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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200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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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云南省气象条例》的决定200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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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北京市机械设备成套局划归本市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0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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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企业信用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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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200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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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助力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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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办医疗机构制剂室规定(暂行)的通知200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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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0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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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的决定200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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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计委、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0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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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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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的决定200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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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200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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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200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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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鉴证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及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鉴证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鉴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条 凡特区范围内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建设监理以及建筑配构件生产等发包和承包活动所签订的合同的鉴证,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鉴证机关(以下简称鉴证机关)。 第五条 凡属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投资,包括含有政府财政拨款的多种资金来源的项目,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工程项目中,其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和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装饰工程,以及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能源、水利、交通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或生产前,向鉴证机关提出鉴证申请。合同未经鉴证的,工程不准开工建设。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鉴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文本正本二份、副本若干份;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三)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证明; (四)鉴证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完备的,鉴证机关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予以补正。 第七条 对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合同,当事人提交鉴证的合同文本必须是国家工商管理局和建设部联合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 鉴证机关应对申请鉴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是否合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计划的要求; (三)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四)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齐全、文字表达是否准确; (五)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有关法定程序。 第九条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向鉴证机关反映情况,回答鉴证机关提出的问题。 第十条 鉴证机关办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鉴证,需要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调查。必要时,可依照《合同鉴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外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 第十一条 对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鉴证机关应当在3日内(需要委托外地调查的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有关条件的,由鉴证人员签章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合同鉴证专用章后,正式签发《经济合同鉴证书》。 经审查认为其不真实、不合法的,或有足以影响合同效力的缺陷且当事人拒绝更正的,以及属其他依法不能鉴证的,鉴证机关应不予鉴证,并向合同当事人书面说明不予鉴证的理由,同时在合同文本上予以注明。 第十二条 鉴证机关鉴证后,可按有关规定向合同双方当事人收取合同鉴证费。鉴证费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严格执行有关票据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对已经鉴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鉴证机关应负责做好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并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合同纠纷。 第十四条 已经鉴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时,应向鉴证机关提交有关变更协议和其他文件材料,办理变更鉴证手续。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办理鉴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未经鉴证的,有关经办银行不予办理拨款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质监部门不予办理质监。同时,由鉴证机关责令合同双方当事人补办鉴证手续,并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对采取欺骗手段或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鉴证的,鉴证机关应撤销原签证,并可要求当事人重新办理鉴证,鉴证费不予退还,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鉴证机关发现鉴证确有错误时,应撤销鉴证,并退还鉴证费,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鉴证机关应承当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鉴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出具《经济合同鉴证书》,或者在鉴证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潮阳市、澄海市、南澳县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鉴证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9月26日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汕头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鉴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200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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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200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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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聘人员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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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监办监管谈话操作规程(试行)200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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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等部门 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营运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200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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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200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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