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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1―2010)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2001]11号
  • 【发布日期】2001-02-16
  • 【生效日期】2001-02-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1―2010)

河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1―2010)

(冀政[2001]1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1―2010)》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六日


河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1―2010年)
省卫生厅 省计委 省科委 省财政厅

为加强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保障全省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原则

(一)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体系。健全卫生保健、监测管理、跟踪服务等相结合的工作网络,制定综合防治策略,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减少艾滋病的发生和流行。

(二)坚持全民动员、标本兼治、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三)落实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各项主导措施,加强法制管理和监督监测,积极开展医疗咨询,改善人群行为危险因素,强化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的自觉性。

二、工作目标

(一)2001年,医疗、卫生、采供血机构及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完成艾滋病确认实验室、初筛实验室、初筛中心实验室建设。

(二)2001年,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经营单位都要接受卫生防疫机构的质量控制和监测。抽检标本的数量要达到前一天全部血液检测阴性标本的10%。不供给和使用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三)2001年,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知晓率城市达到70%以上,农村达到40%以上,高危人群达到85%以上。

(四)2002年,公安、司法部门要对各级戒毒所、收教所、劳教所、监狱等收容场所强制戒毒人员、在押或服刑人员,开展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教育,按有关规定进行艾滋病、性病检查和治疗。

(五)2002年,卫生、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劳动等部门协调配合,对宾馆、饭店、旅游、营业性娱乐、洗浴、美容美发等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进行艾滋病、性病的健康检查和健康咨询,并在其场所备有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材料。

(六)2003年,教育部门要在各类大、中院校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教育,并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和大学、中学健康教育计划,在大学生中开展性安全知识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艾滋病监测和出国留学生宣传教育工作。

(七)到2003年,已指定收治艾滋病病人的医院,具备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规范化服务能力。2004年,各级医疗卫生人员90%以上接收过艾滋病、性病专业知识短期培训,并在诊断、治疗、护理、咨询和防治工作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2005年,将艾滋病、性病防治和健康教育纳入社区卫生服务。

(八)2006―2010年,巩固防治艾滋病成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使我省艾滋病感染人数居全国较低水平。

三、行动措施

(一)加强政府对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要成立由卫生、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财政、计划、劳动、人事、宣传、民政、交通等部门共同参加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坚持例会制度,制定适合当地特点的工作计划,指导当地疫情控制和防治管理工作,解决重大问题。要落实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的必要经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经费投入。同时,还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国际援助,保证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监督监测等预防、控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建立各部门积极参与、全社会动员的预防控制艾滋病机制,控制疫情蔓延。各部门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1996〕31号)要求,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共同做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各项工作。要坚决查禁、取缔卖淫嫖娼、吸毒贩毒活动,净化社会空气;加强流动人口、劳务输出回国人员及来华人员的管理,强化对文化娱乐场所、旅游等服务单位的监督监测;教育群众不歧视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教育和约束感染者改变不良行为。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切实保证广大群众的用血安全;要加强医疗卫生单位的消毒隔离工作,杜绝艾滋病医源性传播。要依法加大对社会办医、个体诊所的消毒隔离、疫情报告等方面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依法取缔非法性病诊疗活动;切实落实对采供血机构的质量控制和血液及血液制品的抽检,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艾滋病病毒经血或医源性传播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医疗机构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各级医疗卫生和采供血机构,要按照《河北省艾滋病抗体检测实验室管理办法》要求,完成艾滋病确认实验室、初筛中心实验室和初筛实验室建设,建立起有效的省、市、县三级监测系统,并实行梅毒血清学检查和感染确证的系统管理。根据《河北省艾滋病哨点监测方案》,有步骤地增加艾滋病监测哨点和性病监测哨点。各地要有计划地充实艾滋病、性病防治队伍,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培养出一批艾滋病、性病的防治业务骨干。

(四)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一些特殊区域(如换药室、手术室、产房、婴儿室、监护室、血透室、传染科等)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与控制措施、制度和评价方法。对使用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用后及时销毁。无法使用一次性卫生用品的各种检验、医疗器具,用后要进行彻底的消毒处理。对艾滋病病人及其感染者的分泌物、排泄物及接触过可能造成污染的物品和环境,由卫生防病机构监督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消毒处理,必要时由卫生防病机构直接实施消毒处理。

(五)落实以宣传教育为主的防治措施。医疗卫生机构要广泛开展性病、艾滋病宣传教育及知识普及活动,会同新闻单位做好预防、控制艾滋病专题片、公益广告的拍摄、宣传资料的撰写等项工作。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大众媒体,要把预防性病、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宣传计划,免费承担防治性病、艾滋病的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任务,配合卫生部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被收容、劳教、监禁的暗娼、嫖客、性乱者和强制戒毒的吸毒者,有针对性地进行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教育,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监测;对在旅游、宾馆、酒店、发廊、美容按摩院、洗浴、娱乐等公共场所从业的人员,进行定期宣传教育和健康检查。各级教育、计划生育和工青妇等社会团体,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妇女、职工和青少年的教育。在中学生和大学生健康教育课中,不同程度地增加预防性病、艾滋病的内容。

(六)进一步加强艾滋病的科学研究工作。科学研究应坚持为防治工作服务的科研方向,集中各学科、各领域的优秀人才,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国内先进科学技术和成功经验,组织科技协作攻关,为我省性病、艾滋病防治事业做出贡献。

四、考核与评价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目标的顺利实施,要对照规划逐年度进行自查,并做好年度工作总结。省艾滋病、性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年向省政府提交年度报告。省政府将不定期对各部门及各地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在2002年、2005年进行规划的中期考评,2010年进行终期考评,以促进艾滋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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