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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市政发[1987]133号
  • 【发布日期】1987-09-04
  • 【生效日期】1987-09-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政发〔1987〕133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活科
研机构推进科研生产联合体发展的若干规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发表两年多来,我市在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推动科研与生产联合,改革科技拨款管理办法等方面,都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总的来说,科研机构面向生产,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服务的观念还没有完成确立;科技体系的封闭状态仍未完成打破;科技与生产相脱节的状况并未从根本上扭转。为了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推进科研生产联合体的发展,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再作如下规定: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下属科研机构都要实行政研职责分开,简政放权,对科研机构的管理要由直接控制为主,转变为以政策引导、方针指导为主和协调服务的间接管理。


二、全面推行所长负责制和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并逐步推行所长任期结束审计制。各主管部门都应按照《国务院 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47号文件),把该下放的权力尽快下放给科研机构。科研机构的业务与行政管理工作要由所长全权负责,使所长真正成为科研所的最高决策者、指挥者和名符其实的法人代表。
三、适当加快科研事业费的削减速度。各科研所都要实行事业费减拨幅度与奖励基金提取比例、所长个人收入挂钩的办法。科研事业费每削减10%,单位奖励基金提取比例可增加2%;现任所长(包括副职和相当的同级干部,下同)的个人非工资性收入可相应比职工平均非工资性收入高10~20%。全部做到事业费自给科研机构,可从科研活动纯收入中提取20%作奖励基金;现职所长的个人非工资性收入可高于职工平均非工资性收入的一至二倍。做到事业费完全自给后,科研活动纯收入有增长或减少的,以停拨事业费当年年末实际纯收入为基数,每增加或减少10%,单位奖励基金提取比例相应再增提或减少1%;现职所长的个人非工资性收入可比职工平均非工资性收入相应再增加或减少5-10%,但最多不得超过职工平均非工资性收入的三倍。
现职所长的个人非工资性收入也可实行与任期目标年度经济指标挂钩。实行这种挂钩的,按任期目标责任合同书规定执行。凡连续两年减收或完不成任期目标责任合同书规定的年度经济指标的,就地免职。
科研机构奖金免税限额,按国家科委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对科研单位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1987〕财税字第012号文件)执行。

四、各主管部门要鼓励和扶持科研机构在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发展同企业、企业集团、高等院校、设计单位之间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维护他们按合同获得的合法收入及对这部分收入的分配使用权。


五、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支持和鼓励科研机构选派科技人员承包、领办中小型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或承包、领办、创办县、区以下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技术培训机构。保证他们有合同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允许他们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按合同取得合法收入。对在上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所在企业、科研单位和各级管理部门可以发给荣誉证书、奖金,以资鼓励。
允许各类科研机构以自己开发的技术向各类企业入股,共同承担风险,并按合同分红。
六、以技术开发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都应逐步进入企业、企业集团或与之实行其它形式的紧密联合。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下同)的科研机构,其性质和按有关政策规定应享受的优惠待遇不变,其经费应逐步由企业承担。在完成企业下达的科研任务前提下,仍可沿用原名独立对外开展工作,为全社会服务,获取应得的收入。原由财政核拨事业费的独立科研单位进入全民企业后,其事业费以进入企业前一年拨款额为基数,继续长期拨给,但只能在原事业费允许的开支项目下列支,并应尽量减少劳务费类支出,增大科研业务活动费用的列支比重。
七、暂时不能进入企业的技术开发性科研机构,可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经济建设。其中少数对行业发展影响较大的可以改组成为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也可以与设计、工程单位联合组成专业性成套技术工程承包企业;也可以吸收企业,发展成科研先导型企业集团或科研生产经营型企业;有一定开发能力,但又不能发展成为上述几种企业的科研机构,应面向中小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积极为他们提供技术服务。
上述科研机构的事业费仍按《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12号文件)执行,其研究开发经费应主要依靠行业、企业和社会服务的收入支持。
八、逐步实行科研机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对人员、固定资产规模较小和经营不好、效益很差的技术开发性科研所可以进行租赁、承包试点。可以由集体租赁、承包,也可以由个人租赁承包。承租人、承包人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所承包、租凭的科研机构拥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他们按合同取得的合法收益,受法律的保护。
九、独立核算的科研单位的纯收入(指税后利润,下同),按五、三、二的比例分别提取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允许经济自立的科研单位,从经济收入中为职工增加奖励工资,但必须保证科技发展基金的提取比例不低于50%,奖励工资不得搞平均主义、奖励面一般不得超过总人数的3%。
鼓励和支持实行事业费包干的科研机构,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通过为社会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多组织收入。其纯收入按《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第 条第三款的规定,经事业费拨款部门核实,单位留用部分在保证提取的发展基金不少于50%的前提下,由单位自主使用。如发现超支挪用,在下年度包干事业费中扣除。

十、为推进科研生产一体化,对科研生产联合体实行以下扶植政策。


(一)科研生产联合体申报的科学技术研究、新产品试制、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市科技、经济计划。

(二)科研单位以科技成果、专利、专有技术作价进行技术入股开发的新产品和联合开发的出口创汇新产品,凡列入市科委、经委试制计划的,商得税务部门同意,在试制期间销售,可给予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二年的照顾。联合体创市级以上名、优产品,按照税法规定纳税有困难的,除财政部列举不能减免税的产品外,经过报批可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

(三)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等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科研机构向能源、交通基础设施以及老、山、穷地区提供的技术及其投资分得的利润,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五)科研生产联合体实施自主开发科技成果取得的新增利润两年内免征调节税。
凡享受上述(二)、(四)、(五)项优惠待遇所减、免的税款,必须专项用于技术开发,由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六)科研单位从联合体内分得的纯收入,除按有关规定提取奖励基金外,可增提1-3%用于奖励直接从事成果研究开发的人员。

(七)联合体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支付的成果转让、技术咨询、人才培训和技术服务费,按《 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7号)第 条执行,在新增利润中税前列支。

(八)联合体开发新产品、应用新技术,资金确实有困难时,银行、信贷部门可根据情况优先发放贷款,并可在贷款项目的新增利润中税前还贷。

十一、本规定适用于市、县区独立科研机构及经过本市有关方面审批登记领照的科研生产联合体。


十二、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西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协调解决。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一九八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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