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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委发[2001]5号
  • 【发布日期】2001-04-11
  • 【生效日期】2001-04-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闽委发〔2001〕5号)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以下简称《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人口年龄结构进入老龄化阶段的新形势下,为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的重大决策。《决定》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明确了老龄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老龄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认真贯彻《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老龄工作的重大意义
1、目前,我省60岁以上人口已达到381.34万,其中65岁以上人口达到265.28万,分别占总人口的11.5%和8.40%。按照国际通行标准,我省人口年龄结构已进入老龄化阶段。据预测,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人口老龄化进程还将继续加快。
人口平均寿命延长和老年人口增加,是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医疗卫生条件改善的重大成果。但是,人口老龄化也给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一系列深刻影响。采取相应对策,加强老龄工作,是当务之急。
2、省委和省政府高度重视老龄工作。我省先后颁布施行了《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等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规,制定了《九十年代福建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闽委办〔1994〕46号)。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在宣传老龄工作;建立健全老龄工作组织;实施老年法律法规,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加强基层老龄工作,发挥基层老龄组织的作用;推广给老农民发放养老金和固定生活补助,让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老年文化教育、体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开展“敬老助老工程”活动;筹集老年福利基金,发展老年福利事业;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老年科学研究,探索人口老龄化对策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对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老龄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难以适应人口老龄化的要求。主要问题是:对人口老龄化问题认识不足,老龄工作宣传力度不够,老龄工作政策、法规不够健全,对老龄事业的投入不足,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社区管理和老年福利设施、服务网络建设滞后,老年思想政治工作薄弱,部分老年人生活还较困难,虐老侵权现象时有发生等。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解决。
3、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老年人为福建的革命和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体现,是政府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进一步形成敬老、养老、助老以及代际和谐的良好社会风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正确处理和解决人口老龄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维护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老龄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4、《决定》明确了我国老龄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对开创老龄工作新局面指明了方向,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落实。
5、老龄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从我省的实际出发,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老年服务业,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老年思想政治工作,开创老龄工作新局面。
6、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要遵循以下原则: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积极作用,建立和完善老年社会服务体系;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兴办相结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发展老年服务业;坚持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敬老养老道德教育,加强老龄工作法制建设;坚持关心老年人生活以及老龄妇女的特殊问题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使广大老年人物质生活得到改善,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开展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
7、今后一个时期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努力建立和完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互助制度;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以老年福利、生活照料、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老年服务体系,切实提高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方面,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8、加强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和《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有效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依法处理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认真调解涉老纠纷。依法取缔伤害老年人身心健康、宣传迷信邪说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非法组织。
9、把《老年法》和《条例》纳入我省普法规划。在全社会开展依法护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努力营造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司法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普法工作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老年人也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倡导法律助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切实加强和不断完善对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有效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中心,要积极主动地帮助急需获得律师及其他法律帮助但又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向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各级人民法院对涉老侵权案件要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结、优先执行、优先回访“四优先”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采取巡回办案,就地审理、及时处理。对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要给予缓交、减交或免交的优待。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要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各地可结合实际,开展创建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单位、文明小区、文明村(居)等活动。各新闻单位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计划,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宣传导向,营造浓厚的老龄工作氛围。各级党校和各类学校要把敬老、养老、助老教育作为传统美德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计划。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要贯彻落实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老龄委等10个部门《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干部、企事业职工尊老敬老爱老的若干规定》(闽老龄综〔1993〕01号)和省委组织部、省老龄委等12个部门《关于开展敬老工程 树立社会新风尚的通知》(闽老龄综〔1995〕01号)。
10、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机制,确保老年人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在城镇,要建立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互助为主要内容的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起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持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不变,对于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和个人负担医疗费比例上给予适当照顾,同时发展各种类型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障互助,满足广大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继续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财政部门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资金投入。
在农村,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进一步完善社会救济和以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为内容的“五保”供养制度,倡导村民互助。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多种社会养老的路子。
老年人有受赡养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倡导赡养人之间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并征得老年人同意,由基层组织和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履行。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住房、财产、继承、遗赠等合法权益。重视和解决好老年妇女问题。
11、认真贯彻实施《老年法》规定的老年人“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和职工,应享受政策性福利待遇;企业应尽力提高离退休干部和职工的福利待遇。在农村,继续推行我省行之有效的“老农民享受养老金和固定生活补助”的办法,以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
要创造条件建立养老创收基地。在农村有条件的地方应拨出部分土地、山林、果园、水面、荒坡、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或建立创收项目,收益用于老年人养老及解决老年人其他方面的困难。
12、依法保护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要移风易俗,转变观念,支持单身老年人自由择偶结婚。对再婚老年人,子女应给予理解和支持,并继续依法承担赡养义务。提倡和鼓励老年人之间建立互帮、互助关系。
13、重视为“老有所为”创造条件。在身体条件许可和自愿的前提下,鼓励老年人从事革命传统教育、关心教育下一代、宣传计划生育、传授科技文化知识、开展咨询服务;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事纠纷、社会公益事业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等活动。老年人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四、齐抓共管,发展老年服务业
14、加强社区建设,依托社区发展老年服务业,进一步完善社区为老年人服务的功能。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发展老龄事业中的积极作用,加快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努力形成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管理规范的社区老年服务体系。
“十五”期间,要进一步建设和办好老年福利院、老年医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老年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文娱、护理等方面的服务。通过扩大发行福利彩票等多种形式,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健全老年福利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各种所有制形式的老年福利机构,力争到2005年,在设区的市和县级市的城区各建一所社区福利服务中心,街道一级各建一所容纳30名以上老人的养老院,使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养老机构床位总数达到每千名老人10张以上。乡镇要努力办好敬老院,有条件的要逐步将敬老院建设成综合性多功能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力争5年内使敬老院在全省乡镇的覆盖率从目前的63%提高到98%以上。
老年福利事业应面向社会,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办。非营利性老年福利设施建设所需资金以各级人民政府筹集投入为主,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兴办老年福利事业。
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共同发展老年服务业。引导、支持企业生产与经营老年日常生活用品、体育健身产品、特殊用品。培育和发展老年消费市场,引导老年人合理消费,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消费需求。
15、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发展老年医疗保健事业纳入人口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开展老年人家庭医疗与急救呼叫信息服务网络等多种形式的老年卫生保健服务,逐步建立完善社区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系统,提高服务质量。医学院校要加强社区人员特别是全科医生的培养,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开展。各级卫生部门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做好老年病防治工作,普及老年保健和卫生科学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预防和保健技能。建立健全新时期农村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加快农村医疗卫生组织建设,完善农村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切实解决贫困地区老年人缺医少药的问题。
16、加强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研究,加大老龄工作宣传力度。采取措施,加强老龄问题的学术研究和科研人才的培养,切实提高老龄问题的科研水平。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把老龄宣传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省级广播电视机构要努力办好老年节目,各市、县(区)广播电视机构要结合本地情况做好转播工作。其他有条件的新闻媒体也要开辟宣传专栏或专题。出版部门要将以老龄为主题的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列入出版选题计划。各级文化艺术部门要搞好规划,尤其是农村和山区老年文化工作要纳入《福建省山区文化发展规划》,积极组织创作老年人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老年文化活动,努力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各级体育和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要进一步推进老年体育事业。组织老年人开展体育健身和娱乐活动,提倡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逐步增加对老年人体育的资金投入,研究解决老年体育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老年人开展健身体育活动场所的建设要纳入各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全民健身设施建设计划。现有的体育场馆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加强对老年活动中心(站、室)的建设和管理,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把老年活动中心(站、室)建设成为老龄工作的重要阵地。
17、切实保障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办好各级各类老年学校。社会各方面都应重视老年教育工作。“十五”期间老年教育要基本普及到乡镇(街道),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居)办起老年学校,逐步建立起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五级老年教育网络。大力加强城市老年大学的分校、教学区建设,发展函授、电视、广播、网上老年教育,满足老年人就地就近入学的需求。力争到2005年,在校老年学员人数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0%。老年大学(学校)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贯彻“发展”与“提高”并重的方针,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把老年学校办成加强老年思想政治工作的阵地。
18、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推行优待老年人的有关规定,继续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老龄委三部门《关于对百岁老人实行优惠待遇的通知》(闽老龄〔1998〕049号),积极开展扶老助困和“敬老工程”活动。各设区的市和部分县(市、区)已出台的优先老年人的规定,要抓紧落实,让老年人切实得到实惠。尚未制定优待老年人规定的县(市、区)应抓紧制定。

五、加大扶持和投资力度,促进老龄事业的发展
19、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十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要高度重视社区建设,要根据实际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新建和扩建一批社区老年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和活动场所。
各级发展计划部门在制定投资计划、安排投资项目时,要加大对老年服务设施的投入。省级发展计划部门可设立“社区公益设施专项”投资,在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安排上,对有利于发展老年产业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各级发展计划部门对老龄产业发展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在申请资金补助的项目申报上,发展计划部门对有利于老年产业发展的项目,要优先推荐上报。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居住区建设要将老年服务设施纳入规划并认真付诸实施。
20、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主要用于老年社会保障、老年福利与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以及老年教育、人才培训、科学研究等。要将老年福利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十五”期间我省发行的福利彩票收益,应增加用于发展老龄事业的比例。
21、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和有关捐赠,落实好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22、各级老龄组织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老年福利基金组织,发展老年福利事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基层老年协会可按有关规定建立老年互助金,用于发展基层老龄事业和解决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23、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热情关注、积极支持社区老年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和福利设施的建设,按照信贷通则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24、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本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方案时,应统筹安排社区老年服务设施、老年体育活动场所和福利设施建设用地,并按有关规定,采用行政划拨方式或优惠有偿方式供地。对新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也应按有关规定酌情给予减免,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25、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加强对老龄工作队伍的建设。特别要加强对老龄工作干部的培训,提高老龄工作者自身素质,培养一支热爱老龄事业、全心全意为老年人服务的干部队伍。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转变机关作风,切实履行职责。
26、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应加强对村(居)一级老年群众组织的领导,支持他们开展工作。村(居)一级老年群众组织,要在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领导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保护。在组织广大老年人开展各项健康有益的活动,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和发展老龄事业中发挥作用。

六、提高认识,改进方法,做好老年思想政治工作
27、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老年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研究解决老年群体中的各种思想问题。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作为老年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政策、形势、民主与法制和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使广大老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划清科学与迷信、文明与愚昧的界限,坚定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增强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坚定地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
28、积极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老年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形式、新办法。要根据老年人的特点,把思想教育与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坚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寓教于乐,把老年思想政治工作做实、做活、做深、做细,使广大老年人在健康文明、安定祥和的环境中安享晚年。
要总结和推广新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在老年思想政治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重视和发挥老年党员的政治优势和先锋模范作用。所有老年党员都要编入党的基层组织,参加党组织的活动,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单独建立党支部。通过创建“五好”党支部,推动老年思想政治工作和建立社区老年人思想教育工作机制,保证老年人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七、切实加强领导,理顺和健全老龄工作体制
29、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学习贯彻《决定》,掌握党和国家有关老龄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老龄工作列入党政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领导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30、抓紧理顺和健全老龄工作体制。按照《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老龄工作的要求,抓紧组建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新一届省老龄工作委员会为省政府主管老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原省老龄工作机构成建制划归省民政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厅厅长兼任,设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各级原则上要参照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设置模式,组建本地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老龄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我省新形势下的老龄工作。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1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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