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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湘办发[2000]20号
  • 【发布日期】2000-06-11
  • 【生效日期】2000-06-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湘办发〔2000〕20号)

各市、州、县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当前,改革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各级各部门在采取措施引导农民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必须牢固树立减负就是增收的观念,下大气力,认真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切实把农民的不合理负担减下来。为此,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农民合理负担“一定三年不变”的规定。 农民负担预算方案审批要严格按照中发〔2000〕3号文件的要求执行,今年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不仅要严格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而且不能超过1997年的绝对额,并实行“一定三年”不变。农村教育费附加是乡统筹的主要组成部分,也实行“一定三年”不变,有困难的市县不得再要求乡村按每年农民纯收入2%的比例提取。各县(市、区)减负办在今年预算方案审批中,要重点审查预算方案是否突破1997年的绝对额,对突破了的,要坚决核减下来。除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乡征、县管、乡用于教育外,其它乡统筹一律不得平调、上解到县。共同生产费严禁挤塞一切不合理负担。今年,除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农民上交按试点方案实行外,其他县(市、区)一律执行中央规定的农民负担“定项限额,一定三年不变”的管理办法。

二、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发放和管理。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把全面实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作为当前落实“一定三年不变”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全省农民负担监督卡继续沿用1996年省减负办、省监察厅制订的式样。严格控制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入“卡”项目,除农业税、乡统筹村提留、“两工(义务工、积累工)”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外,共同性生产费、农业特产税、生猪屠宰税等只能根据纳税义务的发生或农民受益的原则合理收取,不得进卡收取。1999年已实行“一卡管三年”的地方,要切实加强规范管理;发卡不规范的地方,要做好换发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在7月底前将负担监督卡发放到农户手中。市州、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在10月底前要组织专门力量,进村入户对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发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情况于11月10日前报省减负办。

三、以清理农村电价和建房收费为重点,开展涉及收费的专项整治。 各级物价、财政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涉农收费的规范管理。今年,重点治理农村建房收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搞好农村建房收费项目的清理,澄清底子后,属于不合法、超范围的收费项目要坚持取消。清理后的农村建房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平摊税收、摊派报刊、农村电价过高、中小学收费、婚前健康检查、结婚登记、婚育证明等搭车收费和乱收费的问题,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属于哪个部门搭车收费、乱收费,由哪个部门进行治理。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等部门在今年内要组织对本系统、本行业涉农收费情况进行一次督查。省纠风办、省物价局和省减负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农村“三乱”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农村教育费附加严禁采取“随读代征”的办法收取,春季开学已在学生中收取的,能退的要退,不能退的要列抵今年秋季开学的学杂费。今年,除农村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中小学危房改造外,农村教育集资继续停止审批。已经完成“双基”达标验收的地方,不再审批新的教育危房改造集资。计划生育部门开展的优生遗传监测工作,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得采取强制手段。

四、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纪违法案件。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对有关责任人要从重从严从快处理。对发生农民负担死人恶性案件和重大群体事件的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单位不得评先进,主要领导不得提拔。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直接参与涉农恶性案件和重大群体事件的查处,对近3年发生死人恶性案件和重大群体事件的县(市、区)实行重点管理。要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一旦发生涉农恶性案件和重大群体事件,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必须在4小时内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监察厅、省减负办和省维护稳定办,并要随后续报事态发展情况和处置措施。对压报、瞒报的,要直接追究市州、县(市、区)主要领导的责任。认真做好农民负担来信来访工作,尽量减少越级上访,坚决杜绝群体性上访。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省减负办交办的涉农信访件,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肃对待,认真查处,及时上报处理结果,凡不按要求办理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教育。 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认真搞好农民负担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把减负政策列入农村基层干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要注重对乡镇干部进行“三个代表”和“四个观念”的教育,深入扎实地开展村组干部的“三学三提高”活动。切实帮助基层干部学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农村上交的收取坚持以村为主的办法,坚决杜绝动用警力、警械和派“小分队”、“工作队”上门收取。要加强农村政治思想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农民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政策法制教育,教育农民积极承担义务,合理负担必须承担。对少数有能力完成合理负担的农户,经多方做工作仍不完成的,要有重点地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司法调解和催缴。

六、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继续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制度,特别是县(市、区)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这项工作。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乡镇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凡是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不落实的地方,乡镇主要领导不得提拔。各级减负办作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职责,凡涉农收费文件和项目的出台必须经省减负办审核会签,没有经省减负办审核会签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提请予以废止。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的查处,省减负办要积极参与调查、提出意见。要严格执行《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县(市、区)减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民负担资金的审计,提高乡镇统筹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建立省级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协调议事制度,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要定期通报情况,研究重大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中发〔2000〕3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减负”工作的领导,各级减负办要切实负起责任,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为农民排忧解难。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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