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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五条的决定
  • 【发布单位】81204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10-15
  • 【生效日期】1999-10-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五条的决定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五条的决定

(1999年8月18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活动需要燃放礼花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出通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修改为“元旦、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十五)、国庆节(10月1日)和国家重大庆祝活动期间,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允许在规定的区域燃放限定品种的烟花爆竹,并由市公安机关以公告形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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