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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 计委、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902
  • 【发布文号】新政办[2001]138号
  • 【发布日期】2001-09-17
  • 【生效日期】2001-09-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 计委、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
计委、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2001〕13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村中小学乱收费是影响农村学龄儿童入学率和在校生巩固率的主要原因之一。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现象进行专项治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近年来,我区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治理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当前一些地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和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损害了政府形象。为继续深入开展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行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教育厅、计委、财政厅等三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
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 计委 财政厅 2001年9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深入开展对农牧区中小学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农牧区中小学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确保农牧区义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区农牧区中小学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治理农牧区中小学乱收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治理农牧区中小学乱收费,是减轻农牧民负担的一项重大措施,事关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农牧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事关农牧区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的领导,都要认真学习领会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国家三部委《通知》的精神,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肃纪律,顾全大局,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对农牧区中小学乱收费行为进行坚决有力的治理。

二、在自治区规定的政策范围内严格制定农牧区中小学杂费标准,降低农牧区学生课本费用,在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贫困县农牧区中小学试行“一费制”
(一)今年,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重新审定各地(州、市)农牧区中小学杂费标准(不得超过三部委《通知》,每学期每生:初中50元左右,其中:贫困地区初中为35元;小学32.5元左右,其中贫困地区小学为17.5元的最高限额标准),并于2001年秋季开学后执行。
(二)为降低农牧区中小学生课本费用,根据三部委文件精神的要求,一是严格按照自治区印发的课程计划和教学用书目录,控制为学生配备课本的种类和数量,即要防止滥订滥用教学用书,同时也要保证必备课本“人手一册,课前到书”,对一些特别贫困的农牧区,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逐步实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免费提供课本的制度。二是结合我区多语种教材印刷的实际情况,2001年秋先将维、哈、柯、蒙小学一年级教学课本按黑白版印刷,2002年春季开始为农牧区中小学出版黑白版课本,供学校选订。
(三)自2001年秋季开学起,在全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贫困县以及插花贫困乡的农牧区中小学试行“一费制”。根据国家三部委《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一费制”收费标准的具体原则如下:
1.核定杂费标准。各地要严格按照各地、州、市重新审定的中小学杂费标准收费。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各地应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地设立专项资助资金,酌情实行减、免制度。
2.规范课本费用。根据三部委《通知》精神,自治区教育厅制定农牧区中小学必备学生用书种类及费用表(附后)。各地农牧区中小学要严格按照必备学生用书种类征订教科书和收取课本费。
3.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及我区贫困县的实际情况,自治区2001年“一费制”组成内容为:杂费+必备课本费+课堂作业本费(因小学、初中杂费因地区而异,必备课本费因年级不同而异,因而计算出的“一费制”最高限额各地也不相同)。

三、坚决取消一切通过学校代收的费用
(一)自2001年秋季开学起,试行“一费制”的贫困县农牧区中小学校,除按规定内容、标准收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二)未试行“一费制”的农牧区中小学校,除自治区统一规定项目、各地、州、市重新审定标准的收费和必需由学校统一订购的课本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再由学校出面为其代收任何其他费用。

四、禁止向学校摊派各种费用,禁止截留、平调、挪用学校正常合法的收费收入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向学校乱集资和摊派各种费用。学校对上述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二)中小学按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的费用都要有明确的用途,专款专用,保证用于相应的支出。对学校正常合法的收费收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平调、挪用,要全额返还。

五、进一步加大监督、查处力度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建立公开、公示制度,要将国家、自治区有关农村中小学收费的政策规定、执行政策的具体措施、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等在有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强化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物价、财政等行政部门,要认真受理社会各方面对本地区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举报和上访,并严肃查处。具体查处情况及时予以公示,做到件件有着落。凡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充分揭露、公开曝光。
(三)各地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的各项收费收入全额进入财政专户,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要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搞好学校财务公开工作,增强透明度,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的财务监督。
(四)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委《通知》和本《意见》精神,将认真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列入督导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使其成为督导评估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的必要标准之一。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坚决措施,从治本和治标两个方面入手,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行为进行坚决有力的治理。同时,要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确保对农牧区义务教育的各种必要投入,保证农牧区义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2001年秋季开学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检查组,赴各地对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地在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委《通知》和本《意见》的过程中,有什么经验、问题和建议请报自治区教育厅、计委(物价局)、财政厅。
附件:自治区农牧区中小学必备用书种类及费用测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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