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外商投资项目 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若干意见
  • 【发布单位】81108
  • 【发布文号】甬政办发[2001]51号
  • 【发布日期】2001-07-02
  • 【生效日期】2001-07-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外商投资项目 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外商投资项目
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若干意见

(甬政办发〔200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甬党〔2001〕1号)精神,为加大招商力度,广开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外商投资项目是指外商来甬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项目;外商投资者是指来甬投资的外国企业、境外企业、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胞和海外留学生;引荐者是指直接介绍外商投资者来甬兴办外商投资项目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

二、引荐者的义务
(一)引荐者应向中外合资、合作的中方以及项目审批机关提供外商的投资信息。
(二)引荐者在引荐项目时,应到项目所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领取并填写《宁波市外商投资项目引荐登记表》(见附件1)。
(三)引荐者应对引荐项目的全过程,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合同或章程、外方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跟踪和促进。

三、奖励标准
(一)对引荐者的奖励以外商实到资金计奖,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按资金解缴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奖金为人民币。
(二)奖金按外商投资项目中外商实际到位金额的5%。以内兑奖。凡由市级对外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奖励的,奖励具体标准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和引荐者贡献大小提出建议,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定。
(三)凡投资大、技术高、效益好,对本市国民经济发展或税收有较大贡献的项目,市政府还将以特别奖励的形式对引荐者予以奖励。
(四)根据合同或章程,外商投资项目出资方式中含有无形资产的,其无形资产部分参照办理。

四、办理程序
(一)外商投资企业引荐者在向项目所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申报引荐者奖励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引荐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引荐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引荐的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4.引荐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宁波市外商投资项目引荐登记表》;
6.引荐者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7.投资者出具的引荐者确认书。
(二)引荐者奖励按照自行申报、审核确认的办法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奖励审核机构由项目所在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组成。
奖金每季审核一次,经审核批准后发给《宁波市外商投资项目引荐确认书》(见附件2)。
(三)引荐者持《宁波市外商投资项目引荐确认书》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奖金。如引荐者不能亲自前来领奖,可委托他人代理。代理人在领奖时应提交引荐者的委托书和引荐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凡项目合同或章程规定分期出资的,项目奖金根据实际外资到位情况分批兑现。

五、奖金来源
奖金按投资项目的税收归属,由同级财政分别列支。

六、资金分配
(一)凡引荐者为单位(部门)的,奖金可集体分配,按贡献大小,奖励有关人员。
(二)凡引荐者为个人的,奖金全部归个人所得;如引荐者为数人,由其自行协商分配奖金。
(三)凡引荐者为涉外单位和专职从事招商人员的,奖金拨给引荐者所在单位,其中30%-50%可用于奖励个人,其余部分作为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四)引荐者所得奖金(指个人所得部分)由奖金兑现部门代扣个人所得税。

七、其它
(一)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意见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