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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函[2002]17号
  • 【发布日期】2002-04-05
  • 【生效日期】2002-04-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的通知

(冀政函[2002]1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经过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我省涉农价格和收费行为逐步规范,农村经济发展环境逐步好转,乱涨价、乱收费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当前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三乱”现象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有些地方还相当严重。为巩固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的成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直接向农民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深化农村村务、乡(镇)务公开和部门收费公开的重要内容,是规范涉农收费行为,完善群众监督的重要制度。各级政府一定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认识,牢固树立减负就是增收的观念,把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作为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要通过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更好地监督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的落实,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以实现价格和收费管理透明、价格和收费行为规范、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

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内容。凡按照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农民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公益事业性收费及经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农民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应实行公示制度。不仅要公示涉农收费和价格的项目及标准,还要公示这些收费和价格的计费单位、投诉电话及受理单位和处理承诺等。

三、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公示形式。采取在群众交费的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价目表的方式,对涉农价格和收费进行公示。村级公示栏由省统一制作,公示内容全省统一。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如民政、计生、国土、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劳动等有涉农收费的部门,也要在收费场所设立公示栏或公示牌,公示规定的收费;电力、电信、邮政等经营单位均要在收费场所设立公示牌或价目表,公示规定的价格和收费;中小学要在校内设立公示栏,公示规定的收费;卫生院要在本院的收费处设立收费价目表,公示常用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收费部门、单位设立的公示牌由执收单位分别制作,公示内容由设区市物价部门统一规定。公示栏的制作贯彻经济实用的原则,严禁以此为由向农民摊派收费。各乡(镇)及其部门和各行政村的公示栏务必在今年6月底以前完成。

四、加强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各地要结合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健全农村价格和收费监督网络,完善农村价格和收费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加大对涉农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物价部门要把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对于擅自设立涉农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在农产品收购中压级压价,违反农民自愿原则强行向农民服务和收费,或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对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除了实行经济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今年7月份省物价局要组织力量对涉农价格收费公示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五、加强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特别是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对公示制度的领导。县级政府物价部门既是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主管部门,也是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主要责任部门,担负着实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受理农民举报、监督检查涉农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维护农民合法利益的重要任务。监察、纠风办、减负办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各地要把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作为政务公开和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长期制度坚持不懈地抓下去,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确保将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抓实抓好。

二○○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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