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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杭州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1-12-17
  • 【生效日期】2001-12-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

(市委〔2001〕29号)



(2001年12月17日)

为深化城区基层行政体制改革,加快城市化进程,在认真总结我市撤村(乡镇)建居(街)(以下简称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和滨江区建设农村多层公寓做法的基础上,市委、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范围,并在撤村建居地区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以下简称多层公寓)建设。现就做好此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和推行多层公寓建设的重要意义

1998年起,我市率先开展了大规模的撤村建居改革试点,现已完成第一批34个村的撤村建居工作,1.5万人实行了“农转非”,初步理顺了城郊结合地区的管理体制,有效盘活了城市土地资源,拓展了城市发展空间,促进了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快了城市化进程。但由于城市核心区近郊还有相当部分乡(镇)、村保留着原来的体制,农居混杂,卫生状况和环境面貌较差,社会治安问题较多。已实施撤村建居的地方仍有一些住宅建设沿袭原来的农村标准,布局杂乱,给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进一步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范围,并在撤村建居地区统一推行多层公寓建设,既是对改革试点工作的深化,也是“建经济强市,创文化名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迫切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乡镇、村要从“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加快城市化进程,不断提升城市品位和综合竞争力,改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环境质量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改革的思路和实事求是的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

二、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推行多层公寓建设的指导思想和范围界定

1、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省委、省政府关于《浙江省城市化发展纲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杭州城市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1999〕10号)精神,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依法办事、确保稳定”的原则,在城市核心区近郊开展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和推行多层公寓建设工作,为推进杭州新一轮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2、范围界定

在近期城市规划建设控制区范围内的部分村(见附件一)实施撤村建居,部分乡(镇)实施撤乡(镇)建街道。对上述撤村建居范围以内和过去已经撤村建居的地区(西湖风景名胜区除外),要依托现有集镇、开发区、科技园区和重大投资项目,统一调整居(农)住区规划,逐步建设一批有一定规模的多层公寓小区,不准自行新建住宅。

对撤村建居范围以外尚有较多农业用地的乡(镇)、村,可从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实际出发,在规划农居点内建设低层联体住宅,并鼓励建设多层公寓。

根据《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居(农)民住宅建设和管理另行制定实施办法。滨江区农村多层公寓建设,仍按该区已实施的办法组织进行。

撤村建居范围内涉及到西湖龙井茶保护基地的街道(乡镇)、村,在执行本意见时,还应严格执行《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对未列入撤村建居的中心镇范围的村或近期规划为旧镇改造范围的村,也要积极推行多层公寓建设,具体范围由各区政府确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和推行多层公寓建设的政策措施

1、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和推行多层公寓建设工作由各所在区委、区政府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委、市政府按年度进行目标考核。

2、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多层公寓小区布点规划。规划要结合旧村改造,可打破原有组、村界线。多层公寓要按照城市居民小区标准进行建设,以多层为主,条件允许的可建高层。

3、市负责多层公寓小区外部的大市政配套,区负责多层公寓小区内部的公用设施配套。在保持绿化总量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因地制宜、点线面结合的要求,允许对分区绿化的布局和控制线型作适当调整。

4、多层公寓要按照“个人出资,政府组织,市场运作”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和招标建设,力求形成一定规模,实行物业管理。

5、因危房和灾毁房而需搬迁入住多层公寓的住户,在多层公寓建成之前,由其所在区、乡(镇)政府给予临时安置或发放过渡房租补贴。

6、撤村建居范围内已经依法审批并已办毕全部手续的农居,可按原规定继续动工建设。

7、2001年12月31日前因重点工程建设已拆除的农居,在规划允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在现有农居点建设少量联体低层住宅,用于安置拆迁农民。

8、撤村建居范围内其他各类正在审批的单体或联体农居,应停止审批,不再开工建设。

9、建设多层公寓的规税规费,除上缴国家、省规定的部分外,其余按现行农居建设政策予以免缴。

10、区政府组织建设的多层公寓,可将其住宅建筑面积30%的部分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销售(不包括小区内的公建配套用房);允许作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要按现行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缴纳规税规费。

11、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5号)的规定,经年底考核,通过财政返还有关区范围内当年出让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包括大市政配套和级差地租)的10%,以补贴区政府在城市建设和多层公寓小区配套建设上的投入。已经市政府同意并由各区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其产生的利润也要用于多层公寓的配套建设。

12、撤村建居中入住多层公寓的“农转非”居民,可按建安价购买公寓,其面积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控制;超过控制面积的部分,可按成本价购买,但人均不得超过10平方米。建安价与成本价由各区政府拟定,报市物价部门同意后执行。

13、撤村建居中入住多层公寓的“农转非”居民,符合招工条件的,除可购买上述规定面积的多层公寓外,还可以根据地段等级按综合价每人购买30―45平方米的多层公寓(见附件二),该房产的购买权即抵作安置费。符合招工条件的安置对象也可选择货币安置。

14、多层公寓的建设用地在依法转为国有后实行行政划拨。撤村建居后实行“农转非”的居民购买的多层公寓,可参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办法,予以办理划拨土地证和房屋产权证。

15、撤村建居地区的规划建设留用地应依法转为国有,参照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统一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撤村建居后,为解决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生活问题,可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留用地范围内,留出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面积的10%,作为社区、村镇建设和经济发展用地,也可以折抵符合规划但未办证的乡镇企业用地。根据规划要求,留用地要打破乡镇、村的界限,由区、乡镇政府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相对集中使用,用于工业、商贸等园区建设。同时,对撤村建居涉及的具体工作和遗留问题,由各区、乡镇政府解决,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留用地的使用政策,应严格按照杭政〔2001〕15号文件规定执行。

16、撤村建居涉及的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造、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社区建设等工作,仍按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政策执行。

四、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和推行多层公寓建设的具体要求

1、加强领导。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和推行多层公寓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调整和充实杭州市扩大撤乡镇(村)建街(居)改革试点、推行多层公寓建设领导小组人员力量,切实发挥其领导、协调和督促的作用。市委农办、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为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和推行多层公寓建设提供指导、帮助和服务。各区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实施;有关乡(镇)、村要成立专门班子,承担和落实各项具体任务。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或社区)要上下协调,互相配合,形成网络,确保政令畅通,任务落实。

2、优化服务。要把做好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和推行多层公寓建设工作,作为当前正在农村开展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委要紧密联系本地实际,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作为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具体措施,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这件好事办妥、办好。市直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与正在开展的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结合起来,深入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或社区),摸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要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在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前提下,大力简化多层公寓建设的相关行政审批程序。要认真负责地做好计划立项、规划定点(红线)、土地审报、总平方案、环评审定等行政审批工作,并加强必要的监督管理。要把一般性的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到区政府(具体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以方便基层和群众,提高办事效率。

3、确保稳定。要加强宣传教育,重视正面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讲清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和推行多层公寓建设的重大意义,讲清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使广大干部群众消除顾虑,积极参与和支持这项改革。要坚持依法办事,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对撤村建居前的集体资产要合理评估、妥善处理。在集体土地未征用前,必须落实责任,继续耕种,严禁抛荒。对撤村建居后的原乡(镇)、村的有关档案,要妥善保管,办好移交。要做深做细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防止因矛盾激化而引起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个别非法串联、无理取闹者要严肃处理。要严肃党纪政纪,加强纪检监察,确保这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附:1、杭州市列入第二批撤村建居改革试点的村名单

2、符合招工条件的安置对象根据地段等级可购买公寓面积划分表


附件一:

杭州市列入第二批撤村建居改革试点的村名单
(合计52个村)

下城区(共5个村)
石桥镇(5个村):
1、草庵村 2、三塘村 3、灯塔村
4、西文村 5、沈家村
江干区(共14个村)
四季青镇(5个村):
6、水湘村 7、三堡村 8、三叉村
9、五福村 10、唐祝村
彭埠镇(4个村):
11、新塘村 12、皋塘村 13、章家坝村
14、彭埠村
笕桥镇(2个村):
15、董家村 16、范家村
九堡镇(1个村):
17、蚕桑村
下沙镇(2个村):
18、智格村 19、高沙村
拱墅区(共6个村)
上塘镇(1个村):
20、蔡马村
祥符镇(5个村):
21、吉如村 22、阮家桥村 23、庆隆村
24、郭家厍村 25、渡驾桥村
西湖区(共27个村)
古荡镇(2个村):
26、古荡镇村 27、益乐村
三墩镇(12个村):
28、浦家桥村 29、三坝村 30、虾龙圩村
31、五里塘村 32、厚仁桥村 33、厨房土斗村
34、大港桥村 35、南阳坝村 36、荡王头村
37、罗家村 38、陆板桥村 39、杨家桥村
留下镇(2个村):
40、留下村 41、金鱼井村
转塘镇(8个村):
42、转塘村 43、江口村 44、午山村
45、大诸桥村 46、龙王沙村 47、象山村
48、狮子村 49、方家畈村
西湖乡(3个村):
50、灵隐村 51、南山村 52、珊瑚沙村

附件二:
符合招工条件的安置对象根据地段等级可购买公寓面积划分表


土地级别 每人可购买建筑面积
四类以内(含四类) 30平方米
五类 35平方米
六类 40平方米
七类以上(含七类) 4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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