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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82505
  • 【发布文号】市政发[1999]178号
  • 【发布日期】1999-11-22
  • 【生效日期】1999-11-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的决定

(市政发〔1999〕178号1999年11月22日)

第三十条修改为:“各级监察部门对安居工程建设要加强纪律监督检查。购房单位将安居工程住房分配给不具备有关规定条件的职工居住的,由市安居办收回住房,另行分配给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职工居住,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个人采取欺骗手段购买安居工程住房的,由市安居办收回住房,并建议购房人所在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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