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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2
  •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0]52号
  • 【发布日期】2000-08-25
  • 【生效日期】2000-08-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2000年8月25日鄂政发〔2000〕52号)

近几年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加快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步伐,积极稳妥地做好粮食流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粮食生产和流通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重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1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有关政策措施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粮食生产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生产和流通的协调发展
(一)稳定粮食生产能力,优化区域布局。全省粮食生产能力要保持稳定,年生产总量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大中城市郊区,适当减少粮食种植面积,积极发展蔬菜、水果、花卉高效农业和创汇农业。
(二)优化粮食品种,提高粮食品质和种粮效益。要加大实施种子工程力度,加强优质粮食品种的引进、选育、繁育和推广力度,加快淘汰和压缩低质品种,全面优化粮食品种结构。要根据市场需求和食品加工业、养殖业的不同用途,积极发展优质、专用粮食品种。
(三)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发展订单农业。建立健全粮食和农产品社会化服务体系,引导农民和企业按照市场需求安排粮食生产和流通。要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广“公司+农户”、“基地+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发展订单农业。各市、州、县,尤其是粮食主产县、市,要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发展,扶持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发展前景的龙头企业;对已同农民形成稳定购销关系的龙头企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市场准入、信贷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二、坚决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是国家保护农民利益和维护农业基础地位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到思想统一,行动统一,确保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我省从今年起列入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品种为中、晚籼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省定保护价,真正做到常年时挂牌敞开收购,严禁拒收、限收、停收;要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政策,不准压级压价收购。对优质品种,要做到单收、单储。同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千方百计方便农民售粮。
(二)合理确定粮食收购保护价。确定粮食收购保护价,既要适应市场供求,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又要保护农民利益。保护价根据粮食生产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确定,确保农民获得一定的收益。落实优质优价政策,拉开品质品种差价、等级差价,合理安排地区差价。根据南方六省区价格协调会意见,省物价局商省粮食局、农业厅等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具体收购保护价格,报省政府审定后发布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按保护价收购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切实做好粮油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现行办法,搞好收购资金供应。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和油料,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做好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资金的供应,按照“库贷挂钩、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贷款,并根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形势和收购、销售实际,核实必要的铺底资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搞好粮油收购资金需求的测算,及时向农发行申报资金计划,确保对农民及时结算付现,严禁打白条。要严格执行收购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政策,严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多头开户;加强对粮油收购资金的监管,杜绝发生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现象。坚持户卖户结,严禁户卖村结。除农业税外,粮食购销企业不得为任何单位代扣代缴任何税费,乡(镇)、村(组)不准在收购现场坐收提留款,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
为了切实做好政策调整后的收购资金供应、管理工作,各市、州、县要建立收购资金供应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收购资金供应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切实做好收购资金供应、管理工作,保证粮油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三、采取得力措施,切实解决好粮食流通中的实际困难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省财政厅要积极向国家申请增加我省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各地必须把按规定匹配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足额落实。市(县)配套资金不到位的,省财政厅要通过扣款强制到位。部分粮食生产县(市)财政困难,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需向商业银行借款的,由省财政厅审核汇总,报省政府审定后申报。
为确保粮食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企业,从今年起,应由地方筹集的粮食风险基金,必须按季划拨到省级财政在农发行开设的专户,市、县级财政负担的风险基金不能按时到位的,由省级财政先行垫付。地方财政必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将应拨超储补贴足额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如不能及时拨付,先由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按上季度拨款数额的80%拨付给粮食购销企业,再由财政部门与企业清算。
(二)积极支持粮食仓库建设和维修改造,增加有效仓容。当前全省粮食仓储设施严重不足,露天存粮多,安全保粮难度大。为了缓解仓储矛盾,粮食部门要继续采取腾、并、转、租和边购边销、促销压库等措施,挖掘现有仓储潜力。要抓好粮食仓库和维修改造,增加仓容。修建仓库向主产区倾斜。一是在国家明年安排的100亿公斤粮库建设计划中,要积极争取增加对我省新建粮库的建设规模,省计委、省粮食局要共同做好工作,确保建库项目落实。各地要大力支持新建的粮库建设,减免土地批租等税费。二是抓紧对旧仓危仓的维修,维修费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粮食简易建筑费解决。三是农发行省分行向农发总行积极争取简易建仓贷款计划,省财政对此项贷款贴息。
(三)妥善解决新增粮食财务挂帐遗留问题。对未纳入中央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由省审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农发行省分行积极配合,抓紧核实认定,分清性质,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四)尽快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1999〕20号)中关于“对于原附营业务占用贷款中仍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的部分,实行停息挂帐”的政策,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负担。

四、进一步拓宽粮食购销渠道,搞活粮食流通
(一)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中晚籼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敞开收购,同时允许和鼓励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按国家收购政策要求,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充分发挥它们搞活粮食流通的积极作用。对经批准的大型用粮企业,允许跨市、县直接到中晚籼稻产区收购,或者委托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自用粮。罗田等30个交通不便的县(市)(名单附后),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粮油(包括私营企业、个体粮食经营者)可在本县(市)范围内到农村收购粮食。
(二)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允许经市、州或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同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可以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收购。
(三)农村集贸市场坚持常年开放,鼓励农民通过集贸市场出售自产的粮食,不受数量限制。允许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到粮食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购买和销售粮食。
(四)粮食市场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入市企业资格,可征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批准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布。对批准入市的企业办理有关证照,只收工本费和公告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已经办理证照的,不再审核、审批。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粮食市场管理措施,要通过健全粮食经营台帐管理制度,加强市场监管。经批准到农村直接收购保护价粮食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要严格执行保护价收购政策。要保护粮食合法运输,确保粮食运输畅通。撤消各地粮食市场稽查队。各级工商、粮食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上路设卡检查粮食运输,对违反规定的予以严肃查处。各级工商、粮食、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管理,确保粮食市场活而有序。

五、积极促进粮食销售、加工转化和出口,加快库存粮食轮换
(一)实行粮食销售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确保完成全年粮食销售22.5亿公斤任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采用“全员联销联利计酬”办法,实行职工收入与销售挂钩,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促销积极性。坚持边购边销、快购快销、薄利多销,加强工贸协作,开拓市场,扩大销售。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鼓励粮食销售的奖励办法,促进粮食顺价销售。各级财政、农发行、交通运输等部门,都要为粮食销售创造宽松环境,形成整体促销态势。为降低粮食销售费用,促进粮食顺价销售,今明两年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运销粮食(包括集并粮食)暂免收公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交通厅、粮食局另行制定。
(二)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库存的高价位周转粮食,采取购销结合的办法,实行等量对冲,推陈储新。转换库存粮食的必要合理费用,列入销售成本。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得低价亏本销售,更不准以处理陈化粮为名,降价销售,对擅自降价销售粮食造成的损失,谁决策谁承担。
(三)加快处理陈化粮。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物价局、农发行省分行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陈化粮处理工作的意见》(国粮调〔2000〕87号)提出的处理陈化粮的具体措施,加快陈化粮处理。陈化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鉴定。对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库存中的陈化粮所发生的价差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负担。对省政府批准的10.15亿公斤陈化粮销售后补贴不到位的,财政部门要依时拨补到位,按规定补贴后仍有差价亏损的,市、县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从地方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中给予补贴。华中粮食中心批发市场和县(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要积极做好陈化粮处理拍卖工作。
(四)大力发展粮食精深加工转化。粮食加工企业要以发展粮食精深加工为重点,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产品质量,实现转化增值,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要有重点地支持发展和壮大一批粮食精深加工项目。对省内骨干龙头企业、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重点粮食加工企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扶持力度,在项目审批、建设资金、出口政策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企业为提高大米、小麦加工转化能力,利用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其投资的40%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抵免所得税;对进行结构调整、资产重组和技术改造,年加工转化能力增加1万吨以上的技改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并对其技改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对省政府确定的农业产业化粮食加工重点企业从省内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粮食,在确保资金封闭运行,并由粮食购销企业开户银行对其确定合理结算期、按期收回资金的前提下,可采取先粮后款的办法,支持加工企业开展粮食加工转化。
(五)扩大粮食出口,确保今年完成30万吨大米出口任务。要认真落实中央对主产区粮食出口的有关优惠政策,在保证粮食购销企业不出现新的亏损挂帐前提下,积极支持各地粮食出口。由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粮食局、农发行省分行制定具体意见。为了抓住机遇扩大顺价销售,允许粮食主产区向省外主销区异地集并粮源,待机销售。由省粮食局和农发行省分行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

六、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
(一)继续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今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要在巩固、完善、提高上下功夫,重点是减灶、减官、减人,不断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机制。一是要坚持按经济区划设置粮食购销企业,进一步调整规模,减少购销企业数量。二是要严格控制购销企业的领导职数,大幅度压缩企业管理人员。三是要进一步搞好人员分流。今年小麦、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拓宽了粮食购销渠道,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现实的收储量和定员标准,对富余人员实行二次分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严禁一岗多人,坚决杜绝分流人员回流现象。四是要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机制。粮食局的干部不得兼任企业领导职务,县(市)购销总公司不得成为“第二粮食局”,也不得直接管理独立核算的粮食购销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托管的附营企业在人、财、物上必须彻底脱钩。要建立能上能下和能进能出的人事、劳动机制,购销企业负责人一律实行竞争上岗,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才充实到领导岗位。五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要切实落实企业法人责任制,明确各项考核指标,严格进行年度考核。在收入分配上要实行绩效挂钩,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加快国有粮食附营企业改革步伐。各地要按照“抓大、放小、管好、搞活”的原则,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地实施改革。要通过规范的公司制改革,推进联合,多方融资,扶持发展壮大骨干粮食附营企业。对县域内的大多数中小型企业,要从单一的国有制退出,采取股份合作、租赁承包、转让出售、全员买断、民营控股、分离重组、依法破产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七、切实加强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决不能放松粮食生产。各地要认真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加强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特别是要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保护农民利益和农民种粮积极性,维护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农业、粮食、财政、工商、税务、交通、物价、技术监督、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研究解决粮食生产和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按照国务院要求,大力抓好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我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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