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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工商局、 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拓宽早籼稻收购渠道认真做好 企业收购资格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402
  • 【发布文号】赣府厅发[2000]35号
  • 【发布日期】2000-06-21
  • 【生效日期】2000-06-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工商局、 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拓宽早籼稻收购渠道认真做好 企业收购资格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工商局、
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拓宽早籼稻收购渠道认真做好
企业收购资格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0〕35号2000年6月21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计委、省工商局、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拓宽早籼稻收购渠道认真做好企业收购资格审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拓宽早籼稻收购渠道
认真做好企业收购资格审批工作的意见
(省计委 省工商局 省粮食局 二000年四月十九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7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0〕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进一步拓宽收购渠道,认真做好企业收购资格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报收购、经营早籼稻的企业为:粮食加工、饲料、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到农村直接收购的国有农业企业、农垦企业、司法系统的企业(收购、经营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不需申报审批)等,经批准的企业只能收购早籼稻。中晚稻收购资格审批仍按省计委、省工商局、省粮食局《关于下达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自用粮收购办法的通知》(赣计财字〔1999〕20号)精神办理。

二、收购、经营早籼稻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或一定的生产(加工)能力及仓储设施;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申请收购、经营早籼稻的企业由所在地县(市、区)工商局审核批准,并发给《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入市企业时,可征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资格证》由省工商局统一印制。取得《资格证》的企业,应在15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四、经批准从事粮食收购、经营的企业,必须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审批手续,搞好服务,提高办事效率,保护合法的粮食购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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