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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 鼓励和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402
  • 【发布文号】赣府厅发[2001]38号
  • 【发布日期】2001-04-25
  • 【生效日期】2001-04-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 鼓励和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
鼓励和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1〕38号2001年4月2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鼓励和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经贸委 二00一年四月六日)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精神,鼓励和促进我省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和个人独资等各类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社会各类投资者投资创办中小企业
(一)积极支持和鼓励创办中小企业。鼓励不同所有制性质、不同区域、不同要素形式的资本在我省投资创办中小企业,使有创业能力、创业潜能和创业意向的智力资本、货币资本通畅地进入市场,形成宽松的中小企业市场准入机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允许公司制中小企业注册资本分期注入,具体办法由省工商局制定。
(二)允许智力成果作为注册资本。组建多元投资主体企业时,有转化潜能的智力成果(专利发明、技术成果)等要素可视作物化资本,经中介机构评估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可占注册资本的35%,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简化中小企业设立审批程序,降低企业设立成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不得在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前设置前置审批条件,对自行设立的前置审批项目予以清理,并一律取消。对中小企业在设立过程中的收费项目,由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清理。

二、大力推进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
(四)鼓励和扶持设立农副产品加工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出口创汇型、科技型、社区服务型企业。
(五)认真执行已颁布的《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有力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淘汰、关停产品无市场、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环境、浪费资源、资源枯竭、亏损严重、扭亏无望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中小企业。
(六)积极完善和调整所有制结构,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租赁、承包、兼并、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中小企业的改制。出售国有中小企业,应继续贯彻执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的若干规定。鼓励和支持各地、各部门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大胆实践,针对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七)研究建立企业风险预警制度。当中小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率达到一定比例,并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社会稳定时,有关部门或债权人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依法对中小企业采取限制变更等相应措施,对于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中小企业可依法实行破产。有关中小企业经营风险预警的操作方案,由省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八)鼓励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中小企业进行自主开发和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过程中,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符合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要求和规定的,可享受国家和省现行有关的优惠政策。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可给予技改贴息支持。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人员停薪留职、兼职、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参与股权收益分配。

三、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信用制度
(九)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备案制度。以省工商局数据库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库,通过经济行政管理、司法、金融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企业经营信用、资本信用、质量信用、完税信用和法人行为信用等情况,实行企业信用记录备案制度。有关信用记录备案制度的操作方案,由省经贸委会同财政、金融、工商、税务、质量技监等部门制定。
(十)积极推行“一卡一码”制度。企业在登记注册后,质量技监部门赋予企业唯一的标识码。逐步将企业在工商、质量技监、税务、劳动保障部门和海关、银行等多头开户设卡改为“一卡通”,实行企业从设立到退出的“一卡一码”制度。有关企业赋码、设卡、信息输入、联网、查询等操作方案,由省质量技监局、省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一)强化经营者的信用监督。对经营者的信用违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制约措施,直到在法定期限内实施经营者禁入。有关强化对企业经营者信用的监管、规范中介机构执业的方案,由省经贸委、省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二)加强对资信评估中介机构的监督,资信评估中介机构要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独立、公正、规范地执业,并对执业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执业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对其采取不信任措施。

四、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十三)设立“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加快建立和完善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和智力成果转化担保、企业注册资本不足的准入担保等问题。建立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工商局及有关商业银行等组成的江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经贸委具体负责筹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有关设立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
(十四)已经建立的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抓紧落实资金,充实人员,积极开展担保业务,逐步扩大担保覆盖面,不断完善风险分担和商业化运行的机制。尚未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区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
(十五)各类中小企业凡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中小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五、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六)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推动建立以资金融通、信用担保、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多主体、多层次、全方位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探索服务体系的组织形式、服务功能和运作模式。在条件具备的设区市进行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试点。要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和服务机构的发展,促使其加快实现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并提供必要的资金及政策支持。有关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立和运作方案,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工商联等部门制定。
(十七)理顺中小企业的经济社会管理关系。凡新办中小企业一般不应设有企业主管部门。改制后的中小企业,可以实行资产和社会行政关系分属管理,资产由出资者实施经营管理,出资方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中小企业与政府、社会有关的经济、社会事务,由企业注册地政府实施服务管理,有关中小企业与外部社会有关的经济社会事务实行注册地属地管理的操作方案,由省经贸委会同省体改办、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劳动保障厅等相关部门制定。
(十八)加强培训,全面提高中小企业员工素质。要采取政府引导、行业辅导、企业互助和企业自我培训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现有管理院校、培训中心等力量,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投资咨询和职业技能培训等。要采取切实措施鼓励人才引进和流动,逐步建立中小企业经理人才测评与推荐中心,发展完善中小企业职业经营者市场。
(十九)大力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各级政府要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依法认真清理各种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制定有利于各类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努力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促进本地区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要继续下大力气抓好“治乱减负”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巧立名目向企业乱收费、变相增加中小企业负担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转变职能,强化服务。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宏观指导,针对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解决办法。通过规划、组织和协调社会资源,为中小企业的设立和发展提供经济、适用的多方面服务;要打破所有制、地域的界限,为城乡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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