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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认股权证交易清算办法
  • 【发布单位】81908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3-03-30
  • 【生效日期】1993-03-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认股权证交易清算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认股权证交易清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日)

一、B股认股权证(以下简称B股权证)经上市公司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本所上市交易。

二、B股权证交易单位以2000股为一手,以一美分为一升降单位。不足一手的B股权证,可按《B股零股交易办法》交易。

三、B股权证的交易采取电脑自动撮合交易方式进行,其程序与现行B股交易电脑程序相同。

四、B股权证的交易清单(即清算表)打印方式与现行B股打印方式同。

五、B股权证的编号及简称由登记公司编制发布,本所及清算银行,特许经纪商均按此执行。

六、B股权证的清算银行确定为:B股在那家银行清算则其权证亦由该银行清算。

七、B股权证的清算交割方式与现行B股清算方式同。

八、B股权证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范围。

九、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其未尽事宜由本所修订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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