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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 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81802
  •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9]92号
  • 【发布日期】1999-12-24
  • 【生效日期】1999-12-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 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
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

(鄂政发〔1999〕92号1999年12月24日)

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8月份以来,在各县(市)组织粮改工作自查,市(州)进行检查的基础上,9月份,省政府组织对全省粮改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粮食部门政企分开、主附分离、人员分流和建立新的企业运行机制等改革措施基本到位;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得到较好落实;基本遏制了粮食购销企业经营亏损增长的势头;粮收购市场行为规范,秩序稳定,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全省粮改工作进展不平衡,还存在亟待完善和进一步深化的问题,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主要是:有的地方政企分开、主附分离、人员分流工作没有完全到位;少数地方实行粮食局与粮食购销总公司平行管理;有的地方户卖村结,损害农民利益;有的地方粮食销售措施不力,库存积压严重;有的地方粮食市场管理仍存在薄弱环节,出现放松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现象;少数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各项补贴、下岗职工安置等政策落实不到位。这些问题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1999〕20号)精神,针对当前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省政府研究完善了有关政策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巩固粮食部门改革成果
积极推进粮食部门自身改革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也是任务最重、难度最大的一项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巩固已取得的成果,进一步落实有关政策,确保粮食部门自身改革不出现反复。
(一)政企分开工作。各级粮食局与粮食购销企业必须在人、财、物上彻底分开,粮食局干部不得兼任企业领导职务。市、县设立粮食购销总公司,按乡(镇)或经济区划设立粮食购销企业,其法人代表由各级粮食局监督按规定程序选任。市、县按乡(镇)和经济区划设立的粮食购销企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自主开展粮食购销活动。粮食购销企业不得向市、县粮食购销总公司实行报帐制。市、县粮食购销总公司在人财物等方面不得直接管理独立核算的粮食购销企业,不得干预购销企业管理与经营的自主权。各地要认真做好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委派会计工作。
(二)粮食购销企业与附营企业分离工作。目前由粮食购销企业托管的附营企业要通过企业改制和发展,在2000年6月底以前与粮食购销企业脱钩。附营企业的法人代表不得由粮食购销企业人员兼任。对规模小的附营企业,鼓励职工买断和实行民营改制。
粮食购销企业在不占用农发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在收购淡季利用闲置设备和富余人员开展直接服务于农民的其他业务,方便群众生产,增加企业收入。
(三)人员分流工作。严格按照省里确定的定员标准,定岗定人。对上岗人员,将定员指标落实到每位职工,严禁一岗多人。对分流人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妥善安置,与原企业彻底脱钩,防止人员回流。各级政府要将粮食企业下岗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
(四)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取消粮食购销企业干部任命制,企业负责人一律实行聘任制,竞争上岗;职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严格实行工效挂钩。对工作不力、班子不团结、企业不能扭亏和违法违纪、群众不信任的负责人要果断免职,不得异地任职。

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认真贯彻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切实做到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保护农民利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改善服务态度,在收购旺季要因地制宜增设收购网点,延长收购时间,方便农民售粮。要坚持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坚决做到不限收、不停收、不拒收、不压级压价、不打“白条”。要严格执行户卖户结,现金结算。省政府重申:除农业税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得代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扣收任何款项;乡(镇)政府和村组及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强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代扣“三提五统”等任何款项,违者严肃查处。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执行省定保护价。与外省毗邻的市、县要搞好价格衔接,保持收购价格和收购市场的稳定。
(三)认真执行按质论价和优质优价政策,决不能以“调整结构、优质优价”为借口,压级压价,停收限收。对消费者认可、市场畅销的优质粮食品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和拉开质量差价的原则自行确定收购价格,收购价格在保护价基础上上浮幅度不限。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硬行规定优质品种及收购价格。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重点解决仓储设施不足和粮食安全保管的问题。要继续通过扩建、调整集并、维修旧仓和租借社会仓储设施等办法,扩大收储能力,绝不能因仓容不足而影响敞开收购政策的落实。要加强粮食安全保管,要严格粮食保管制度,严格检查落实,绝不能出现损粮烂粮事故。
(五)各地要加强粮食收购质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还可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组干部担任收购监督员,加强监督。要搞好宣传,引导、鼓励农民按国家标准交售粮食,既增加农民收入,又利于粮食储存保管。

三、采取有效措施,突出抓好粮食顺价销售
做好粮食顺价销售工作,是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扭亏增盈的关键环节,也是当前粮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把扩大粮食顺价销售作为粮食工作的关键环节来抓。要加强销售队伍,实行销售目标责任制,制定扩销奖励政策,千方百计扩大粮食销售,使粮食销售工作有新的突破。
(一)实行粮食销售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粮食销售工作的领导,建立销售激励机制,实行粮食销售工效挂钩和目标责任制考核,严格奖惩。各级财政、农发行、税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采取措施,制定优惠政策,为粮食顺价销售创造宽松环境。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采取边购边销、接受委托代购、工商联手促销等多种灵活的营销策略,加快粮食顺价销售。坚持粮食销售“三优先”原则,即以粮食购销企业为单位,优先达到顺价销售的企业和库点,优先销售;优先达到顺价销售的品种优先销售;原粮和成品粮比较,哪一项优先顺价就优先销售哪一项。对收购的新粮,要坚持快购快销,抢占新粮市场。也可采取轮换库存粮的办法,实行库存粮按新购进粮食的成本顺价销售,新购进粮食等量对冲入库,推陈储新。但不得借机低价销售库存陈粮,库存粮销量不得超过等量对冲的新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力争做到当年的粮食购销平衡,不增加新的库存总量。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坚持顺价销售的前提下,自主确定销售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价格及正常的经营活动。
各地要抓紧做好陈化粮的处理工作。凡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陈化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快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
(三)适当调整和完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超储费用补贴办法。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超储补贴向销售环节倾斜。各地可结合实际,在每年每公斤原粮超储补贴原则上不突破6分钱的总体水平下,重点向销售补贴倾斜,鼓励多销快销。对陈化粮处理差价亏损按原规定每公斤原粮补贴0.3元后不足的,县(市)可根据实际,适当放宽从地方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中给予补贴的标准。
(五)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粮食经营者包括粮食集贸市场的个体经营者、粮食加工企业的税收征管,并严格执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促进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

四、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
(一)各级工商部门要继续加大粮食市场管理力度,把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要充分发挥市场管理专班和粮食稽查队的作用,继续落实在乡镇实行“四方联保”和村设协管员的管理办法。市场管理专班、人员、经费和管理措施要确保落实,切实做到班子不撤,人员不散,管理工作不放松。市场管理人员要持证执法,坚持常年加强管理,克服收购淡季放松管理的倾向。进一步健全粮食市场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工商、粮食、物价、税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负起管理粮食收购市场的责任。
(二)严格按规定审批进农村收购自用粮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饲料生产企业。经省政府批准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严格按合同收购,收购的粮食限于自用,不得收购原粮卖原粮。要严格执行省定的粮食收购保护价和优质优价政策,保护农民利益,对违反收购政策和价格的,取消其收购自用粮的资格。
(三)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除国有粮食收购企业和经省政府批准按合同收购自用粮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直接向农民收购粮食。严厉打击私商粮贩等各种违法收购、加工和运销粮食的行为,重点加强对加工企业台帐的监管,切实管住加工企业粮源。加强对粮食运销合法凭证的监管,防止一票多用和重复使用。对没有合法凭证的粮食,铁路、交通部门不得承运。近期要对粮食收购市场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四)粮食销售市场要放开搞活,积极培育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粮食零售市场、集贸市场常年开放。

五、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支持粮食企业改革和正常的经营活动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保证粮食超储补贴及时足额拨补到位。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后,各地必须按规定的匹配比例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对虚划或空配的,要及时纠正。对匹配的粮食风险基金不落实的,省财政厅要采取措施扣款。省财政、粮食、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查各地风险基金拨补情况,督促及时足额拨付给企业。从2000年起,税务部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征收的所得税,在三年内全额返还企业,支持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面临的困难。
(二)支持搞好粮食仓库建设及维修改造。为缓解全省粮食仓容严格不足的困难,省农发行要积极争取中央简易建仓贷款计划,省财政厅对此项贷款实行全额贴息。省财政厅从2000年起在预算中按不低于原有规模安排简易建筑费,专项用于地方粮库改造、维修及建仓贷款贴息。1999年建仓贷款贴息要确保落实到位。对于露天储存和租借社会仓库等增加的收储费用,农发行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费用贷款。各地要根据财力安排一定规模的粮库改造、维修资金。同时,省计委、省粮食局要共同做好工作,争取中央在我省多建储备粮库,缓解我省收储仓容不足的矛盾。
(三)积极改善金融服务。农发行要在加强监管,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基础上,积极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正常经营。要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贷款执行当期利率。要加强对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积极推广荆州市乡(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立“辅助帐户”的经验,以利于乡(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对卖粮农民及时结算付现,并保证资金安全。对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所必须的经营费用,要给予支持。对收购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前职工集资收粮款项,农发行省分行、省粮食局在共同核实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予以解决,支持企业搞好人员分流。
(四)农业发展银行对原附营业务占用贷款中仍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的部分,实行挂帐停息,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担。附营企业资金划转后,商业银行要帮助解决附营企业的资金困难,对经营状况较好,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要给予贷款支持。
(五)支持做好粮食企业注册、登记、换照工作。粮改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调整、更名、办证,分离出来的附营企业要重新办照。省政府研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附营企业改革,重新办证、换证,工商、房产、土地、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办(换)证一次性只收取工本费。以后年审(检)换证(照),按规定收费。
当前,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入一个关键时期,粮改和粮食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认真落实各项政策,为粮改和粮食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并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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