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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 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2000]23号
  • 【发布日期】2000-05-18
  • 【生效日期】2000-05-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 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
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5月18日桂政发〔2000〕23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我区2000年共有区内外广西生源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简称高校毕业生)30798人,其中毕业研究生973人,本科毕业生13714人,专科毕业生13229人,国家计划内毕业自费生2882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46000人。毕业生人数较往年增加,供需矛盾仍较突出,就业形势严峻。为了做好今年我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0〕1号)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大中专院校要高度重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高校毕业生是国家用大量资金培养和造就的专业人才,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中专毕业生是我区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地使用大中专毕业生对于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大中专院校要从讲政治、讲大局和科教兴桂的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心,大力支持和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就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扎扎实实地做好今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2000年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9〕73号)精神和有关政策,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和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方针,完善“国家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和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毕业研究生实行在国家规定的就业范围内就业,2000年继续对急需毕业研究生的高等学校、高层次科研单位和高新技术国有企业倾斜;师范和医科类高校毕业生继续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就业办法;其他科类的毕业生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由学校和有关部门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办法。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逐步实现市场化配置。2000年,对并轨前招收的统配生,由各地市人事部门下达指导性计划,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对并轨后招收的毕业生,经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推荐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一律通过各地、市、县人才交流市场自主择业。师范、卫生类毕业生,原则上由教育、卫生部门推荐到本系统基层单位就业,对优秀毕业生、农村特困生和下岗职工子女要优先推荐就业。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毕业生就业的宏观管理措施和办法,积极疏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渠道,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领域,不断优化用人单位人员结构,为毕业生顺利就业创造条件。要采取宣传典型、树立榜样等多种方式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引导和鼓励他们面向基层,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到各种所有制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走艰苦创业、科技创业和自主创业的成才之路。为解决毕业生后顾之忧,对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各级人事部门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有责任对其进行人事代理和户粮关系挂靠。

四、各用人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必须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对用人单位需要的毕业生,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放宽对毕业生就业的行业和区域生源限制,消除各种人为障碍,为毕业生就业和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提供良好的服务。

五、各大中专院校要切实履行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的职责,进一步提高对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一)各大中专院校要加强专门为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的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广开门路,提高就业指导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要从收取学生的学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的硬件、软件建设和日常经费开支,为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要加快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手段现代化进程,逐步实现就业市场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管理模式向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现代管理模式转变。
(二)要加强就业指导课程的建设,把就业指导课作为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有计划分阶段实施,做到课程的系统性和阶段性相结合,理论传授和心理咨询、应聘技巧和训练相结合,学生思想教育与就业指导相结合。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鼓励毕业生艰苦创业、科技创业和自主创业。

六、加强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评估,推动和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和有效开展。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体系,从2000年起,每年定期对各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评估,通过多种形式公开毕业生一次就业率和就业流向等基本指标,加强对毕业生就业的宏观调控,运用市场机制、评估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措施,保证毕业生的合理流向,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

七、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自2000年起,高校毕业生就业停止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启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简称《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高校毕业生找到工作单位后,由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有关接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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