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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关于修改《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1-18
  • 【生效日期】2002-01-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关于修改《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关于修改《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经营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的单位和个人,须到经营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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