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 计划生育重点帮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计划生育重点帮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计划生育重点帮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十一日
云南省计划生育重点帮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集中力量,重点攻坚,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提高计划生育率,实现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均衡发展,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重点帮扶的主要任务是,在一部分地区加大工作力度,实行重点扶持,转变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改善工作环境,提高管理水平,开创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
第三条 实施计划生育重点帮扶,主要是通过资金倾斜、政策优惠、健全基层服务网络、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推进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巩固提高“三为主”,推动计划生育“三结合”开展,提高计划生育率,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根据各地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计划生育率、综合节育率等现状,结合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人均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确定省级重点帮扶范围。省级计划生育重点帮扶30个县:镇雄县、盐津县、永善县、鲁甸,县、彝良县、巧家县、绿春县、金平县、红河县、元阳县、广南县、西畴县、丘北县、砚山县、马关县、澜沧县、西盟县、镇源县、墨江县、福贡县、泸水县、永德县、双江县、镇康县、凤庆县、宁蒗县、勐海县、施甸县、梁河县、维西县。
第五条 各地(州、市)、县(市、区)应当根据当地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做好省级重点帮扶县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上确定各自的计划生育帮扶重点,推动计划生育重点帮扶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省级财政每年从扶贫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计划生育重点帮扶工作的实施。地、县级财政应当根据各地的财政状况,落实帮扶资金。
第七条 计划生育重点帮扶实行周期目标管理,实行定期考评验收。
第八条 计划生育重点帮扶的主要考评指标:出生率、自然增长率、计划生育率、综合节育率、计划生育“三为主”巩固率、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率。
第九条 计划生育重点帮扶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应积极协调配合。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重点帮扶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参与重点帮扶工作,安排专项资金,保证重点帮扶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帮扶目标的如期实现。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部门要认真做好重点帮扶工作的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定点挂钩帮扶联系制度,落实具体帮扶措施,确定具体帮扶量化指标,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积极参与计划生育重点帮扶工作。
财政部门要将重点帮扶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扶贫和涉农部门要在不改变资金投向和资金管理渠道的基础上,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给予重点扶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脱贫致富、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三条 各计划生育重点帮扶县,应分年度将重点帮扶工作实施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按照帮扶责任目标的要求组织考评验收。对未完成本年度帮扶目标的县,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落实各项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重点帮扶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改变资金用途。否则,依法追究有关违纪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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