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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402
  • 【发布文号】赣府厅发[2000]34号
  • 【发布日期】2000-06-12
  • 【生效日期】2000-06-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0〕34号2000年6月12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劳动厅、省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厅 省计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省残联 二000年五月十二日)

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关心重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特别是近几年来,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制定了《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初步建立了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工作的组织体系;残疾人就业率从1987年的50%提高到1999年75%;残疾人的就业形式多样化发展,就业渠道明显拓宽,就业层次逐步提高。但是,由于受自身障碍和环境的影响,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仍滞后于全省劳动就业的总体水平。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残疾人劳动就业既出现了新的活力和机遇,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推动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的精神,现就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转变思想观念,充分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
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等权利。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给予特别扶持、优惠和保护,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明确规定,也是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残疾人同样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实现其人生价值的关键。搞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使残疾人从单纯地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不仅关系到我省200万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而且对于解除600多万残疾人亲属的后顾之忧、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消除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存在的错误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

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进一步制定、完善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法规和扶持政策,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大力扶持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稳定、搞活集中就业。到2005年,残疾人就业的法规和政策体系比较完善,就业服务能力基本满足残疾人的就业需求,残疾人就业状况进一步改善,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5%左右。

三、全面贯彻残疾人劳动就业方针,推进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地发展
(一)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级政府要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在今年年底以前,各地(市)、县(市、区)都要制定出台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办法,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都要按照《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江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单位录用残疾人必须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录用手续,并将适合残疾人的工种和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各级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业务指导,规范单位招录残疾人的用工手续。对符合规定招录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要按规定下达增人计划和办理有关录用手续。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分流精简残疾职工。提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抄送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鼓励各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比例或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精神、物质奖励;对于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监督执行。
(二)继续扶持和稳定集中就业。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我省扶持和保护福利企业的政策,推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
要按照国家关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要求,加快福利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步伐,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在改制中必须坚持社会福利属性,把福利企业承担安置残疾人的义务和享受国家政策扶持的权利统一起来,切实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和保值增值。对改制后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业,要继续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
继续做好福利企业的检查认证和清理整顿工作,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福利企业实行年检,认真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维护国家扶持保护政策的严肃性。
(三)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是在当前新形势下,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大力提倡,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扶持。
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证明,工商部门应优先办理登记手续和酌情减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从事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的劳动所得,按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减交个人所得税。
各级残联和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做好扶持残疾人个人和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组织和服务工作,帮助他们选择项目、申办营业执照、落实经营场地和相关优惠政策。并可根据需要,给予有偿资金扶持,扶持资金可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四)规范和发展盲人按摩业、积极扶持盲人就业。
要认真贯彻、落实原劳动部、工商局、中国残联《关于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就业工作的通知》和人事部、卫生部、中医药局、中国残联《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部门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盲人按摩人员特别是保健按摩人员的培训、鉴定和就业安置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盲人按摩人员的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充分发挥盲校、盲人按摩机构和各级残联培训机构的作用,以实用性保健按摩为重点,采取初、中、高培训相结合的方法,积极做好盲人按摩人员的培训;加强盲人按摩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规范盲人保健按摩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和发证工作;组建我省中、初级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做好我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
采取多种形式和有效措施、积极安置盲人就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拓展适合盲人特点的就业领域,促进盲人就业。各地(市)、县(市、区)残联,要采取具体措施扶持盲人按摩人员举办个体、私营及其他形式的按摩机构;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院(所)集中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美容美发场所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应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五)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扶贫工作,落实有关农村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要通过政策、信贷、科技、农资、信息等方面的帮、包、带、扶措施,帮助他们解决温饱,摆脱贫困。要针对农村残疾人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选择合适项目,组织他们参加种植业、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
各地在规划和发展小城镇时,应积极吸纳农村残疾人就业,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也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切实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和要求,加强宏观调控,采取必要措施,切实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凡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一般不裁减残疾职工;企业进行改组、改制,应尽量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企业因兼并或破产,确需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应按规定的下岗程序执行,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对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残疾职工,中心应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要积极组织他们参加再就业培训,按照“131”再就业服务工作目标(即为下岗残疾职工进行一次职业指导、提供三次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提供一次免费培训),及时提供现就业服务。
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未能实现再就业的下岗残疾职工,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助办理失业登记,帮助申领失业救济金,并继续提供必要的就业服务。对领取失业救济期限已满,并符合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条件的下岗残疾职工及其家属,民政部门要按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救济。
各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工作,督促、帮助企业落实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政策,对违反国家政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的,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及时解决。

五、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全面服务
(一)健全和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加大残疾人就业服务力度。
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是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帮助其建立一支具有较高业务水准的残疾人职业指导员队伍;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各类社会团体创办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对下岗、失业的残疾人提供免费登记、免费介绍、免费咨询等服务;职业介绍信息网要与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联网,及时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需求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做好残疾人求职登记、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等各项服务工作。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二)大力开展有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将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纳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努力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开发其就业潜力。
各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在岗与转岗残疾职工的职业培训、并为其在培训或进修期间的学习、生活提供保障。凡从事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准入控制职业的残疾人,应优先参加职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就业或上岗。
各有关部门及社会所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将残疾人纳入培训计划,接收残疾人培训。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设施建设,使其具备特殊的教育和培训条件,为在普通培训机构中难以培训的残疾人提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各级财政部门对残疾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设施建设,要在经费上给予支持。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应酌情减免培训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接受职业培训或中高级学历教育的困难残疾人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拨付。

六、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残疾人就业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
残疾人劳动就业是我国劳动事业和残疾人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我省广大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级政府应予以高度重视,将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要将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纳入当地政府的督查督办和行政执法范围,确保残疾人就业政策贯彻执行。
各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总体就业计划和劳动监察范围,统筹安排,搞好指导,及时纠正违规违法行为。人事部门要根据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有关规定,在组织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考试中,对符合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有关条件的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各级残联要切实负起责任,协助政府推进残疾人劳动就业各项计划的落实,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工作,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计划、民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新闻单位要加强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工作,增强和提高社会各单位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法律意识和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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