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厅、财政厅关于2000年 全省粮食购销企业减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2000]17号
  • 【发布日期】2000-04-28
  • 【生效日期】2000-04-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厅、财政厅关于2000年 全省粮食购销企业减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厅、财政厅关于2000年
全省粮食购销企业减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1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粮食厅、省财政厅关于《2000年全省粮食购销企业减亏增盈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两年来,由于各级政府的重视,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我省粮食购销企业亏损得到有效遏制。1999年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发生亏损13.3亿元,虽比上年有较大幅度下降,但亏损额仍高于其他产粮省,位居全国第二。巨额亏损不仅制约了粮食企业的发展,增加了财政负担,而且严重影响着全省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继续遏制和扭转粮食企业亏损局面,是当前粮食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全省经济工作的一项中心任务,必须全力以赴,抓出成效。

一、加大对粮食减亏增盈工作的领导力度,建立市州县长减亏增盈责任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粮食工作,“一把手”要负总责,把粮食企业减亏增盈责任逐级分解落实。省里要把粮食企业减亏增盈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市、州、县长业绩的重要内容和省对市、州、县政府进行考核奖励的依据。年末,对完成控亏目标的市、州、县,经财政、粮食部门审核后给予奖励,没有完成的,要相应处罚。

二、有关部门要大力配合,为粮食购销企业减亏增盈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粮食减亏工作需要方方面面的大支力持,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各级政府负责、对事业负责的态度,关心、支持粮食工作,为粮食企业搞活经营、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提供有利条件,创造良好环境。要坚决杜绝向粮食企业乱摊派、乱拉资金、安排人员,对已挤占挪用的收购资金要制定计划,限期归还。

三、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尽职尽责,确保完成控亏目标。要按照省里的要求,把控亏任务层层落实到企业、班组和个人,并结合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工作,保证控亏目标的实现。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二十八日
2000年全省粮食购销企业减亏增盈工作意见
(省粮食厅、省财政厅 2000年4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全面加强企业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巩固和发展粮改成果,确保2000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发生新的经营亏损的奋斗目标,现就减亏增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促销力度,增加企业收入
(一)全面落实粮食销售任务。为促销泻库,缓解收储矛盾,减轻财政负担,省委、省政府确定了今年销售和出口粮食130亿公斤的任务。各市州县要把销售任务逐级落实到每个销售单位和部门,在认真总结去年销售经验的基础上,大力开展对市场需求的调查,收集信息,掌握行情,制定灵活多变的营销策略和办法,积极销售粮食。
(二)实行市、州、县长粮食销售责任制。各市、州、县政府要将粮食顺价销售作为粮食工作重中之重来抓,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层层建立粮食销售工作责任制,落实销售任务。按照省委、省政府做好2000年粮食销售工作的要求以及国家有关销售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粮食销售工作,确保省下达的粮食销售任务顺利完成。
(三)认真执行顺价销售政策,严禁降价销售。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顺价销售政策和办法执行,以库为单位制定粮食顺价销售价格,严禁低价销售发生经营亏损,销售玉米毛利率不得低于5%。处理陈化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四)认真执行粮食销售奖惩制度。为促进粮食销售,今年继续实行奖励办法。对顺价销往省外、省内系统外的粮食,并收回全部货款的,企业可对销售人员给予奖励。省财政厅继续实行超计划销售粮食奖励办法,同时对未完成省下达的销售计划的粮食,在年度内不视为超储粮,不再给超储费用和利息补贴。

二、压缩非商品占用,减少利息开支
(一)加大清欠力度,努力收回欠款,全面清查回收往来款项。2000年,对应收帐款(扣除省间调出、出口专储粮款后)和其他应收款要比上年压缩10%。为确保完成任务,各市、州、县粮食主管部门都要成立清欠领导小组,由粮食主管部门一名领导负责,抽调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有关人员,成立专门机构,专抓这项工作。要落实任务,明确责任,限定期限,分级负责清收。
1.粮食系统内调拨粮油发生的欠款,属于省粮食厅统一结算的粮油货款,由省粮食厅组织专人清收;地区内县(市)间、县(市)内企业间的粮油拖欠货款,由县(市)粮食局商同级农业发展银行组织进行一次清欠划贷,降低企业间往来欠款。
2.地方政府的属有关部门和企业欠款,由各级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逐一订出还款计划,在两年内归还。
3.省外贸粮油拖欠的出口粮款,按省政府协调意见限期归还。
4.预购粮定金、民代国储尾欠由市、州、县粮食局落实到企业、个人,对农户要逐户核实,努力清回,一时收不回来的,待秋粮收购时以粮低顶。
5.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业挤占粮食资金购建的档堂馆所和购置的非生产用车、移动电话,要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业变价出售,归还贷款。
6.职工欠款由企业负责收回,要求欠款人最迟在6月末归还。
在清欠工作中,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和灵活多样的方式清欠。对欠款责任人实行离职清欠,清欠期间停发工资,清不回来的不再安排工作;责任不清的,由企业组织专门人员清理,也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聘请社会各界有关人士予以清欠。
为调动清欠人员积极性,对清理省内系统外和省外欠款有功人员,按吉政办发〔1998〕14号文件有关规定实行奖励。对清回的各类欠款扣除清欠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后,按拖欠时间长短提取不同比例的奖金,拖欠1-3年的,按回收额的2%提取;拖欠3-5年的,按回收额的5%提取;拖欠5年以上的,按回收额的10%提取;对呆死帐各地可自行确定提取比例。清理收回省内粮食系统粮油调拨拖欠货款,不提取奖金,其他欠款可按系统外清欠奖励办法执行。提取的清欠奖金计入财务费用。
(二)搞好粮食销售、出口货款的结算,防止前清后欠。各粮食企业要严格执行资金封闭运行政策和出口粮结算要求,加快货款的结算工作,防止前清后欠,减少利息支出。
(三)开展清仓查库处理积压物资,减少利息支出。各市、州、县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所属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物资进行清仓查库。对清查出的积压或当年不需用的物资,由各市、州、县统一在系统内调剂使用,不能调剂的按帐面价值或重新估价变卖出售,减少积压和利息支出。

三、强化费用管理,严格控制支出
(一)进一步落实完善费用定额,强化严细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吉政办发〔1998〕31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把费用定额落到实处,并进一步加以完善。在省里下发的粮食风险基金筹措办法的基础上,必须将费用标准组织落实到每个购销企业,分解到各个经营环节,并将责任落实到班组和个人,实行严细管理。
(二)要大力推广采用先进的储粮技术、材料、储粮办法,对落实后的储粮形态有计划进行改造和更新,降低保管费用,提高储粮效率。对保管器材和烘干用煤采购要一律实行招标制度,提高质量、降低成本。
(三)要大力提倡勤俭节约,从严从紧控制企业管理费用和业务招待费开支。今年内国有粮食企业不准购置高档消费品,不准新建和装修办公楼;业务招待费开支要比去年降低30%。
(四)抓好粮油商品管理,减少粮食损耗。各地要推广粮食质检现代化管理技术,加强粮油质量的监督检查。从今年起各粮食购销企业除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列支有关损耗外,不准再发生烘晒降等和保管超耗,凡发生降等、短量、超耗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经济责任;加强对土粮、筛下物的管理,严禁低价处理,销售收入纳入企业盈亏。
(五)严格劳动用工管理,减少工资支出。各地要认真按照吉政办发〔1998〕27号文件精神,继续做好减员增效工作。要严格按照定岗定员的要求,将富余人员从粮食购销企业中分流出去,分流出去的人员工资关系必须与原单位脱钩;凡未分流出去的,上半年内必须完成,已分流出去的人员不得回流;除下岗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金三分之一部分外,一律禁止列入购销企业费用;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在工作淡季放假期间减发的工资不准补发;除调拨任务较重的沿线库,其他粮食企业不准雇用临时工,更不准在固定职工放假的情况下雇用临时工,需用工时可从企业下岗职工中调剂解决。各市、州、县政府要加强对粮食企业的管理力度,严格控制进人。
(六)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各地在加大企业内部管理,堵塞漏洞,减少损失浪费,降低费用成本的同时,要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大力向现代化企业管理推进,在2000年底实现省、市、州、县、企业会计统计微机联网,全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确保粮食收支、会计数据和财务成果真实完整。凡未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地方,上半年要全面推行会计委派制,下半年进一步加以完善。
(七)实行费用考核制度。以县(市)为单位储存吨粮费用(不含商品利息)不准超过60元。为实现这一目标,今年省里将组织有关部门对购销企业进行全面考核,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省。

四、搞好销区购销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
对销区市、州、县的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粮食经营量和经济区域合理调整布局,重点抓好骨干粮库,在岗人员要严格按照粮改中省里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减员分流。对销区中小粮库,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通过产权制度改革,盘活资产,在年内放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盈亏不再汇入各市州县购销企业会计报表中,库存粮食集并到保留下来的骨干粮库。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减亏增盈责任制
(一)制定控亏措施,落实减亏任务。2000年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控亏目标为不发生新的经营亏损(考核时合理周转库存不享受补贴因素扣除)。控亏目标是年末检查市州县政府开展粮食企业减亏增盈工作的主要内容。各地必须全面完成,不准发生新的经营亏损。为加强粮食企业减亏增盈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对地区、地区对县(市)实行市、州、县政府一把手减亏增盈责任制。各地要按照省里提出的减亏增盈意见和控亏目标,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减亏增盈措施,层层建立责任制,做到每一项措施都要有各地政府领导和一个部门负责。
(二)加强减亏增盈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推动减亏增盈工作的开展。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按季对各地减亏增盈工作进行检查,年末对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通报,对经检查完成控亏目标的市、州、县,省里要给予适当奖励,对因管理不善发生新的经营亏损的市、州、县政府进行通报批评,收储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就地免职。对减亏增盈工作成果,要依据考核情况,与市、州、县的主管市、州、县长工作业绩考核挂钩。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