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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业资格认定的通告
  • 【发布单位】801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1-02-23
  • 【生效日期】2001-02-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业资格认定的通告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业资格认定的通告

(2001年2月23日)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管理,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纪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告发布后,凡在房地产经营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进行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均应申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有四名以上持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共同颁发的《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二、申请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
(三)具有高中或中专(含)以上学历;
(四)具有房地产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应的专业技能;
(五)申请房地产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三、本通告发布之前已经市国土房管局(含原市房地局)组织培训并取得《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岗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请于2001年2月28日之前持《岗位资格证书》到北京工商大学报名(联系电话:68904827)参加工商法规培训,考试合格者换发《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原《岗位资格证书》失效。

四、已取得《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的企业,符合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条件的,请于2001年6月1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重新核发资质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其资质证书失效。

五、申请参加2001年度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培训的具体事宜如下:
(一)报名时间:自2001年2月26日起上午8:30至下午4:30。
(二)报名地点:朝阳区劲松南路华威北里18号楼北京市房地产职工大学。
(三)报名需带以下材料:
1.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2.学历证明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3.相关的技术职称证书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4.一寸免冠近照五张;
5.连续三年以上无犯罪行为证明。
(四)联系电话:64042329 67799808 联系人:王福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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