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黑科外字〔1986〕187号)
黑龙江省科委关于参加国际科技组织细则(试行)
(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
参加政府和非政府间科技组织(不包括联合国系统的机构和组织),特别是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国际科技组织,是加强我国与国际科技组织和各国学术团体、各国科技工作者联系的重要渠道,通过它即可以及时了解国外科技发展动态和水平,促进科技交流与合作,又可增进我对外友好关系的发展,从而争取国际科技界对我省四化建设的支持。为此,鼓励和支持科技工作者、专家、学者从科技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有选择、有目的的参加一些国际科技组织。
一、参加国际科技组织的条件
1、经过对国际同类专业、同类国际组织的详细比较,选择在国际上确有一定学术地位,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学术活动内容较丰富的国际科技组织。
2、在该组织内不出现“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问题,或按现有政策,经过交涉已妥善解决台湾问题的。
3、该组织的总部不设在南非、以色列和南朝鲜。
4、如该组织内有国家委员(或全国委员会)、团体会员和个人成员时,应优先考虑以国家会员或团体会员名义加入。
5、我省在该学术领域具有一定基础或确有特殊需要,并有相应的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二、申请手续
申请参加国际组织的请示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符合上述参加国际科技组织的五项条件。
2、该组织的性质及主要活动方式。
3、详细说明参加该组织的理由。
4、参加该组织后的权利和义务。
5、如以国家会员或团体会员的资格参加,其业务涉及几个部门,应说明国内几个部门协调情况及牵头单位。
6、会费出处。
7、附上该组织的章程及加入该组织的申请信稿(或电文稿)。
三、审批程序
1、参加政府间或重要的非政府间国际科技组织,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科委与国家科委、外交部会鉴后,报国务院审批。批准后,由省科委抄送国家科委、外交部。参加一般的非政府间国际科技组织,由主管部门送省科委审核同意后,由省科委报国家科委审批。
2、以学术团体名义参加国际科技组织,应由该团体的挂靠部门商省科协后,报省科委审核同意后,由省科委报国家科委审批。
3、参加我国为会员国的国际科技组织下属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由省科委和国内参加该组织的学术团体的挂靠部门共同审批。批准后,由省科委抄送外交部,国家科委和中国科协。
4、以科技人员个人名义参加国际科技组织的,由该科技人员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送省科委审批,批准后,由省科委抄送国家科委。
5、凡国际和外国科技组织聘请我省科技人员担任该组织的职务(包括名义职务或实际职务),或接受该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由所在单位审批后,抄送省科委备案,但在国外有声望的科学家,接受上述职务时,需经主管部门送省科委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由省科委抄报国家科委。科技人员在出席有我参加的国际组织召开的会议,被选为领导时,可予以接受。但回国后要向省科委备案。
四、组织管理
已参加国际科技组织的单位或学术团体,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参加国际组织后的日常工作,经常研究该组织的活动内容及该组织的多边关系,定期向省科委报告,由省科委将报告抄送国家科委。
五、会费
会费的外汇额度由省科委解决,人民币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个人承担确有困难时,可向所在单位申请资助。
六、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