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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0]20号
  • 【发布日期】2000-04-10
  • 【生效日期】2000-04-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府办〔2000〕2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省委八届四次会议和市委七届六次全会的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有效推进2000年实施关闭、破产、转制的工作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
(一)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来源。按照《破产法》及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由企业的投资主体负责解决三分之一,按企业隶属关系,政府负责解决三分之二。如果破产清算分配后仍有剩余资产处置收入,在归还财政垫支职工安置费用后,作为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对属于纳入国家计划内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从破产财产中列支。如果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的,由政府解决,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二)关于关闭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来源。按照“三家抬”(企业、社会、财政)的做法,关闭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来源由企业资产变现或企业的投资主体负责解决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按企业隶属关系由政府统筹解决,对企业处置后资产的多余部分,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穗办〔2000〕3号文件的规定,应首先全额集中专户,30%转为国有资产收益,70%返还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统筹安排。
投资主体(行业内)有多户关闭破产企业的,对因个别企业资产未能及时变现而影响由投资主体负责解决三分之一的职工安置费用来源的,原则上可在本行业的关闭破产企业剩余资产变现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中垫支,若本行业上缴的这部分款项不足,可由其他投资主体(行业)关闭破产企业剩余资产变现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中垫支。待关闭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后及时归还国有资产收益垫支的款项。

二、关于关闭破产转制企业分批推进、财政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的基本原则。
(一)分批推进。拟分4-5批,每批选择30-40户左右企业(包括关闭、破产、被兼并、股份合作制、产权整体转让或大部分转让等)。
(二)财政支付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基本原则是“三先三后”:
一是先757户内企业,后757户外的企业。
二是先易后难。“易”--企业已实施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人数少(特别是在职职工)、资产易变现、债务简单、连带担保责任小、年内可“销号”(统计、企业法人能注销)的企业;“难”--企业职工人数多(特别是在职职工)、产权不清、资产难变现、债务形成复杂、涉及连带责任大。
三是先国有企业,后集体企业。
上半年要集中精力重点处置757户内的工业企业。

三、关于关闭破产企业申请政府解决职工安置费用的审核。
为处理好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真实而有效地控制政府支出安置职工费用的成本,对关闭破产企业申请政府解决职工安置费用的审核程序规定如下:
(一)企业上报。各集团公司(经委口)或主管委、局(非经委口)经过可行性分析研究后,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关闭破产企业,同时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上报本系统关闭破产企业排序名单及申请财政资助职工安置费用的数额,并附送拟关闭破产企业征求职代会意见后的董事会同意关闭破产的决议(无董事会的,提交企业党政班子同意的意见)及企业的实施方案。
(二)市国企业确认企业名单。市国企办协调小组根据各集团公司和主管委、局的意见,经过分析、研究后,对全市拟安排职工安置费用的关闭破产企业名单进行分批和初步排序,提交市国企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政府资助职工安置费用的企业名单,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列入会议纪要的企业名单,审核各集团公司和有关委、局逐个上报关闭破产企业按规定的职工安置方案、安置职工人数、安置职工费用等,并将审核结果抄送市国企办和市财政局以及有关接收安置机构。有关安置职工的程序详见附件一。审核时间为10个工作日以内。
(四)按隶属关系,由市或县级市财政局复核并拨款。市财政局对列入会议纪要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核的企业进行复核,在审查企业或集团公司应付“三家抬”的资金已落实到位后,将经审核的政府应资助职工安置费用拨至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指定的统一帐号,并将有关拨款情况及时抄送市国企办。复核时间为10个工作日以内。
(五)集团公司(经委口)、有关委、局(非经委口)组织实施。各集团公司、有关委、局负责对政府拨付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进行监管,并负责组织实施,保证专款专用(如出现挪用,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努力实现企业年内统计、企业法人“销号”。
具体的审核办法和拨款手续,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订。

四、关于企业的“销号”及工商注销问题。
2000年重点通过推进关闭、破产、被兼并、股份合作制、产权整体或大部分转让五种形式,促进消灭一批757户内的亏损企业,实现降低亏损额和亏损面。
(一)关于统计“销号”问题。
为准确反映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脱困工作进度,特对关闭、破产、兼并和转制企业的统计作以下规范:
1.破产企业:正在实施破产的企业在法院发布公告后,由申请破产企业的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将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复印件送市统计局备案,实施统计“销号”。
2.关闭企业:企业已实施全面停产并不再进行生产的,在人员已分流、安置后,由关闭企业的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将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证明材料报市统计局备案,实施统计“销号”。
3.兼并企业:兼并双方在完成财务并帐后,由兼并方的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将经市财政局、国资局审核并确认的证明材料报市统计局备案,对被兼并企业实施统计“销号”。
4.转制企业(含股份合作制改组、产权整体或大部分转让等):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注册登记后,由转制企业的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终止文件或重新登记注册的工商执照复印件报市统计局备案,原转制前企业可实施统计“销号”,并按新的注册登记类型上报统计数据。
(二)关于企业法人注销登记(“销号”)问题。
1.破产企业:由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凭法院终结裁定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销登记。
2.关闭企业:涉及完税(地税、国税)、债务清偿等多个环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几种特殊情况拟作以下处理:
(1)缺完税证明和公章的,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有承诺意见在半年内补齐的,可办理注销登记。
(2)对两年以上没年检的名存实亡的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提出名单和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对于欠债较多的企业按规定一时难以办理注销的,但经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提供清理完债权债务的意见并承诺在企业注销后承担所有债权债务的,可给予办理注销登记。
(4)企业申请,经银行认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凭企业的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同意文件和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表,予先出具该企业注销登记正在办理的说明。
3.兼并企业:在完成合并报表后一个月内,由兼并方根据资产、债务清理情况,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被兼并企业的工商执行注销或变更登记。
4.股份合作制(改组):在股份合作制企业方案批复后的一个月内,由拟实施股份合作制改组的企业依法申请办理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登记,继承原企业债权债务的,原企业执照自行注销。
5.产权整体转让或大部分转让:企业产权整体转让或大部分转让成交的当日起一个月内,承让方在办理重新登记的同时办理原企业工商执照注销登记。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销号”(变更),仍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五、关于关闭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问题。
资产能否及时变现,是关闭破产企业迅速终结的关键。为迅速实现资产变现,目前提出如下几个资产变现的思路:
(一)优先选择资产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对关闭破产企业,特别是破产企业的资产,按照法规要求,有条件的(有一定市场基础、客户较多的),尽量选择资产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处置,以保证公开、公平、合法。
(二)政府集中收回一批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于企业资产变现特别是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再考虑政府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出让制度”,为加快关闭破产企业的推进,对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市国土局审核后,实施集中收回,统一处置,以便及时解决安置职工费用和处理债务等问题,使关闭破产企业迅速“销号”。集中收回后的处置方式有三种:1.公开招标拍卖出让;2.投标出让(含“生地”招标);3.土地随厂房等地上建筑物原状进行交易。具体采取的处置方式,由市国土局根据地块条件和房地产市场情况商有关委办后确定。
市国土局在收回关闭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时,部分企业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参照拍卖广州机床厂土地使用权补偿费支付方式,待关闭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后支付该地块的补偿费;部分企业经研究,可参照万宝冰箱企业重组的办法,采取由国土局贷款垫支方式。市国土局支付或垫支的补偿费的金额,视关闭破产企业土地的具体情况而定。
(三)鼓励职工赎买企业的资产或净资产。鼓励原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成立新的股份合作制或私营企业,在商国资等部门同意后,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原企业经评估后的资产或净资产(带负债)。
(四)实施先关闭后兼并,由优势企业承接关闭未销号企业的资产债务。在有利于优势企业发展、不拖跨优势企业的前提下,在关闭企业的人员已分流、安置后(减轻了兼并方的人员负担),可由优势企业实施兼并(承接关闭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实现“销号”。
(五)实施以资抵债。由企业与债权银行协商,签订协议,实施以资(产)抵债(务),促进资产变现。
(六)实施集中合并处置。在征得主要债权银行同意的前提下,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通过合并,实施多个关闭企业集中处置,减少亏损企业户数,减少费用开支,实施资产统一变现、统一管理、统一还债。

六、关于其它问题。
(一)关于连带担保责任问题。对关闭破产企业涉及的连带担保责任,由企业及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积极征询法院意见,并主动与债权银行协商,依法妥善解决。
(二)关于关闭破产企业职工集资款、拖欠工资、医疗费问题。解决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集资款、拖欠工资、医疗费等问题,必须严格区分性质,综合分析、区别处理:企业职工的集资款,应在企业的资产变现或由其投资主体负责统筹解决;若属于企业财务上的工资结余,不应列入拖欠工资,也不能由政府解决;拖欠职工医疗费应在认真考虑企业原进行医疗制度改革情况的基础上,由集团公司严格把关,并由企业或其投资主体负责解决。
(三)关于企业申请破产法院立案问题。拟申请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在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来源已明确并能保证落实的前提下,法院在收齐(包括法院要求补充、更正的材料)破产申请的材料(详见附件二)后,按照《破产法》规定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落实集团公司工作责任制。对申请政府资助职工安置费用的企业,要求其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委、局在充分审核、自身努力筹集资金的基础上,并要向全国企办写出保证书,确保实现预期的工作目标。
(五)坚持依法依规推进关闭破产。在推进企业关闭破产中,有关企业及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基础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处置资产、清理债权债务,严禁借关闭破产之机逃废银行债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六)区(含开发区)、县级市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由其同级政府财政安排列支。

附件:一、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程序


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申请企业破产须提交审查的材料目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十日

附件一: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程序

一、制订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经济补偿的办法、留守人员名单等)。

二、提前30天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将关闭破产企业的原因及企业关闭破产后的职工安置方案向职工代表报告)。

三、征求工会对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并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企业将职工安置方案送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审核。

五、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将职工安置方案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六、安置职工的费用落实后,按照职工安置方案分流安置职工。

附件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债务人申请企业破产须提交审查的材料目录

一、破产申请书
应当写明申请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电传号码、银行帐号,上级主管(投资主体)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企业概括、经营亏损原因,债权债务状况。职工安置方案及安置费用来源。

二、破产企业主管(投资主体)同意申请人破产的批复文件、申请企业破产的决议。

三、县级以上劳动人事主管机关同意的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文件及落实职工安置费用资料。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工商登记的企业章程、合同、注册资金验资等有关资料。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详细说明。

六、会计报表。

七、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资产的处所(包括机器设备、土地、房产、注册商标、专利权等有关资料)。

八、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
应写明债权人、债务人名单、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电传号码、开户银行帐户、债权债务发生时间、数额、有无担保(抵押),有无争议等情况。

九、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仲裁裁决的执行及正在诉讼的有关资料。

十、破产清算费用(预付现金包括公告、审计、评估、聘请清算中介机构人员等费用)来源。

十一、破产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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