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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乐清市关于处理无主无牌二轮摩托车的公告
  • 【发布单位】乐清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4-20
  • 【生效日期】2002-04-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乐清市关于处理无主无牌二轮摩托车的公告

乐清市关于处理无主无牌二轮摩托车的公告





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温州市公安局有关开展整治假牌假证、无牌无证机动车工作通知的要求。我市于去年8月开始对无牌二轮摩托车开展了专项整治活动,暂扣一批假牌假证、无牌无证二轮摩托车。目前部分无牌二轮摩托车暂扣时间巳超过6个月。按《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暂扣6个月后无人认领或者不能提供合法来历凭证的,按无主予以没收,上缴财政部产。

为确保无主摩托车处理工作顺利地开展,市交巡警大队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列入这次无主处理的二轮摩托车进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凡有异议者,限公告之日起三天内,持有关合法手续到市交巡警大队车管所办证大厅(乐成镇双雁路498号)5号窗口进行核对,逾期不予受理。

乐清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200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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