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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关于强化财政监督整顿财经秩序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602
  •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1999]68号
  • 【发布日期】1999-12-16
  • 【生效日期】1999-12-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关于强化财政监督整顿财经秩序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关于强化财政监督整顿财经秩序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9〕6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强化财政监督整顿财经秩序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12月16日
关于强化财政监督整顿财经秩序的意见

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财经工作,强化财政监督,整顿财经秩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经济领域违法违纪的势头尚未得到彻底遏制,财经纪律松驰的状况尚未根本好转,特别是会计信息失真、国家税收流失、预算约束软化、监管不力等问题,严格影响了财政运行秩序和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为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规范和整顿财经秩序,保障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财政监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财政监督作为财政工作的三大基本职能之一,是财政管理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和完善财政监督,是改革与发展对财政管理提出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从科学管理,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的高度认识和实施财政监督,充分发挥其在加强财政管理,维护财政正常运行中的作用。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要提高对财政监督重要性的认识,彻底改变重分配轻监督管理的思想观念,把财政监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亲自抓财政监督工作。

二、切实做到收支并举,监管并重
要切实加强对财政收入的监督,实行对预算收入解缴、征管、入库、退付全过程的监督,建立和完善预算收入的有效保障机制。一是对财政收入征管质量进行监督,主要是监督税务部门各种税收收入征管质量,防止和纠正越权减免、缓征、退付、应征不征等问题。二是对国库收纳、划分、留解、退付预算收入情况进行监管。对擅自动用和退付国库库款,不按时收纳或不按规定划解预算收入及延解、占压国库库款等行为进行监督。三是对下级财政应缴上级财政收入情况进行监督,监督下级财政及时、足额上缴上级财政的各项收入,防止下级财政隐瞒、截留、拖欠应缴上级财政收入。四是对财政部门征收的各项非税性财政收入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各项非税性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
要切实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监督,建立和完善预算支出的有效监控机制。重点对预算支出的申报、拨付到使用的事前、事中监督和全过程跟踪监控,在实施监督过程中,要抓住关键环节,突出重点。要选择预算支出中与加强宏观调控和深化改革关系密切、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及难点项目开展专项监督,防范和查处虚报、挪用、侵占、乱支财政资金,随意转移预算内外资金,挥霍浪费国家资金等违法违纪问题,严厉打击贪污财政资金的犯罪行为。各地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有关监督制度,逐步形成对预算支出的全方位监控机制。

三、强化和规范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处理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各地要认真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建立健全各项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肃查处预算外收支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有顶风违纪、越权设立基金和收费项目、弄虚作假或超标准收费以及挪用、滥支预算外资金甚至私设“小金库”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四、建立健全财政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财政监督工作,坚持依法理财,强化科学管理。要通过对管理财政预算内外资金、信用资金的内部业务机构,以及挂靠财政部门的事业单位开展定期的监督检查,增强其自我约束意识,促进依法理财,为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和廉政建设服务。

五、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督
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是财政监督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执行财税法规、制度及履行社会监督工作公开性、合法性、公正性的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监督社会审计机构及其注册会计师是否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及社会审计机构财务收支情况。对出具假证、通同作弊的社会审计机构和执业人员,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及时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要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和《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计执法、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性的监督,促进会计基础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财政监督与整顿会计秩序有机地结合起来。对无帐或帐目不全、管理混乱、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的单位,除按有关财政法规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按照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解除专业技术职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6〕33号)规定,取消有关财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七、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查罚并重
近年来,财政监督工作的执法力度有所加强,但执法不严、处罚不力、对事不对人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因此,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要切实把处理事与处理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内部处理与公开曝光结合起来,真正做到查罚并重。各级财政部门要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合办案制度和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移送制度,把查处单位违法违纪和查处个人违法违纪紧密地结合起来,提高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财经法纪的严肃性。同时要建立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工作联系沟通制度,实行监督检查资料共享,降低监督检查成本,避免重复检查,充分发挥政府财政经济监督的整体效能。

八、加强财政监督队伍建设
加强财政监督是财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强化财政监督的重要保障,是建立财政监督组织体系的客观需要。在机构改革中,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在机构设置及加强监督检查人员力量方面给予足够的重视,确保财政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努力建设一支勤于思考,勇于开拓,全面发展,业务过硬,一专多能的财政监督干部队伍,为整顿财税秩序,加强财政管理服务。

省财政厅
199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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