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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合肥市
  • 【发布文号】合政〔2002〕96号
  • 【发布日期】2002-06-26
  • 【生效日期】2002-06-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合政〔2002〕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合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为推进我市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步伐,根据省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73号)精神,结合近年来的实践,就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国有企业改革总体思路及目标

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推进多种形式的改革,力争在2年内,使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实现产权多元化,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中小企业退出国有序列,培育形成一批机制灵活、协作配套能力强、有一定技术层次、外向度高、特色鲜明的骨干企业,形成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企业组织结构。

二、利用多种方式,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一)企业集团和大型骨干企业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科学的决策程序,落实企业决策责任制度,建立产权管理制度,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推进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形成职工能进能出、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要按照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原则,搞好企业集团内部重组,强化管理,精干主业,分离辅业和企业办社会职能,集中力量发展核心业务,努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对国有中小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实现产权多元化,通过吸纳境内外各类资金,将投资主体单一的国有中小企业改为出资人明确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合伙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并依法规范运作。

允许和鼓励企业经营者和骨干投资入股,企业内部职工在自愿的原则下也可投资入股。持股比例可不受限制,企业主要经营者可以持大股。已改制的中小企业经批准在增资扩股时可将企业净资产增值部分设一定比例的奖励股份,奖励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及经营者。

允许和鼓励有创造能力的人才以其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入股。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企业时,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智力成果(非专利技术、技术成果)等要素作价出资,可占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可占注册资本的35%。

(三)鼓励各类优势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出资控股或全资收购国有中小企业。净资产为负数的企业,可按零资产整体转让,负资产部分,可以企业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补;净资产数额较大,能一次性付清收购款的,给予适当优惠。

(四)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可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原企业已申办的各种专项审批手续和许可证、产品商标等按国家规定办理确认手续。资产出售收入应按规定上缴财政或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专项用于职工分流安置和国有企业结构调整等。

(五)已改制为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可采取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逐步降低国有股的比例。

(六)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符合国家政策的争取列入全国计划实施政策性破产,其余依据《破产法》实施破产。

(七)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可根据国家有关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要求,对生活福利性资产先行实施剥离,组建自负盈亏的新的法人实体;进入该法人实体的职工应与母体解除劳动关系,与新体重新确定劳动关系。所办中小学校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整体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管理。

三、妥善分流安置职工

(八)国有企业实施各种形式改制时,都应依法解除或终止原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职工原有身份不再保留,可由改制后企业重新聘用,也可以进入社会自谋职业。对进入社会自谋职业的职工,企业在依法解除或终止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支付职工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或补助费以及补发的历史拖欠。由改制后的企业重新聘用就业的职工,应与企业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其应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补助费以及补发的历史拖欠,企业有能力的可一次性支付,也可商职工本人同意,一次性转为职工在企业的个人股份;也可与职工签定合约,分年付清。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应从净资产出售所得收入中,一次性还清和补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未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1、依法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企业按实际工龄,每满1年发给职工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依法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其每1年工龄给予本人1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已进再就业中心的职工,按出中心政策支付经济补偿金。

2、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本人也可自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其经济补偿金或补助费应计算到哺乳期满之日,并一次性发放产假工资和哺乳期满前的生活费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3、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职工,在工伤医疗期满或工伤医疗终结后,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程度鉴定,按《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因病及非因工负伤的职工,符合病退条件的,可办理病退手续。不符合病退条件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补助费外,还应按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仍在医疗期间的,企业还应支付其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其医疗费用按企业规定执行。

5、职工经济补偿金或补助费的工资计算标准,按职工本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补助费的工资计算范围,按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

6、企业改制时,全市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体制未正式运行前,由原企业成立相应机构进行管理,有关方面要积极创造条件移交社区管理。离退休人员医药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应按有关规定预留。

(九)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企业计发经济补偿金或补助费并办理其它有关手续,以职工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为基准日期。

(十)企业在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7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未被改革后企业重新聘用的,企业应将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档案送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四、国有资产及债务的处置

(十一)企业在改革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的,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含国拨土地使用权)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报财政(国资)、国土部门核准和备案。资产评估时,经产权所有者同意,可以对以下资产进行核销,核减企业公积金和资本金:

1、逾期3年以上的债权;

2、未逾期3年的,但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无法收回的债权;

3、近3年内未弥补亏损、报废、应提未提、应摊未摊费用以及其它潜亏损失。对于呆坏帐核销要做到帐销案存,防止国有资产隐性流失。属于授权经营范围内的企业的不良债权,有关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应负责追讨;不属于授权经营范围内的企业的不良债权,市产权交易中心应负责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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