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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 关于“十五”期间上岗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 【发布单位】青岛市
  • 【发布文号】青价费[2002]31号
  • 【发布日期】2002-02-06
  • 【生效日期】2002-02-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 关于“十五”期间上岗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
关于“十五”期间上岗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青价费[2002]31号)



2002-02-06


市统计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十五”期间上岗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1]3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十五”期间上岗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1]384号 2001年9月10日

山东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对上岗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收费问题的函》(鲁统函字[200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山东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你局在“十五”期间对上岗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已经省财政厅、物价局鲁财综[2001]70号批准立项收取一定的培训费,现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核定具体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期120元,每期100课时,该项费用主要用于租赁教室、聘请教师、考试以及培训管理等方面支出,教材费按定价据实收取。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

你局具体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标票据,按规定实行“票款分离”。

本规定执行期自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起到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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