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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决定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发[1995]43号
  • 【发布日期】1995-09-14
  • 【生效日期】1995-09-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决定

(吉政发[1995]4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推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促进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若干问题,做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对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经济建设是全党的中心工作,也是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在新的历史时期,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核心就是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生产力,提高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我省是多民族的边疆省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是全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对于建设发达的边疆近海省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 民族区域自治法》、《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党的民族政策,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得力措施,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要在国家扶持下,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千方百计加快经济发展。

二、加大民族地区的改革力度,加快民族地区的开放步伐
要抓好民族地区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具备条件的争取成为国家或省级的试点单位。民族地区的国有企业改革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从产权制度改革入手,本着“抓住大中型,放开小型”的原则,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着力进行制度创新。培育、发展和完善民族地区的生产资料、金融、劳动力、信息以及其他各种产权交易等要素市场,积极推进社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住房等保障制度改革,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结构合理、职责明确的运转高效的调控体系,同时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立法,为改革开放提供法律保证。要充分利用民族地区边境线长,口岸多的有利条件,用好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开展与周边国家的经济贸易往来。要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在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发展外向型经济方面实行一些特殊政策和措施,不断增强民族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功能和活力。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实施改革开放试验区工作。

三、加强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
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中长期规划,对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至关重要。省计委要组织力量,对民族地区的“九五”计划进行综合平衡、认真规划和论证,省民委要积极参与民族地区“九五”计划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各级政府以及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过程中民族地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

四、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基础设施落后,是制约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对民族地区和民族乡(镇)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给予高度重视,在原来扶持的基础上,增加对民族地区交通、通讯、能源、水利、电力的投入,加快解决民族地区和民族乡(镇)人畜饮水、防病改水、乡镇供水问题,每年有计划地集中一些财力、物力解决一些重点问题。对偏辟、落后的民族乡,要给予特殊照顾。从1995年开始,修建长春至营城一级公路和长春至珲春高等级公路。

五、开发资源,努力使民族地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资源丰富,是我省民族地区的一大优势。省直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对民族地区的支持和帮助,要朝资源开发的方向努力。一些重点开发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在民族地区安排,并在资金上给予倾斜。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要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并尽可能多地使用当地劳动力,特别是招收一些当地少数民族人员,尽快使民族地区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经济优势,带动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六、采取优惠政策和特殊措施,加快民族地区乡镇企业、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在全省乡镇企业发展规划中,要把民族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单列规划。要选择一些民族乡(镇)作为省级乡镇企业小区和经济强镇给予重点扶持。在国家扶持中西部乡镇企业发展贷款、商品粮基地县发展农副产品加工资金以及“星火计划”资金的安排上要对民族地区给予倾斜。对民族地区和民族乡(镇)新办的乡镇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投产经营月份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对民族地区城镇新办的集体工业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投产经营月份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民族地区经县(市)以上民委、税务局确认的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自投产经
营月份起减半征收所得税3年,如减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再继续给予定期减税照顾。对国家确定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要继续按正常优惠贷款利率执行。对国家确定的民族贸易县的商业、供销、医药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在贷款上给予照顾。各地要积极扶持和大力帮助对少数民族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七、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必须加大资金的投入
“九五”计划期间民族地区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要高于“八五”时期的实际水平。金融部门对民族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优先贷放;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流动资金贷款优先安排;分配信贷规模时要对民族地区给予照顾;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乡镇企业贷款规模给予适当倾斜。民族地区和民族乡(镇)发展乡镇企业的贴息贷款,由省民委组织项目,会同省农行共同实施,利息部分由省财政、地方财政和企业三家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为省财政30%、地方财政30%、企业40%。省财政每年适当增加民族地区补助费和民族乡(镇)生产补助费。各市、州和各县(市)财政,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从本乡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经费,用于扶持民族地区发展民族经济;要给民族乡(镇)安排一定的机动财力,乡财政固定收入的超收部分和财政支出的节余部分,应当全部留给民族乡(镇)周转使用。

八、继续做好扶贫工作
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是全省扶贫工作的重点。在全省10个贫困县中,民族地区就有3个,在全省114个贫困乡中,民族地区中的乡和民族乡就有40个。因此,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对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有着重大意义。省直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制定的“511”扶贫攻坚计划,在扶贫资金、物资和项目的安排上,优先考虑民族地区和民族乡(镇),保证按期脱贫。从1995年起,由省民委协调有关部门,在民族地区和民族乡(镇)开展“脱贫致富奔小康竞赛活动”。

九、组织经济强县对口支援民族地区
对口支援是历史赋予较发达地区的一种政治责任和义务,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措施。要组织经济强县和大中型企业对口支援民族地区和民族乡(镇),通过支援达到双方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对口支援工作由省民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意见,并积极组织落实。

十、积极发展教育,努力提高少数民族的整体素质
省内各大中专院校要把职业培训作为重点,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培训的办法,为少数民族地区输送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制定一些吸引知识分子到民族地区和民族乡(镇)工作的优惠政策。同时,要充分发挥我省科研和技术力量雄厚的优势,组织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民主党派、工商联,到民族地区和民族乡(镇)开展咨询服务、智力扶贫、智力支边,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

十一、进一步加强领导,为少数民族多办实事、多办好事
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是政府的重要责任,也是各族人民的共同任务。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调查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已往的优惠政策和措施进行梳理、充实和完善。要充分注意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一如既往地采取相应的扶持政策和得力措施。要发挥民委委员和委员部门的作用,定期开会研究一些重大问题,每年为少数民族办几件好事、实事。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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