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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0]10号
  • 【发布日期】2000-01-14
  • 【生效日期】2000-01-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1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乡镇企业经过近20年的发展,已成为全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重要途径,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柱,在县域经济的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阻碍乡镇企业健康发展的问题,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针对乡镇企业的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乱摊派现象仍较严重。为给乡镇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涉及乡镇企业的各种收费
(一)清理收费文件、项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1999年1月1日以来仍在执行的涉及向乡镇收费(含罚款,下同)的文件、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将发文单、文件名、文号、项目名称、收取标准等列表上报,不得漏清漏报。对未经国务院及国家计委(物价)、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及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涉及向乡镇企业的收费文件、项目,必须坚持取消;对合理的收费,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二)清理没有文件规定的收费、摊派。 1999年1月1日以来,凡是国务院及国家计委(物价)、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及省物价、财政部门没有规定的,各地和各有关部门以各种名义擅自对乡镇企业收费、摊派和索要赞助的行为,包括强制服务、重复收费以及行政机关和乡、村干部在乡镇企业的不合理报销等都要进行清理。各地要将此类收费和摊派项目的种类、名称、单位、金额、用途等如实填表上报。
(三)清理收费票据。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向乡镇企业收费、罚款时所使用的票据进行清理,坚决纠正违反票据管理规定,使用未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以及使用自制票据或打白条,甚至收费不开票等错误作法。
(四)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近几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减轻农民负担、减轻企业负担等方面,分批宣布取消了许多不合理收费项目,其中包括涉及乡镇企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已取消的涉及乡镇企业的收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复查,仍在执行的要立即纠正,所收款项一律冻结,等候处理。

二、建立约束机制,规范收费行为
全省所有新增涉及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地各部门及各单位无权批准涉及对乡镇企业的收费项目,各地擅自批准的涉及向乡镇企业收费的文件一律无效。
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按规定对乡镇企业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持有省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否则,乡镇企业可以拒绝交费。
建立乡镇企业收费监督制度。省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办公室将根据我省乡镇企业的实际情况,逐步在全省实行乡镇企业交费登记和收费、罚款监督制度,向乡镇企业颁发交费登记证、收费监督证。有关部门、单位到乡镇企业收费,必须按规定如实签字登记,自觉接受监督。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各有关部门对乡镇企业的各项收费,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乡(镇)、村按规定向乡镇企业收取的费用同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禁加重乡镇企业负担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和减轻企业负担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我省乡镇企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九个严禁”的规定,即严禁擅自设立对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严禁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严禁向乡镇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乡镇企业的人、财、物;严禁向乡镇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乡镇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乡镇企业实行收费;严禁将应由乡镇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强制乡镇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明文规定或经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之外,一律不准对乡镇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评比、达标活动;严禁强行向乡镇企业拉广告,尤其是利用年检、办证、办照等机会,“搭车”收费,强制企业或个人订购书报刊物杂志、音像制品等;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乡镇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加重乡镇企业负担的行为
各地要在认真开展清理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乡企、农业、经贸、物价、法制、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上一级乡镇企业减负办要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通报。要针对突出的问题开展专项治理,限期纠正。各级要设立减轻乡镇企业负担举报电话,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群众反映的加重乡镇企业负担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调查处理。对违反规定,加重乡镇企业负担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五、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的领导
我省乡镇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我省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和条件。做好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对促进乡镇企业健康发展,实现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省已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了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办公室。各地也要建立相应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办公室要积极主动抓好组织协调,制定措施,监督检查和情况汇总等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各地要在3月底以前将开展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情况上报省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办公室(设在省乡镇企业局)。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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