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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 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湘政发[2000]6号
  • 【发布日期】2000-04-17
  • 【生效日期】2000-04-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 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
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湘政发〔2000〕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全省各地按照国务院有关分税制的原则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实施了国家新税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新税制的运行情况基本良好。但也出台了若干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其主要形式是先征后返(个别是列收列支或低于法定税率征收)。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对促进本地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制和脱困,吸引外资以及资产重组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产生了负面影响:一是税收先征后返冲击了正常的财政支出。二是税收先征后返虚增了财政收入,削弱了各级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三是缩小了税收调控经济的空间,同时也冲抵了中央产业性、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四是造成地区、产业、行业甚至企业间税负不平衡。为此,根据《 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精神,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站在坚决维护中央权益、维护国家税法严肃性、保证国家税收公平和税政统一的高度,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0〕2号文件精神,认真清理和彻底纠正各级政府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凡不符合国家税法和中央税收政策的地方性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文件,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省人民政府及省直机关制定的有关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文件一律废止。各市、州、县政府也应于4月31日以前废止本级政府所制定的有关地方性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文件。

二、各级财政机关一律停止向任何企事业单位办理1999年度以后的地方性税收返还业务;1999年度及以前未办理的地方性税收返还结算的,亦不再返还。

三、按照税收管辖关系,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对我省原享受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以低于法定税率或全免征收的企事业单位,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按法定税率恢复征税。

四、今后各级政府不得再制定税收先征后返的政策。如确需通过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予以扶持的,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收减免审批权限的规定,须由省人民政府向财政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

五、各市、州在抓紧清理纠正的同时,要继续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精神,清理和纠正本地区越权减免税和随意批准缓税、欠税、包税以及征收“过头税”等行为,整顿财税秩序。

六、省人民政府将组织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于5月中旬对我省贯彻国务院国发〔2000〕2号文件精神的落实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对拒不整改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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