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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切实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2000]8号
  • 【发布日期】2000-02-14
  • 【生效日期】2000-0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切实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切实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2000〕8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实现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解决我区贫困群众温饱问题,投入了大量的扶贫资金,支持贫困地区的经济建设。总的来说,我区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在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上大多数是做得好的,产生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也有部分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没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使用管理扶贫资金,挤占、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的违规违纪现象十分严重。为了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全区扶贫攻坚任务的胜利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市、县一定要按照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扶贫资金。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必须高度重视我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
1999年上半年,财政部、审计署和自治区审计厅对我区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审计,从检查审计出来的问题看,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挤占、挪用扶贫资金。如有的资金管理部门将扶贫资金用于平衡本地的财政预算发工资,有的挪用购买小汽车、建住房和办公用房,有的借给下属公司做生意,有的用于支付管理费和招待费;二是将扶贫资金转定期存款不入帐,利息转“小金库”;三是一些部门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四是扶贫贷款到期回收率低,贷款手续不落实,在转贷中擅自缩短贷款使用期限,层层增收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用;五是一些部门全局观念淡薄,处理问题过多地强调本部门、本系统利益,配套资金不落实到位,投资效益低。
存在的上述问题,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9号)的规定,性质是极其严重的。国家扶贫资金是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管好用好扶贫资金,直接关系到我区几百万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区农村跨世纪发展目标的实现。管好用好扶贫资金,也就等于增加了扶贫投入。如果管理不善,随意挤占、挪用、贪污扶贫专项资金,即使国家投入再多的资金也发挥不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十分珍惜扶贫资金,强化监督和管理,管好用好扶贫资金,确保资金发挥效益,让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区各族人民群众放心和满意。

二、坚决查处和纠正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依照法律法规坚决纠正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上的违纪违规行为,是保证我区扶贫开发事业健康发展、确保扶贫攻坚任务顺利完成的需要,也是贯彻依法治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一定要扎扎实实抓好这项工作。
(一)从现在起,要以县为单位组织进行审计。要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重点是对用扶贫资金搞非扶贫项目的审计和清理。
(二)严格审计执法。对审计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必须依法严肃处理,以保证国家对扶贫开发的投入。处理原则:
1、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不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到位的,责成有关主管部门限期改正。
2、任何地方、任何部门和个人,凡是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在2000年6月底前如数清退或追回,到期仍追不回的,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对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情节严重的,要坚决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3、对私分、转移扶贫资金和利用扶贫资金为个人或亲友牟取私利的,除追还资金外,有关部门还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4、对不是由于自然灾害等意外原因而造成项目失效、扶贫资金损失的,要总结检查原因,如有个人责任的,追究项目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纠正和处理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违纪违规问题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处理、谁借钱谁负责收回、哪个单位的问题哪个单位负责处理、哪位领导分管哪位领导负责督办”的原则进行。
(三)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清查违纪违规使用管理扶贫资金的单位、金额以及处理结果的情况用书面形式,于2000年3月底前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自治区将组织工作组对此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三、要建章立制,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要严格执行扶贫资金管理的各项办法和规定,建立和完善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的领导要对职责范围内的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坚决堵塞滥用扶贫资金的漏洞。今后,对使用管理扶贫资金失当,造成扶贫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认真落实部门责任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使国家各项扶贫资金按扶贫攻坚的总体 目标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要坚持扶贫资金“四到县”(任务到县、责任到县、资金指标到县、项目审批权力到县)的原则。项目一旦确定,资金跟项目走,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按项目进度核拨资金。财政扶贫资金要保证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作为完善财政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并认真抓好试点,总结经验,稳步推广。
(三)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今后不准再办企业,已办的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与企业彻底“脱钩”,让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经营的法人,并对过去企业占用的扶贫资金进行清理、回收,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强对下属公司的财务监督,对不具备条件用扶贫款经营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清理、核销,防止扶贫资金流失。
(四)各级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扶贫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扶贫资金使用单位的检查、监督、审计力度,严格审查有关公司的资信和扶贫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坚决杜绝将扶贫资金用于非扶贫项目,确保扶贫资金安全使用,发挥效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0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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