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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档案局 关于在全省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2000]17号
  • 【发布日期】2000-04-26
  • 【生效日期】2000-04-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档案局 关于在全省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档案局
关于在全省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0〕1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档案局《关于在全省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在全省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
(省档案局 二000年二月二十日)

我省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即将展开,为了合理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确保国有档案资产的完整和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5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及各类机关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必须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清理、交接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凡新设置的机关单位都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依法管好用好档案。

二、省级人民政府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1984年以前(含1984年)形成的反映本机关基本职能活动的档案均应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市、县级人民政府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1989年以前(含1989年)形成的反映本机关基本职能活动的档案均应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具体接收范围由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省级人民政府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1985年以后(含1985年)形成的档案,市、县级人民政府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1990年以后(含1990年)形成的档案,其归属与流向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临时机构),其档案原则上全部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由其职能归属的主要部门或单位代管,不得分散。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合并组建新的部门或单位时,原部门或单位的档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由新组建的部门或单位单列全宗保存和利用。
(三)一个部门或单位的职能和内部机构分散到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时,其档案不得分散,应作为一个全宗移交给同级国家档案馆,或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继续原部门或单位主要职能的部门或单位单列全宗保存,并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商定该部分档案的共同利用及其他有关问题。
(四)机构保留但名称更改或职能与业务范围部分发生变动的部门或单位,其原来形成的档案由该部门或单位继续保管,不得分散。
(五)主要职能没有改变,只是规格下降或委托或归口其他机关单位代管的机关单位,其档案仍由该机关单位管理。
(六)行政机关转体为企事业单位的,其主要职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改革前后形成的档案应分作两个全宗整理和保存。

四、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应根据上述规定,提出本部门或本单位档案归属与流向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同级国家档案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工作的执法监督,及时掌握机构改革中机关单位档案管理的情况,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和业务指导工作。

五、向各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应符合接收标准,并附有相应的检索工具以及立档单位组织沿革、全宗介绍等有关资料。各级档案馆要主动了解机构改革中机关单位档案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认真准备,抓紧做好档案接收工作。

六、机构改革中,凡发生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有关单位应及时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以便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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