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电力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电力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1999〕160号1999年11月30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电力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区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迅猛,城乡面貌焕然一新。但随着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城市规划、小康村建设、农村宅基地批准及部分项目开发建设中,忽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不同程度地妨害了电网的安全运行,造成不应有的生命财产损失。为保障区内电网安全运行,保证人民群众安全用电,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宁夏回族自治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使保护电力设施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要把宣传工作的重点放在郊区、农村和偏远地区,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爱护电力设施,依法用电,形成群众性的监督机制,与妨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作斗争,保证全区电网安全运行。
二、各级土地、规划和房产部门,在建设规划、土地审批、住宅建设、项目开发中,要严格贯彻执行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规划、批准妨碍电力设施的建筑物。农村小康村规划建设和宅基地审批,要避开电力线路保护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划、开发,对电力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建筑物和有关开发项目,在电力部门的监督下限期整改。对其中存在高度触电危险的建筑、项目和树木,要依法予以拆除、拆迁。
四、自治区电力部门负责对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违章建筑,开发项目和树木进行普查登记,并向规划、批准的机关、部门和物权人发现整改、拆除、拆迁通知书,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电力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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