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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成都市
  • 【发布文号】成办发[2002]97号
  • 【发布日期】2002-07-08
  • 【生效日期】2002-07-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办发[2002]9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简称《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简称《通知》)精神,按照全国和全省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保证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当前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主要任务

根据全国和全省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要求是:调整管理机构,健全决策体制,强化监督工作,规范发展业务,努力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当前,我市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尽快组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健全决策体制;积极稳妥地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调整工作,规范机构设置;同时加大项目代款和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回收力度。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当前主要任务的顺利完成

按照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要求,成立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协调处理管理机构调整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各区(市)县政府也要相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小组,落实工作责任。主要任务,是负责原管理中心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清理回收工作,将责任落实到人,并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组织进行资产清理,确保资产安全。各区(市)县工作小组人员组成名单7月15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房委办)。

三、健全住房公积金决策体制

健全住房公积金决策体制,是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按照《条例》和《通知》规定,成立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市管委会),作为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批准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比例以及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市管委会委员人数为30人,由市政府统一聘任,按照成都地区占三分之二,省级单位占三分之一的原则组建。在市管委会委员中,市政府负责人和房管、财政、人民银行、审计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金融、住房、法律等方面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主要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主要在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区(市)县推选举产生。市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市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由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具有一定业务知识和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

市管委会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依法并严格按照建设部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工作的意见》和管委会章程实行民主决策,决策受上级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涉。

四、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机构调整前各项准备工作

根据“统一管理、积极稳妥、资产安全”的机构调整基本原则,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撤并调整工作要按照“冻结、清理、审计、移交”四个步骤有序进行。具有工作内容和要求是:

(一)冻结原各管理中心的资产和人员编制。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冻结现有管理中心资产、人员编制的紧急通知》(成办发[202]74号),各区(市)县原管理中心的资产和人员编制已经冻结。冻结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配、转移、隐匿、核销原各管理中心资产;不得向原各管理中心安排人员,不得突出提拔干部;不得通过内部调帐、补签合同、修改合同等方式,掩盖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在冻结期间,原各管理中心要保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等正常业务工作的开展,同时继续加大意上供同款和其他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回收力度,不得以机构调整为借口停办或故意拖延。原各管理中心在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后2日内,要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明细备案表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房委办)备案。

(二)清理原各管理中心资产。清理资产在各区(市)县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领导下,由原各管理中心负责按《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进行。在资产清理中,必须真实准确地核实、记录各项债权、债务和净资产。要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净资产结合起来,把实物盘点同核查账务结合起来,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不得遗漏。资产清理的主要内容:

1、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住房公积金总帐、单位帐和个人明细帐是否相符。

2、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委托贷款是否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开立账户并办理业务。

3、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与开户银行的存款余额是否相符,未达账项是否真实等。

4、委托贷款是否合规,贷款余额是否真实、准确,贷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逾期贷款是否如实反映,呆坏账贷款的核销是否符合规定等。

5、购买国家债券的品种、数额是否真实、准确、合规,入帐价值是否准确等。

6、往来款项、计提项目列帐是否合规、真实、准确,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对帐是否相符。

7、增值收益分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贷款风险准备金、待分配增值收益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等。

资产清理完成后,要以2002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确认单位购建住房贷款、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回收和还款责任,实事求是地反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全面、真实、准确地提供资产清理报告,并对有关问题提出详尽处理意见,于7月15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房委办)。

(三)审计原各管理中心的资产与负债。市审计部门要从7月中旬起,组织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原各管理中心截止2002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进行审计。审计的重点:一是资产、负债的真实、合法、合规性;二是违规发放项目贷款、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情况;三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购买国债的真实、合法、合规性;四是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开立账户、公款私存、公款私分,设立账外账,隐匿、私设小金库,直接或变相侵吞吐国有资产的情况;五是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股票、证券,炒房地产,搞经济实体,变相对外投资的情况。

审计报告于8月20日前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房委办),汇总后上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

审计结束后,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派出核查组,对原各管理中心资产的真实性、业务管理的规范性,以及清理、审计结果中反映出有争议和违规的问题进行核查,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违规发放项目贷款、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提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建议。

(四)拟定上报机构调整实施方案。在清理、审计、核查的基础上,根据“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管理原则,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管理机构设立的有关要求,拟定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争取今年8月底前上报省政府审批,10月底前完成整个机构调整工作。

机构调整工作的基本内容,是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成立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原十四个县(市)区管理中心改设为业务经办网点,作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办事机构,人员编制控制为3―7名。全市行政区域内,符合设立分中心基本条件的铁路、石油等行业和省直单位原各管理中心,经市管委会审查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可以改设为分中心,作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人员编制控制为12―18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不是独立事业法人,不单独登记设立,而是统一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章制度,实行统一核算,并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原有业务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支付、使用等具体工作。其负责人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聘任。

与原各管理中心合署办公、人员编制统一核定、经费统一划拨的其他机构,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进行脱钩分离。其中,与原各管理中心合署办公的房改机构,归口到房产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各管理中心人员编制取消后,人员由新设管理中心按照市编办核定的编制,根据本人意愿、工作需要和业务能力,择优留用。新设管理中心未留用的在编人员、其他聘用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

五、实施管理机构调整,组建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实施方案,在9月底前完成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设立工作。新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不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也不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投资、参股、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其业务经费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新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由市管委会推荐,征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

新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原各管理中心的资产移交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10月中旬前办理。原各管理中心的资产、负债经双方签章认可后,转入新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应与专户内。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移交工作。

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的单位售房资金使用方向审批等职能,由市房改办承担。各区(市)县原管理中心管理的其他房改资金,分别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住宅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的通知》规定,由本级财政和房改部门协调处理。

六、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回收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资金

目前,部分区(市)县还有一定数量的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尚未收回,有的甚至还存在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问题,这是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风险所在。对此,各区(市)县政府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并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建立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回收责任制,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等各种手段,加大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供认不讳心公积金回收力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回收”的原则,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承担资金回收责任。不论决策人是原管理中心负责人、政府部门负责人还是政府负责人,也不论决策人现在是否在决策时的工作岗位、是否离退休,都必须依法承担资金回收责任。

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以货币形式回收。债务人以货币形式偿还债务确有困难的,可用商品房、汽车、企业生产的产品等实物,通过折价、拍卖等方式偿还。如债务人拒不还款,可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中请强制执行。要防止利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之机逃废债务,逃避法律责任。

对目前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于2002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对《条例》实施前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要重点清查,分清责任,在2002年12月底前全部收回;《条例》实施后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以及住房建设以外的贷款,在2002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严肃纪律,保证机构调整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各区(市)县要认真清理原管理中心资产,核实债权债务,保证资产平稳移交。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开立账户、转移资金、直接或变相侵吞公有财产,借机挥霍浪费,私分、滥发钱物,以及利用假账、假报表欺上瞒下,故意防碍并账、调整工作进行等违法违纪行为,一律给予严肃查处。

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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