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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化局、公安局、 工商局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0]52号
  • 【发布日期】2000-07-19
  • 【生效日期】2000-07-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化局、公安局、 工商局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化局、公安局、
工商局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0〕52号二000年七月十九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文化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的意见
(二000年七月十二日)

近年来,我市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过多过滥,严重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为切实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有效打击和遏制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并逐步彻底解决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4号)和《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实施专项治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精神,通过从严治理,取缔非法经营和严重违规经营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进一步明确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应具备的条件,大力压缩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数量,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格依法规范经营,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良好的文化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二、治理时间安排
从2000年7月至9月底,进行为期3个月的专项治理工作。具体安排是:
(一)7月为重点治理阶段。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立即停止审批新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也不得审批现有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增添或更新任何类型的电子游戏设备,停止办理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法人代表、经营场地等各类变更手续等。各区县从7月20日开始组织集中检查行动,打击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违法经营活动,取缔违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同时,由各区县主管部门负责收回本辖区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治安合格证,做好重新审核登记准备工作。
(二)8月为重新审核登记阶段。8月1日至20日,凡符合我市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重新审核登记条件,并愿意继续从事此项经营活动的场所,向各区县主管部门提出重新审核申请,由各区县主管部门对符合标准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进行重新登记,报原发证机关审核后,发给审核合格证。取得审核合格证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需持审核合格证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对外商投资举办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重新审核登记,先由市外经贸委重新换发批准证书,再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经重新审核登记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营业时间不得早于8时、晚于24时,并须在场所外显著位置悬挂限制未成年人进入标志以及场所名称牌匾。
在办理重新审核登记的同时,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非法经营活动的查处。凡发现有继续违法经营的,要坚决关闭,严肃查处。
(三)9月为检查验收阶段。9月15日前,市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要完成检查验收工作,进行工作总结,向国务院派出的专项治理联合检查组汇报。

三、严格审核标准
重新审核登记的基本标准为:
(一)市内六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环城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1.远离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上;
2.实际经营面积为开放式整体大厅一间,300平方米以上;
3.机型、机种、电路板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正常运行的机器实际台数达到100台、模拟机器达到70台以上;
4.已经通过2000年度主管部门审验;
5.未发现有违法经营行为;
6.符合国家及市有关部门其他规定。
(二)五县:
1.座落在县城并远离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上;
2.实际经营面积为开放式整体大厅一间,200平方米以上;
3.机型、机种、电路板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正常运行的机器实际台数达到80台、模拟机器达到60台以上;
4.已经通过2000年度主管部门审验;
5.未发现有违法经营行为;
6.符合国家及市有关部门其他规定。
对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和电路板实行明码标识登记,每机一号并固定游戏内容和电路板,不得增添或变更机型、机种和电路板。
重新审核登记工作由市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各区县文化、公安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对重新审核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发营业执照;对重新审核不合格的,要立即停业、关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因违法经营或严重违规经营被取缔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其经营者不得再从事电子游戏经营活动。

四、加大治理力度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除由文化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处罚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或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
2.在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内的;
3.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新年、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青年节、儿童节、星期六、星期日)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
4.违反国家消防安全规定的;
5.将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转包他人经营的;
6.以“电脑屋”、“网吧”、“网络咖啡屋”等各种名义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经营性电脑游戏活动的;
7.设置具有退币、退钢珠、退奖券、荧屏记分和其他中奖方式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
8.电子游戏机内设计、装置的游戏项目中含有反对 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等内容的;
9.经营者有其他违法经营和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

五、整顿生产、销售活动
立即停止面向国内的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生产和销售。任何企业、个人不得再从事面向国内的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生产、销售活动。一经发现向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销售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由市信息化办、市经委、市外经贸委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除加工贸易方式外,严格限制以其他贸易方式进口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海关商品编号95041000、95043010、95049010)。对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加工贸易业务,列入限制类加工贸易产品,并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实转制度,外经贸委要严格审批和管理,海关要加强实际监督,其产品只能返销出境;逾期不能出口的,由海关依法予以收缴,或监督有关企业予以销毁。天津海关要加大查验力度,实施重点查控,坚决打击通过伪报、夹藏等方式走私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非法行为。

六、几点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为搞好我市专项治理工作,拟由市文化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组成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各区县要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辖区专项治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区文化、公安、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建立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问题严重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或场所,要追究管理部门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对纵容子女、亲属顶风非法经营并提供保护的领导干部,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办;对参与或变相参与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经营的,为违法活动通风报信、提供保护的,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正执法的,要坚决依照党纪政纪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密切协同作战。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既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又要密切配合,开展集中联合查处行动,协同作战,形成合力。要严格执法,对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器具,依法坚决予以没收并加以销毁;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予以从重处罚。要把专项治理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结合起来,认真落实到实处。
(四)要广泛进行宣传。要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在全社会形成治理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强大舆论声势。市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果,公布依法查处的案件。要向社会公布各有关管理部门的举报电话,建立必要的奖励制度,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治理行动,在全社会形成共同抵制、打击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违法经营活动的良好态势。
(五)要及时反馈情况。各区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要在治理工作的每个阶段及时向市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反馈、汇报治理情况。市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要定期编发情况简报,通报各区县、部门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成绩突出的,要进行通报表扬,总结推广经验;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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