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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2001]65号
  • 【发布日期】2001-12-15
  • 【生效日期】2001-12-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意见

(冀政[2001]6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精神,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绿化工作的主要目标

到2002年,全省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7.3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3%,建成区绿地率25%,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3平方米;到2005年,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2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7%,建成区绿地率30%,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4平方米;到2010年,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2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2%,建成区绿地率35%,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6平方米,初步建成“环、楔、廊、园、带、场”布局合理,乔、灌、花、草、藤有机配置,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城区与郊区有机结合的城乡一体化绿化体系。

二、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城市绿化建设

(一)加快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2年底前所有设区城市和县级市要编制完成绿地系统规划;2003年底前所有县城要编制完成绿地系统规划。已经编制完成、但尚不符合城市绿化建设要求的,要进行重新审视和修订,于2002年底前完成。

设区城市和县级市的绿地系统规划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必须报设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生态绿地和城市主干道绿地的“绿线”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划定,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强制实施。2002年底前所有设区城市、县级市要完成“绿线”划定工作;2003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完成“绿线”划定工作。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严禁改作它用。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绿化用地性质的,需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批准。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扩大绿地面积。老城区目前拆迁难度较大的,要把“绿线”先划出来,逐步创造条件拆房还绿。要严格保护重点园林、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和古树名木,对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游乐设施等要逐步迁移。城市内所有建设项目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加盖绿化配套建设审批专用章(绿色图章)后,规划部门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三)加强城市公共绿地建设。按服务半径3000米的要求,规划建设10公顷以上的综合性公园;按服务半径2000米的要求,规划建设4―10公顷的区级公园;按服务半径500米的要求,规划建设一批总量适宜、单体面积3000平方米左右的小区公园、小游园或绿化广场,保证居民都能在500米的范围内享受到公园、绿地。要充分利用城市的文化背景、名胜古迹、历史遗存,建设文化公园、历史公园、遗址公园;充分利用城市的自然条件建设植物园、动物园、生态公园、湿地公园、鸟类公园及其他主题公园;集中游乐设施,建设专门为儿童服务的儿童公园或大型游乐公园。没有公园的县级市和县城,在“十五”期间要建成一处功能完善、设施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公园。

增加城市中心区绿地。要合理调整用地布局,留足绿化用地,集中建设绿地。结合产业结构调整,逐步迁出有污染企业,置换土地优先进行绿化建设。加大拆除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力度,腾出的土地优先建绿。各类建设项目要按规定标准配套建设绿地;所有单位、小区要拆除临时搭建的房屋,挖潜增绿。积极“破硬还绿”,减少现有硬质铺装面积,有条件的停车场要逐步改为林荫嵌草停车场;大力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庭院绿化、阳台绿化、立交桥等特殊空间绿化,提高绿视率,增加城市绿量。

加强城市环城生态绿色屏障建设。充分利用城市的外环路、防洪堤、护城河等,在城市周围建设具有一定宽度和生态效果的环城绿化隔离林带;充分利用城市外围的山体、丘陵、水体、荒地、滩涂等建设大面积的城郊森林、风景林地、高效农田林网;在城市组团之间、污染区域与生活区域之间,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建设高标准的区域型绿化隔离带。

加强城市绿色廊道建设。在城市的上风口及城市适宜部位,建设大片楔形绿地,沟通城郊绿地和中心区绿地之间的联系,引导新鲜空气进入城市中心区。沿城市道路、河道、高压线走廊,要建设一定宽度的城市道路绿廊。充分利用和保护现有城市水体,建设滨水园林景观。以绿化为主要手段,高标准建设市、区两级城市迎宾线。加强城市生态大道、园林大道、林荫大道、景观大道建设,城市规划区内公路、铁路两侧绿色通道建设,城市出入口和城乡结合部整治与绿化建设。

加强生产绿地和运动绿地建设。在城市周边要谋划建设大型苗圃、温室、花卉生产基地、花卉市场。鼓励和支持郊区农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苗木、草坪、花卉产业。充分运用国家土地政策,建设城郊大型运动公园,谋划建设城市体育运动训练基地。结合市区公园、广场及小区建设,加强运动、休闲、游憩场所建设。结合高校后勤服务改革,集中组织建设大学生体育运动场馆及其环境绿化建设。继续搞好单位、居住区绿化及拆墙透绿工作。

(四)切实保证城市绿化用地。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城市绿化用地,提高绿化用地在城市用地中的比例。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征用农用地建设公共绿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城市道路绿地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绿化设计规范》。在城市规划区周围建设绿化隔离林带及运动绿地,其用地涉及的耕地,可视作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进行考核。

(五)努力增加城市绿化资金投入。城市绿化建设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要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建立稳定的、多元化的城市绿化建设筹资机制。城市内的所有建设项目要按规定建设绿地及相应配套设施,所需投资列入项目预算。对不能按要求建设绿地或建设绿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要按照《河北省城市绿化用地补偿费、临时占用费》缴纳办法,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全部用于异地绿化。要鼓励集体出资、个人捐资、贷款、利用外资进行绿化建设,可通过拍卖道路、广场冠名权等多种形式,筹集绿化资金。

(六)进一步强化城市绿化执法管理。各级城市建设、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城市绿化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一票否决权”。坚决查处侵占绿地、砍伐树木的行为。因城市建设需要,一次性砍伐或移植胸径15厘米以上城市树木100株以上的,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古树名木不得砍伐和迁移,所有工程建设项目要尽量绕开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确实绕不开古树名木的,要经专家论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于违规、违法破坏绿化的大案、要案和越权审批案件,要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积极推行城市绿化企业资质审验制度、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监理制度。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招投标管理。

(七)深入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推动活动向县级市和县城延伸。要建立创建园林城市年度达标责任制,争取到2010年形成“二群”(环渤海、环京津园林城市群)“二带”(沿“京深”、“京九”园林城市带)的园林城市群体。

(八)进一步深化园林行业改革。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建管分开、管养分开,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强化政府对城市绿化的宏观管理职能。将城市绿化的施工与养护作业逐步推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变“以钱养人”为“以钱养事”。把绿化建设和建立土地贮备中心制度结合起来。积极培育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养护管理、花木盆景等城市园林绿化市场,推进园林行业向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方向转变。

三、切实加强领导,因地制宜地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城市绿化工作放到突出位置,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落实目标责任制,市长要对城市绿化工作负主要责任。城建、规划、林业、国土资源、计划、水利、文化、文物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加快城市绿化发展的总体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推动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要充分发动群众进行绿化建设,积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强对城市绿化的宣传,增强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绿化意识。认真组织好“一人一树”植树活动,开展认建、认养绿地树木活动,引导和组织群众种纪念树、建纪念林,做好技术指导和苗木供应,提高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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