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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行政 事业单位“业务接待费”开支的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82305
  •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6]98号
  • 【发布日期】1986-05-07
  • 【生效日期】1986-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行政 事业单位“业务接待费”开支的暂行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行政
事业单位“业务接待费”开支的暂行规定

(1986年5月7日昆政发(1986)98号)

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发展,近几年来,我市各级、各单位在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业务交流活动日趋频繁。为保证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必要的业务接待开支是不可少的。过去,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在财务上存在一些混乱现象,有的挤进成本费用,有的用“小钱柜”资金开支;在开支范围、标准上,有的互相攀比,范围越来越广,规格越来越高;有的甚至借业务接待之名,大肆挥霍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游山玩水,违反了财经纪律,助长了不正之风。为严肃财经纪律,在业务接待费的开支上做到有章可循,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特定本暂行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业务接待费”资金的来源和提取比例。
1、国营工交企业的“业务接待费”,按昆明市经委、市财政局1985年10月5日市财政工字(85)70号《关于税后留利中六项基金比例和加强管理的通知》规定办理。“业务接待费”从厂长(经理)基金中开支,提取比例控制在税后留利的百分之三至五以内。各企业、单位只能在核定比例内提取、开支,不得自行调整。
2、国营商业企业的“业务接待费”,在税后留利中提取(亏损企业在减亏结余中提取)。根据当年购销计划、经济效益、留利多少及业务活动情况,由企业提出开支计划,报经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后提取使用。提取比例应控制在税后留利的百分之一至五以内。
3、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所属部、委、办、局,市属院、校、所等单位)的“业务接待费”,在行政事业包干经费中提取。提取数额应根据业务活动情况,由单位提出计划,经单位党委(党组)讨论,报财政部门审定后掌握使用。
4、自收自支和差额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业务接待费”,从当年结余资金中提取。提取的比例(或数额),由单位提出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后掌握使用。

二、“业务接待费”开支的原则、范围和标准。
1、“业务接待费”的开支,应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反对讲排场、摆阔气、铺张浪费、大手大脚、客少主人多等不良作风。
2、开支范围:省内、外各地、各级直接参与业务活动的人员;海外华侨和港澳工商、经济、文化、学术各界业务往来的人员。
3、开支标准:
(1)伙食费开支标准,接待国内人员,不论职务高低,一律按现行会议伙食费开支标准计算;接待外宾(含华侨、港澳人员),按国家外事活动开支标准计算。
(2)住宿费开支标准,国内人员,凡属出差性质的,住宿费均由本人支付后凭据回原单位报销;属于合同聘请,按规定要由我方负责住宿的,要控制标准、规格,节约开支。
(3)其它零星开支费用,要本着节约的精神,严格控制使用。

三、对“业务接待费”的开支,各级、各单位领导、经办人员都要模范执行,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节约开支。严禁任意扩大接待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和多报人数、天数;不准采取以宿补食等手段,弄虚作假;接待单位(宾馆、饭店、招待所)不得巧立名目,随意提高收费标准。违者,要按违反财经纪律查处,执行“谁出主意谁出钱”的规定。

四、本暂行规定实施后,各单位都要在本单位财务会计帐内设“业务接待费”科目,记载收支,做到使用合理,凭证合法,帐目清楚。费用提取、开支情况要定期向职代会(职工大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各县、区和集体经济主管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暂行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在执行中,若上级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办理。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
一九八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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