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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妇女发展规划 和天津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1]71号
  • 【发布日期】2001-09-14
  • 【生效日期】2001-09-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妇女发展规划 和天津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妇女发展规划
和天津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津政发〔2001〕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天津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十四日
天津市妇女发展规划
(2001--2010年)

前言



妇女的进步与发展是一个国家社会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市委、市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妇女和妇女工作,始终将促进妇女进步与发展作为一项重要职责。1996年6月,市政府根据《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我市妇女发展状况,制定并颁布了《天津市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以下简称“九五”《规划》)。在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积极努力下,“九五”《规划》的主要目标已经实现,我市妇女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妇女参政议政、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程度不断提高,从业领域不断扩展,受教育程度显著提高,健康状况明显改善,合法权益得到积极维护。“九五”《规划》的实施不仅加速了男女平等进程,也为妇女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2001--2010年,是我市各项工作全面上水平、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时期。把天津建成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和我国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为全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地区之一,是包括妇女在内全市人民的共同历史重任。为了提高妇女整体素质,更好地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使妇女得到进一步发展,市政府决定编制并发布《天津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市委七届七次会议精神,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深入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既与我市“九五”《规划》相衔接,又力争到“十五”末期使天津妇女有更大的发展;既与《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相适应,又按照《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要求,充分体现我市妇女发展特色,把与妇女生存、保护和发展关系最为密切的经济、政治、教育、健康、法律、环境等作为我市妇女发展的优先领域,提出了21世纪前十年妇女发展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策略措施。对我市“九五”《规划》中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继续给予关注,突出解决妇女在改革开放中面临的新问题,实现我市妇女事业跨越式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能,动员社会力量,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同时,鼓励妇女以更加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更加奋发有为的敬业精神、更加自立自强的崭新风貌,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的同时争取自身的更大发展。

总目标



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妇女广泛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平等的政治权利、平等的教育机会、平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平等的法律保护和社会保障。优化妇女发展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在平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妇女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个领域的管理和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妇女在建设天津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和我国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中的“半边天”作用,努力使我市妇女发展的重要领域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领域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2.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高于全国40%的平均水平。
3.推动妇女参与高新技术产业,促进女性在新兴产业、行业中就业比例的提高。
4.实现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到2005年和201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分别达到80%和90%。
5.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
6.缓解低收入妇女的困难程度,减少低收入妇女数量。
7.为残疾妇女提供各种就业服务,到2005年和2010年城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女性就业率分别达到88%和90%以上。
(二)策略措施
1.将妇女就业列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参与经济发展、平等就业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完善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劳动管理机制,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
2.缩小男女在经济领域参与决策的差异,为妇女提供与男子平等的参与经济决策的机会和途径。保障妇女享有参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分配权利,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男女同工同酬,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女性与男性工资水平相同。
3.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需要。大力发展服务业,充分发挥天津妇女创业中心的孵化器作用,培养更多的女企业家。实行鼓励妇女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为妇女进行更广泛的职业选择和多种形式就业创造条件。
4.提高妇女在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现代医药、新能源以及环保科技等新兴产业、行业的就业比例。
5.对农村妇女进行农业科技新知识培训,使农村妇女掌握先进的农业适用技术。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
6.继续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为残疾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妇女就业比例。制定政策,采取措施,帮助低收入妇女脱贫致富。
7.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指导各用人单位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把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各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与各级领导任期目标考核责任制。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依法查处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的案件。
8.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权利。
9.设立妇女发展基金,倡导为妇女的生存、发展和成才办实事。鼓励和支持群众团体开展有利于提高妇女劳动生产技能的多项培训活动。
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农办、市总工会、市卫生局、市妇联、市残联、市科委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一)主要目标
1.进一步扩大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及管理范围,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及管理的水平。
2.到2005年,区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
3.到2005年,街道工委、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中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乡镇党委领导班子中配备1名女干部,乡镇政府配备女干部的领导班子要达到50%。
4.到2005年,村民委员会中要100%配有女委员,居民委员会中女委员应占一定比例。
5.到2005年,市、区县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要有55%以上的领导班子中配备女干部,正职或重要岗位女性数量有较大增加。
6.女性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7.到2005年,市、区县所属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部门的领导班子中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
8.逐届提高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比例,各级人大、政协女常委的数量有所增加。
9.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有所提高,其中局、处级女干部的比例要有较大提高。
10.注重培养和引导妇女人才进入经济、科技、教育、文化、艺术、法律领域的决策层和管理层。
11.重视后备女干部的培养,后备女干部在后备干部总数中应占一定比例,到2005年局级占15%以上,处级占20%以上。
(二)策略措施
1.将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和管理纳入政治体制改革议程,扩大妇女参与政治的渠道。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规和政策,建立有效的机制,确保男女进入各级、各类决策和管理机构的机会平等,充分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
2.通过有效途径,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参政议政重要性的认识,提高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接纳女性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妇女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培训教育机会。
3.采取措施,制定计划,切实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加强后备女干部队伍建设,为选拔配备女领导干部准备充足的后备人选。
4.完善监督审查机制,保障妇女干部在有关部门和机构征聘、选用及晋升时不受歧视。
5.利用信息网络,完善妇女人才库,加强对优秀年轻女干部的培养,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女干部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6.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注意培养发现高层次的女性管理人才。国有大中型企业要积极探索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决策管理层发挥妇女民主参与的新形式,提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
7.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8.扩大基层民主,保障妇女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程度和比例。
9.重视奖励表彰妇女中的先进分子,大力宣传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和轮岗锻炼。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三、妇女与教育
(一)主要目标
1.到2005年和2010年,高中阶段教育女性毛入学率分别达到93%和95%以上。
2.到2005年和2010年,高等教育女性毛入学率分别达到40%以上和50%左右。
3.到2005年和2010年,高等教育在读硕士研究生中的女性比例分别达到35%左右和40%以上,博士研究生中的女性比例分别达到25%和30%左右。
4.到2005年和2010年,妇女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分别达到12年和15年以上。
5.逐步建立妇女终身教育体系,大力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
6.改善特殊群体中的妇女受教育状况,充分保障流动人口中女童的受教育权利,逐步提高残疾妇女的受教育水平。
(二)策略措施
1.政府的人才发展战略中体现男女平等原则,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政府的教育发展规划,把社会性别意识教育纳入教师培训内容,在党校、高等院校等教育机构开设妇女学、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等课程。
2.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与男子接受同等教育的相关法规和部门政策。
3.创造有利于妇女接受教育的环境,依法保障男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禁止性别歧视。
4.扩大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规模,帮助贫困女大学生完成学业。积极利用网络和现代远程教育资源,为妇女接受高等教育创造条件。
5.在农村初中将基础教育与“绿色证书”教育有机结合,深化科技架桥工程,培养一批妇女科技致富带头人。对残疾妇女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受教育程度,增强生存和发展能力。帮助失业女职工参加再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深化巾帼再就业工程,引导和组织妇女在通讯信息、商贸流通、旅游餐饮等服务行业大显身手,提高就业能力。
6.各级妇联组织把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为主要精神特征的女性素质教育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实施巾帼人才开发工程,培养各行各业的优秀妇女人才。
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农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协、市妇联、市残联。

四、妇女与健康
(一)主要目标
1.妇女健康主要指标继续保持国内领先水平,到2005年和2010年,全市孕产妇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5/10万以下和12/10万以下。
2.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到2005年和2010年,孕产妇系统管理合格率分别达到80%和85%。
3.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到2005年和2010年,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分别控制在4/万和3/万以下。
4.提高妇女特殊人群的保健服务水平,流动人口中的妇女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
5.将妇女艾滋病病毒感染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6.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中享有较好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预期寿命,到2005年妇女平均期望寿命达到78岁。
(二)策略措施
1.加强各级政府对妇女健康目标的实施和管理。依靠科技与教育,搞好妇女病的预防。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中,确保妇女卫生保健服务经费及科研经费的投入。引导卫生保健产业的发展,满足妇女的健康消费需求。树立和传播正确的妇女健康观念,推动两性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责任。
2.加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天津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执行力度。加大对卫生保健产品、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危害妇女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
3.巩固三级保健网络,加强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天津市妇幼保健中心。做好预防保健的综合服务,提高妇科常见病的普查普治率。
4.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全面推行婚前医学检查,加强急救和产科建设,减少不必要的医学干预,降低孕产妇剖宫产率。将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纳入流入地孕产妇保健范围。
5.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和妇幼卫生人员有关生殖专业知识的系统培训。研究开发计划生育新技术、新产品,全面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大力推行男性避孕节育方法,强化夫妻共同承担计划生育责任。降低人工流产率。
6.强化社区在健康服务中的作用。推进以妇女为中心、以社区为基础的心理健康工作,提高妇女的心理健康水平。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
7.推行以食盐加碘为主的消除碘缺乏病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大改水除氟力度,提高妇女防治碘缺乏病和地方性氟中毒的行为正确率。
8.开展性健康、性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咨询。继续加强重点人群的性病、艾滋病监测、科研和医疗服务工作,大力普及艾滋病防治及自我防范知识。全面启动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控制母婴传播。
9.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提高农村妇女享受卫生保健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能力。
10.进一步推动妇女健身运动。在社区、公园开辟场所,为妇女健身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为天津协办北京奥运贡献妇女的聪明才智。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体育局、市公安局、市妇联。

五、妇女与法律保护
(一)主要目标
1、健全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的政策法规。
2、广泛开展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到2005年和2010年,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普及率分别达到90%和95%。
3、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
4、维护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5、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权及各项诉讼权利。
6、建立法律援助分支机构,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二)策略措施
1.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大力推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六单位《关于印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津综治委[2000]30号)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为妇女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2.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政府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加大广播、电视、报刊等舆论工具的宣传力度,定期制作和播发相关公益广告。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旨在普及与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大型宣传活动。
3.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活动。加大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案件的查处力度,打击吸毒、赌博、卖淫嫖娼和迷信活动,降低强奸、拐卖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的发案率。
4.在司法、执法人员中普遍进行性别平等意识教育和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培训。依法审理和执行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完善妇联特邀陪审员制度。
5.为受害妇女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和社会救助。加大信访接待力度,及时处理受害妇女的投诉。加强对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及妇女热线的投入和建设,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医疗、精神康复、心理咨询等服务。
6.规范文化娱乐场所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坚决取缔色情服务,打击卖淫嫖娼活动。
7.加强对外来女性人口的服务、管理和法制教育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和法律咨询,增强外来女性的法制观念和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8.坚决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党中央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所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确保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和生产经营权。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高级法院、市司法局、市农办、市妇联、市残联、市广播电视局、市政府法制办。

六、妇女与环境
(一)主要目标
1.进一步优化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妇女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
3.继续推进社区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提高妇女生活质量。
4.为妇女创造适宜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5.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及决策的程度。
6.增加妇女自我支配时间。
7.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妇女活动阵地建设。
(二)策略措施
1.加大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力度。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决策者的社会性别意识,逐步消除对妇女的偏见、歧视和贬抑妇女的社会观念,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鼓励妇女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
2.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资金投入。加快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完善低收入妇女群体的生活保障,提高社会救助对象的供养标准,确保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不同收入层次及不同年龄段的妇女逐步进入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加大城镇女职工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
3.宣传和文化艺术工作要强化性别平等意识。在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等领域全方位宣传妇女的成就和作用,提高女性对媒介资源的占有程度。禁止有损于妇女人格的作品在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出现。
4.继续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建立民主、平等、尊重妇女、尊老爱幼的家庭关系,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
5.在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逐步增加妇女自我支配时间。发展妇女文化教育实体,形成和壮大“妇字号”产业,巩固和发展农村“试验、培训和生产”一体化基地,加强老年文化体育场所及设施建设。
6.提高妇女的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妇女自觉参加环保活动,倡导绿色消费,推广绿色家庭。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控制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在农村推进改厕工作,保证安全用水。
7.继续扩大我市妇女同国际妇女及国内周边地区妇女的友好往来,加强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市妇女的影响力。
8、妥善安排弱势妇女群体(包括残疾妇女、单身母亲、低文化层妇女)的生活、教育和劳动就业。
责任单位:市广播电视局、市计委、市建委、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局、市市容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外办。

组织与实施



一、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要求并结合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二、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三、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要向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

四、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确保《规划》的实施。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加强联络员及监测评估人员队伍的建设。各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单独设置,配备2名以上专职干部。各区县政府要将实施规划所需的经费和各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要根据规划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安排专项经费。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赞助,争取国际项目。

五、主动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的检查、监督,注意调动社会各界参与《规划》的实施,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推动、监督作用。

六、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实施《规划》做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每五年进行一次表彰,定期奖励妇女发展理论的科研成果以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为妇女发展办实事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监测与评估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要加强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妇女发展现状,预测发展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市和区县妇女状况监测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妇女发展状况。《规划》分性别的统计指标要纳入市(区县)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委员会每年择点进行抽查或专题评审。市级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每3至5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监测评估机构。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规划》的分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每年向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全市的妇女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区县做好实施《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对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区县实施《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

五、各区县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本《规划》和本地区规划的实施情况。

天津市儿童发展规划
(2001--2010年)

前言



今天的儿童是21世纪的主人,是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培养和造就适应21世纪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必须从儿童早期着手。儿童期是人的生理、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儿童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给予儿童特殊的保护、照顾和良好的教育,将为儿童一生的发展奠定重要基础。
1996年,我市根据《国务院关于下达〈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1992]9号)的要求,制定并颁布了《天津市儿童发展规划(1996--2000年)》(以下简称“九五”《规划》)。这是我市第二部以儿童为主体、促进儿童发展的政府行动计划。五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制定政策,采取措施,认真实施规划,使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基本实现了“九五”《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为21世纪儿童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婴儿死亡率和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从1995年的11.6‰和14.01‰下降到2000年的9.27‰和10.23‰;孕产妇死亡率从1995年的18.61/10万下降到2000年的18.25/10万;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从1995年的80.14%提高到99.02%;计划免疫接种率一直保持在98%以上;连续八年未发生脊髓灰质炎和新生儿破伤风病例;基本普及食盐加碘;提前七年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入学率和初中入学率保持在较高水平,辍学率和留级率逐年降低;3至6岁学前儿童入园率有较大提高;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0.21%;农村改水受益人口覆盖率一直保持在100%。儿童权益保护有了基本保障,处境困难儿童的成长愈来愈受到社会的关注,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环境有了明显改善。
但是,由于历史因素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儿童的教育和培养从思想观念到运行模式还不能适应时代发展需要;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儿童生存和发展还不能提供更加充分的物质保障;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儿童保护和权益保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矛盾,这些都是我们面临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做好儿童工作,全面提高儿童素质,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
《天津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按照《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以促进儿童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儿童身心素质为重点,以培养和造就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目标,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等四个领域提出新世纪第一个十年儿童发展的目标和策略措施,作为我市儿童工作的行动计划,进一步促进我市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儿童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目标



坚持“儿童优先”和儿童事业发展与我市国际港口大都市和我国北方重要经济中心的地位相一致的原则,以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为重点,加速推动妇幼卫生现代化进程,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巩固和发展义务教育,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着力提高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依法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机制,加大儿童法律保护力度;优化儿童成长环境,使处于困境的儿童受到特殊保护;儿童健康与教育的主要指标力争达到世界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

领域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3.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4.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5.加强儿童心理卫生教育和保健。
(二)具体指标
1.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2.到2005年和2010年,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达到98%和100%,农村达到90%和95%以上。
3.到2005年和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降至15/10万和12/10万。
4.到2005年和2010年,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95%和98%,农村达到93%和95%。
5.到2005年和2010年,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下降1/4和1/5。
6.到2005年和2010年,新生儿先天性、代谢性疾病的筛查率达到80%和90%。
7.到2005年和2010年,婴儿死亡率降至9‰和8‰,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降至11‰和10‰。
8.降低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新生儿窒息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等主要原因的死亡率,逐步减少5岁以下儿童意外死亡。
9.到2005年和2010年,以乡(镇)为单位,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达到90%和95%以上,逐步扩大计划免疫管理范围。
10.到2005年和2010年,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控制在2%和1%以下。
11.到2005年和2010年,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控制在3%和2.5%以下。
12.到2005年和2010年,0--7岁儿童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95%和98%,农村达到85%和90%,提高流动人口中儿童保健覆盖率。
13.到2005年和2010年,婴儿母乳喂养率提高到85%和90%以上,适时、合理添加辅食。
14.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
15.到2005年和2010年,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90%和95%以上。
16.到2005年和2010年,8--10岁儿童甲肿率(B超法)分别
控制在5%和4%以下。
17.合格碘盐食用率要继续保持在95%以上。
18.到2005年和2010年,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率保持在93%和94%以上,优秀率巩固在13%和14%以上。
19.继续推广无烟学校、无烟家庭,预防未成年人吸毒。
20.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增长和蔓延。
21.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指导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22.加强儿童营养健康指导,减少肥胖儿童。
(三)策略措施
1.加大各级政府对妇幼卫生、疾病控制等基本卫生服务的资金投入,保证各项措施的落实。
2.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全面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天津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天津市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管理办法》和《新生儿筛查管理办法》,建立较完善的母婴保健体系。
3.建立以社区、医疗保健单位为一体的健康教育体系。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和规范化服务,提供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
4.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逐步增加接种疫苗种类。预防性注射应达到安全注射标准。
5.全面开展妇女生殖健康服务。农村继续推广孕产妇保健临床一体化管理模式,加强对孕产妇产前、产时和产后的保健服务。继续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全面实行孕产妇住院分娩,创造安全分娩的必要条件,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建立天津市母婴保健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行准入制度。
6.以科研为龙头,加强儿童卫生保健的理论研究与技术推广。继续推广和应用计划免疫、口服补液疗法、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婴幼儿科学喂养、食盐加碘、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等适宜技术。研究减少新生儿疾病、儿童营养不良、儿童意外伤害等预防措施。
7.广泛开展宣传和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和利用卫生服务能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开展有关性病和艾滋病危害、预防及自我防范知识的宣传,在青少年中进行青春期教育和预防吸烟、吸毒的教育。
8.多渠道建立贫困家庭疾病救助基金,帮助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医疗救助。对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儿童逐步实行保健管理。
9.有条件的城市社区、乡镇为儿童健身提供必要的体育设施。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学校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10.重视普及儿童心理卫生知识。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指导课程,逐步建立和完善儿童心理咨询和矫正服务机构。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计生委、市教委、市妇联。

二、儿童与教育
(一)主要目标
1.提高九年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2.不断提高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
3.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4.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5.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6.提高青少年科普知识教育率。
(二)具体指标
1.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
2.到2005年和2010年,学前三年教育城镇达到90%和95%以上,农村达到70%和85%。
3.建立监测机制,使6岁以下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受到早期鉴别和干预服务。
4.发展特殊教育,到2005和2010年,轻度残疾儿童小学入学率达到95%和97.5%。
5.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6.到2005年和2010年,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5%和98%以上。
7.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增加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
8.到2005年和2010年,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普及率达到95%和98%以上。
9.建立适应21世纪需要的现代化基础教育课程体系。
10.改革考试评价制度。
11.到2005年和2010年,中小学生科技活动参与率城市达到90%和95%,农村达到85%和90%。
(三)策略措施
1.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视财力逐步增加儿童教育的有效投入。
2.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提高全社会的 教育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推进依法治教。
3.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整体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科学精神。
4.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推动中小学校普及计算机等信息技术教育,发挥学生科技网站的作用,提高学生科技活动参与率。
5.继续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鼓励学生参加课外实践活动和社区、社会公益活动,并以“雏鹰争章”活动为载体,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加强中、小学综合实践基地的建设。
6.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利。使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和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制度。
7.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加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师德建设。
8.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学校教育应适应学生身心特点。
9.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的知识宣传和理论研究。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
10.切实加强对儿童的科技教育。中小学、幼儿园要增加科技教育含量,开设科普课程,开展科技活动,培养儿童的创新能力和科学精神。重视并加强儿童科技活动设施和阵地建设,提高儿童参与科技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协、市残联、团市委、市妇联。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一)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和犯罪活动。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4.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5.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二)具体指标
1.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
2.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3.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进行经济剥削。
4.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到2005年和2010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控制在7/万和6/万以下。
5.建立完善街、乡(镇)未成年人保护机构。
6.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7.基层法院普遍建立少年法庭,依法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三)策略措施
1.完善儿童权益保护的法规、规章,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 儿童权利公约》。
2.增强公民法制意识。加强普法教育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建立社区、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保护儿童、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监督机制。
3.严厉打击杀害、奸淫、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禁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
4.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为未成年人介绍职业,禁止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从事务工活动。适时开展有关执法检查。
5.加强儿童司法保护。不断完善各区县少年法庭及相关配套的审理机构,坚决依法惩处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
6.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和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7.增强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将法制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必修课程,提高儿童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与能力。
8.建立、健全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
9.积极设立面向儿童的法律援助机构,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和工作网络,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继续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青少年维权工作。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高法院、市司法局、团市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妇联。

四、儿童与环境
(一)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4.加强儿童活动阵地建设。
(二)具体指标
1.到2005年和2010年,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0%和85%。
2.到2005年和2010年,农村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40%和65%。
3.城市空气和水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到2005年和2010年,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和100%。
4.到2005年和2010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和90%。
5.到2005年和2010年,汽车尾气年检排放达标率达到85%和90%。
6.到2005年和2010年,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22%和30%,农村森林覆盖率达到17.6%和2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
7.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8.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的质量,保证安全无害,到2005年和2010年抽检合格率达到90%和95%以上。
9.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继续办好少年儿童广播电视专题节目(栏目),到2005年和2010年分别生产和创作一批青少年题材的电视剧、科普片和故事片。每年举办1至2次有影响的大型文化活动,每年出版儿童读物100种左右。
10.各类媒体要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免受不良影响。
11.努力办好市、区县、街道和乡镇三级青少年学生活动基地,形成有特色的市、区县、街道和乡镇三级示范性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
12.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13.逐步改善福利设施,提高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康复医疗水平。
(三)策略措施
1.进一步加强生态建设。积极治理大气、水、垃圾和噪音等环境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业污染、大气环境污染、水环境污染、固体废弃物等环境污染,提高环境质量。大力种树种草,增加树林和绿地面积。加强农村卫生厕所建设和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圈养家禽家畜。继续推动除氟改水工程。
2.加强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检测标准、安全认证和质量认证工作,并纳入法制轨道。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安全监察,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鼓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坚持儿童受惠的原则,为儿童发展提供支持。
3.鼓励创作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舞蹈、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戏剧、美术作品等,丰富儿童精神生活。加强对文化市场、娱乐场所的管理,打击非法出版物。严禁在学校周边设置和向未成年人开放各类营业性游戏厅、歌舞厅、网吧等。
4.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和计算机网络电子媒体要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对损害儿童权利的现象进行监督。禁止各类媒体传播色情、暴力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减少对儿童的负面消极影响。
5.建设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将儿童校外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强化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加强农村儿童科技文化园建设。加强儿童活动场所管理,提高社会效益,逐步实现社会公益活动场所面向儿童免费开放。
6.加大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改善设施,为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积极探索适合孤残儿童身心发育的供养方式。
7.建立和完善市级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对流浪儿童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法制、技能教育,减少儿童流浪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8.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发挥社区康复和卫生机构作用,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知识培训和指导,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水平。
9.关注女童和处于特殊困境中的儿童,保障其获得健康成长和平等发展的机会。
责任单位:市容委、市经委、市建委、市教委、市农委、市文化局、市出版局、市广播电视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团市委、市妇联。

组织与实施



一、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规划的组织实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要求和各自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二、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或实施计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三、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向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

四、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实施《规划》做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每五年进行一次表彰。定期奖励儿童发展理论的科研成果以及维护儿童合法权益、为儿童办实事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五、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确保《规划》的实施。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加强联络员及监测评估人员队伍建设。各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单独设置,配备2名以上专职干部。各区县政府要将实施《规划》所需的经费和各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要根据规划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安排专项经费。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赞助,争取国际项目。

六、主动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的检查、监督,注意调动社会各界参与《规划》的实施和新闻媒体的宣传、推动、监督作用。

监测与评估


一、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要加强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信息收集、管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儿童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市和区县儿童状况监测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儿童发展状况。《规划》分性别统计指标要纳入市(区县)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规划》的实施。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每年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年择点进行抽查或专题评审,市级监测评估周期为年度监测、每3至5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监测评估机构。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完善分性别的数据库,向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市级儿童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区县做好实施《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区县对实施《规划》的评估检查工作。
各区县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本地区实施《规划》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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