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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合肥市
  • 【发布文号】合政〔2002〕107号
  • 【发布日期】2002-07-04
  • 【生效日期】2002-07-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2〕107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四日


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管理,强化市级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合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预算由市直各部门预算组成。一个部门一本预算。各部门所属单位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反映。

第三条 市级预算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遵循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并体现公开、公平、透明和高效的要求。

第四条 市级预算采取综合预算的编制方法。部门所有收支(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预算之外不得留有收支。

第五条 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30日内,将预算收入分解下达到各收入征管部门;将预算支出按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科目、分项目一次批复到市直各部门、单位,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资金。

第六条 市直各部门、单位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在制发的文件和会议纪要中,不得含有税收、收费、基金等政府性资金减免或先征后返还等影响财政收支的内容。确需给予政策支持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局审核,报市长或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后,列入预算。

第八条 因重大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等难以预见的因素,市级预算执行中必须追加支出的,市直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向财政局提出申请,经财政局审核,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审批。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部门支出未列入预算,但是根据实际需要必须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市直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局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一)5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局审批;

(二)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局审批,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备案;

(三)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报市长备案;

(四)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审批;

(五)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1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以上预算追加审批工作,每半年集中研究处理一次。

第十条 市直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支出的管理,节约开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市级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发现问题时及时建议市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保证市级预算资金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转。

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财政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共同做好市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预算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硬化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合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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