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哈尔滨市技术监督局关于 〈哈尔滨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部分条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 【发布单位】80805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11-28
  • 【生效日期】1997-11-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哈尔滨市技术监督局关于 〈哈尔滨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部分条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哈尔滨市技术监督局关于
〈哈尔滨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部分条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哈政发法字〔1997〕21号1997年11月28日)

市技术监督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对〈哈尔滨市 公用电话管理办法〉部分条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公用电话计费器周期检定问题。
计量法》第九条一款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一九八七年国务院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目录》所列55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中没有电子收费计时器,公用电话计费器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计量法》第九条二款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哈尔滨市 公用电话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公用电话计费器进行检测和检查,与《计量法》所规定的“检定”含义不同,是指校对计费器是否准确,检查代办户有无不使用计费器的行为,或计费器是否损坏等等,属于对自己的代办户的业务检查。对公用电话计费器的检定工作,应当按《 计量法》执行。

二、关于公用电话安装计费器问题。
公用电话的经营单位是电信企业。代办户受电信企业委托承担代办业务,不是独立经营者,因此,电信企业向受委托方提供包括电话计费器在内的某些设备,不存在与谁竞争问题。

三、关于违反《 计量法》的处罚问题。
计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你们在执法中应当执行上述规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