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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 小城镇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发布单位】81203
  • 【发布文号】皖国土资[2001]187号
  • 【发布日期】2001-06-13
  • 【生效日期】2001-06-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 小城镇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
小城镇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皖国土资〔2001〕187号)

各市、县土地管理局:
城镇化是“十五”期间我省“加快发展,富民强省”的四大战略之一,对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发展小城镇,是推进城镇化的重要途径,也是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有效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要求,“改革完善城镇用地制度,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盘活土地存量,在保护耕地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妥善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为贯彻落实《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小城镇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促进小城镇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各地在小城镇建设中,要认真贯彻“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规模适度,注重实效”的精神,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到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建制镇、村镇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制镇和村镇规划的建设用地总规模要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对已经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必须纳入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转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小城镇建设用地,也要统一规划、加强管理,禁止分散建房的宅基地审批,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
要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做到合理编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要优先考虑重点区域和小城镇建设需要,其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可以向县城和部分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倾斜。

二、灵活执行土地供应政策,积极为小城镇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经济基础较好的小城镇,要大力推进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的小城镇,其各项建设用地除依法必须征用转为国有外,可以不改变所有权性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对于一些经济效益好、并有长期稳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经营性项目,经依法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土地使用者(承包经营者)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者将土地补偿费折成股份入股,参与分红。鼓励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搬迁后的新址用地经批准仍可保留原供地方式;鼓励农民进镇务工经商建房,其用地可以比照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土地。各项建设使用城市以外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征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对已合法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调整改造,要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补偿,不得人为压低补偿费用。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探索补偿安置的新途径,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实行除一次性货币化方式补偿以外的其他补偿安置方式:(1)依法批准征用的,可以将征地补偿费按标定地价折算成一定数量一定年期的出让土地,或者划出10%至15%的出让土地,留给被占地的土地使用者(承包经营者)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生产生活用地,并允许其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2)依法征用并实行有偿使用的,可以一定比例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不低于征地补偿费总额)对被占地的土地使用者(承包经营者)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3)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由建设用地单位按合同约定逐年向被占地的土地使用者(承包经营者)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租金。

三、立足存量,内涵挖潜,促进小城镇建设集约用地
小城镇建设用地必须立足于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用地指标主要通过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和村庄整理等途径解决,做到在小城镇建设中镇域或县域范围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
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按规划调整土地权属,集中建设用地的办法,也可以制定折价换位的政策,鼓励农民利用原合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转换置换小城镇建设用地,参与小城镇的开发和建设。
对于全省重点发展的200个中心镇,可以给予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周转指标,用于实施建新拆旧,促进建设用地的集中。周转指标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单列,坚持“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帐管理,年度检查,到期归还”。小城镇建设建新拆旧完成后,经复核认定的复垦成耕地的面积必须大于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
对于已经进入小城镇建(购)房的农户不再使用的宅基地和住房,依其所处位置及质量状况分别予以妥善处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建筑质量尚可的农房,鼓励其依法转让,其宅基地经批准后安排给新的农户使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建筑质量差的农房,原则上予以拆除,宅基地予以复耕,增加的耕地面积用于归还小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周转指标。
鼓励挖掘农村建设用地潜力。复垦原有农村宅基地或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增加的耕地,经省国土资源部门复核认定后,可以申请增加建设占用耕地指标。通过置换取得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安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门用于(镇)基础设施、中心村和小城镇建设以及乡(镇)工业小区建设。
鼓励开展农村土地整理。各地自筹资金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净增的耕地面积,经省国土资源部门复核认定后,可以按照其净增耕地面积60%的比例,向省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追加建设占用耕地补偿指标。允许实行补充耕地指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偿调剂,本年度节约的指标经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四、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小城镇建设用地
各地要大力推进土地的有偿使用,集聚小城镇建设资金。小城镇国有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外,都应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对经营性用地要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方式配置,具备竞价条件的,要一律以招标、拍卖方式供应。经济欠发达地区也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对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积极推广小宗地招标、拍卖出让的经验。小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收益,留给镇级财政,统一用于小城镇的开发和建设。小城镇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收益,要优先用于重点小城镇补充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在经批准开展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的小城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经土地所有者同意,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可以依照规定转让、出租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五、加强管理,依法行政,优化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用地环境
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耕地的关系,协调解决小城镇土地利用中的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小城镇建设中土地政策问题研究和工作指导,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经验,及时依法制订具体优惠政策和措施并确保落到实处。
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要坚持规范运作、政务公开、内部会审、集体决策,做到依法行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小城镇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明晰土地产权关系;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效能,简化办事手续,规范审批和收费行为,积极主动地为小城镇建设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要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用地案件,为小城镇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用地环境。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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