山林的经营管理状况,了解群众对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想法与意愿。在改革全面铺开之前,要选择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地方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以村为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方案要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付诸实施。

(三)规范操作,有序推进。改革要严格按法定的程序规范操作。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实后,要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时发换林权证,并建立和健全档案制度。做到先易后难,有序推进,不赶进度,不走过场,确保质量。

七、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

要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探索林政资源管理的新办法,切实加强林木、林地管理,严防乱砍滥伐林木,乱占滥征林地,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同时,要充分发挥乡规民约的作用,增强林农自觉爱林、护林意识。

要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地深化林业税费改革,减轻木竹税费负担,确保林业经营者的收益权。要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人工用材林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2号),放开搞活商品林经营,落实林业经营者对商品林的处置权。

要进一步加快林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建设步伐,合理界定中介组织职能,规范中介组织行为。采伐设计、木材检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要逐步转为中介组织,与林业主管部门脱钩,确保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八、切实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领导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事关林业改革与发展,对发展农村经济、保持农村稳定、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县直接领导,乡(镇)组织,村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参谋工作,提供优质服务,精心组织开展工作;农业、国土资源、财政、司法、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协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努力推动我省林业改革与发展再上新台阶。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三年四月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