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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关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十堰市
  • 【发布文号】十政办发[2001]228号
  • 【发布日期】2001-12-20
  • 【生效日期】2001-12-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关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关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1]228号)



茅箭区、张湾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管理实施意见

(十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十堰市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对象。指十堰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退休)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二、筹资办法。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由市、区财政承担的,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按季度在每季初拨付到市医保中心;由单位承担的按年或半年,在每年的元月份和七月份以前向医保中心缴纳。愈期不缴纳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三、筹资渠道。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按以下渠道筹资:

(一)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由市、区财政分级承担;

(二)原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和企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由本单位承担;

(三)中央、省属单位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由中央、省属单位承担;

(四)破产、倒闭企业(需经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审定)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支付不足部分,按现行管理体制,分别由市、区财政帮助解决。

四、医疗待遇。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个人不交费,个人帐户资金按年人均1000元标准划入,用于门诊医疗费用(当年有节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超支不补),其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用于住院医疗费用。

(一)住院不设起付标准和封顶线;

(二)住院费用报销90%;

(三)实施特殊检查治疗费用个人自付10%;

(四)住院床位费标准在30元以内,超过部分自理。

五、医疗管理

(一)实行定点医疗。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中自主选择一家三级医院、一家二级医院、一家一级医院(专科不限)和两个定点零售药店,并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二)实行"三大目录"管理,住院建立审批手续,就医购药在"三大目录"以外的不予报销。

(三)实行持卡结算,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收取个人自负部分后,其余部分直接对医保中心结算。

六、经费管理。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由市医保中心统一管理,单独列帐,分别核算。

七、监督检查。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经办机构的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对医疗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市医保中心要严格执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管理有关规定,既要方便他们就医,及时结算费用,又要按规定严格控制费用开支,努力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保证其医疗待遇得到落实。

八、各县、市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九、本实施意见由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意见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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