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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102
  • 【发布文号】浙委[2001]20号
  • 【发布日期】2001-09-04
  • 【生效日期】2001-09-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

(浙委〔2001〕20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实现农民共同富裕,加快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在农村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了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经省委、省政府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增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目标任务
近几年来,我省农村村级集体经济取得了较快发展。2000年,全省村级集体经济总收入达到77.2亿元,村均18.5万元,并涌现出一批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上千万元的强村。但是,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发展的难度越来越大,一些村级集体经济原有的收入渠道趋于萎缩,缺乏新的收入来源;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加剧,有相当一部分村集体经济年收入在1万元以上,难以保证正常的开支;一些村集体经济管理不善,债务沉重的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导致党群、干群关系紧张。这种情况不尽快改变,将影响这些地方农村经济的发展,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影响农村基层政权的巩固,影响全省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因此,抓好村级集体经济,对于增强农村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的创造力、战斗力和凝聚力,推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讲政治的高度,从我省提前基本实现农来和农村现代化的要求出发,增强新时期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紧迫性和责任感,不断解放思想,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我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目标是:增加村级集体经济可支配收入,不断满足农村基层建设、服务和管理的支出需要。到2005年,全省村级集体经济总收入达到100亿元,相当一部分村级集体人均可支配资金达到180元。集体经济年收入在5万元以上村的比重上升到70%以上,基本消除集体经济年收入万元以下的“空壳村”,经济发达县(市、区)基本消除5万元以下的薄弱村。

二、解放思想,落实政策,积极探索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新路子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坚持以改革促发展,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与发展效益农业和农村二、三产业有机结合起来,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和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有机结合起来,强化资源开发、资产管理、资本经营,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事业,积极探索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多种有效途径。
(一)盘活集体资产,开展资本经营。在产权清晰、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的集体资产经营体制基础上,积极探索集体资产以多种资本形式增值的新途径。要通过拍卖、出租、入股等办法,充分开发利用现有荒山、荒滩、荒地、荒水等“四荒”资源,发展农林特产业。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通过集体投资、农民入股和招商引资等多种途径,发展各种旅游观光和休闲农业,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对工商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成片租用农户承包土地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村集体可按照其使用原集体投入的基础设施,收取一定的使用费或折旧费。要积极探索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体制改革,可以通过拍卖、租赁、承包等形式,转换经营机制,实现资源商品化,做到以资产存量换增量。
(二)大力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土地整理。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土地整理和村庄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获取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土地整理获取的新增有效土地,归村农民集体所有和经营。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取的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自用有余部分,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优先给予有偿调剂,其收入全额返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三)依法经营集体土地资产。积极鼓励村集体将合法的非农建设用地以使用权入股、租赁等形式参与企业经营,获得稳定的土地收益。在不擅自转让、出租、抵押的前提下,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份与建设用地单位或其他经营组织合作、合资经营,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可以按批准征用土地面积的10%-15%作为安置人员留用地,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为支持经济薄弱村发展经济,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在区位条件相对较好的城镇规划区内安排部分建设用地,用于经济薄弱村建造发展工商业用房。
(四)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经济实体。积极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联合农户或工商企业开展农产品生产、营销和加工,鼓励兴办各类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做好服务和指导,优先解决村集体在兴办经济实体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地处城镇附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发展社区配套服务业,通过经营和服务,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五)加大对集体经济薄弱村的资金扶持力度。今明两年,省财政每年安排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重点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年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薄弱村,各市、县(市、区)每年也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扶持当地经济薄弱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各地各部门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山区开发、绿化造林、生态保护、农业综合开发、乡村道路建设、小流域治理等财政资金,要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结合起来,共同促进欠发达地区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
(六)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项目增加信贷投入,提供税收优惠。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要把扶持村级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支持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在符合信贷条件的情况下,信贷资金安排要给予适当倾斜,利率给予适当优惠,并根据生产周期和信贷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效益农业项目的,可以只征收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集体新开发“四荒”,自有收入之年起三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协会等农业产业化组织,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三、强化监督管理,提高村级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水平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必须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管理。各地要在积极探索新时期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新路子的同时,加强和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的管理。
(一)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完善积累机制。要加强村提留的收取和管理,对大田、山林、水面、滩涂等,要按承包合同按时收缴承包金。从事工商业的农村劳动力要承担村内必要的公益事业支出。集体土地征用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等收入,除青苗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劳动力安置等费用可分配到农户外,其他所得一律作为村集体收入,不得平分到户。提倡村账乡代管、会计委托代理制、村会计集中办公制、村级财务电算化等多种形式的财务管理新办法。村集体经济收入要有一定的比例用于发展生产,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占村级当年可支配收益的比例和总量。合理制订村干部报酬标准。要按照因事设人的原则,减少村组拿补贴干部的人数。要积极创造条件,提高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交叉兼职的比例,村民组长一般应由村干部兼任。
(二)加强村级财务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财务公开制度和做法,特别是一些集体经济收支行为较多的村,要在增加村财务公开次数的同时,建立村级财务审计制度,对村主要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增强村干部分配使用集体资金的约束力。要进一步健全村民理财制度,定期对村地检查监督,并公开监督结果。要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制度,实行重大事项由社员(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一事一议,避免决策失误。各县(市、区)和镇(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监督管理。
(三)采取有效措施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1999〕40号)的要求,对村级的各种债权、债务和担保金额进行全面彻底清理,对清理出的不良债务要通过收欠还债、核销减债、拍卖还债、划转债务等多种途径进行有效化解,对现有的经济担保,要办好资产抵押等反担保手续,降低风险。要坚决制止新的不良债务,杜绝盲目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兴办各种公益事业要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未经社员(村民)代表大会或社员(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不得轻易举债兴办。

四、大力营造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良好环境
(一)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规范的村级组织。切实加强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形成在村党支部领导下,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组织管理体系。村党组织的根本任务是团结和带领群众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实现共同富裕。重点在于引导农民在政策范围内致富,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出谋划策。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发挥生产服务、管理协调、资产积累、资源开发的职能,积极探索在新时期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新路子和集体资产管理、保值增值的新机制。村委会要切实承担起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能,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
(二)建立结对帮扶责任制。各地要确定一批村级集体经济薄弱村,落实市、县(市、区)、乡(镇)机关部门和当地的富裕村,从班子建设、发展规划、人才、资金、项目等方面对集体经济薄弱村进行结对帮扶,建立结对帮扶责任制,联合兴办效益农业基地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来料加工等。同时,乡镇要选派工作得力的干部到薄弱村任职,以强化乡镇干部的联村帮扶责任。对结对帮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党委、政府要给予表彰。
(三)切实减轻村级集体负担。严格禁止各种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行为。政府和部门扶持经济薄弱村集体兴办的生产经营项目,一般不得要求村集体提供配套资金或者过多地举债建设。兴办道路、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项目,除依法批准的外,不得强迫村集体或村民出资。推行农村合作医疗、报刊发行、各类保险等,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不得向村级集体下达硬指标,搞摊派。

五、切实加强对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作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措施,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各地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目标和具体路子,制定扶持和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并在财政资金、土地使用、银行贷款、税收优惠、结对帮扶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为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和政策环境。要进一步落实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工作责任,加强检查监督。要把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工作作为衡量县(市、区)和镇(乡)党政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考核。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供积极有效的服务。各级组织部门和农村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和协调,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1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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