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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发[1999]55号
  • 【发布日期】1999-09-13
  • 【生效日期】1999-09-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陕政发〔1999〕55号1999年9月1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合作制原则和方向,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持合作制原则和方向,发展合作经济,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也是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作为合作经济载体的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政府和供销合作社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央5号文件提出的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方向和长期目标,从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合作经济的各种实现形式,积极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当前最重要的是尽快扭转效益下滑、亏损增加、经营萎缩的被动局面,清理整顿社员股金服务部,防范和化解股金风险。通过改革,使供销合作社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更好地为农服务,为进一步发展合作经济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改造基层社,率先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的基础,直接体现合作经济性质和为农服务的宗旨。要通过清产核资,根据资产和经营状况,对基层社分类进行改革改造。对经营和资产状况较好的基层社,重新认定社员的合法权益,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真正做到民有、民管、民享。对资产和经营状况较差的基层社,要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内部管理,积极参与农业开发,探索产业化经营路子,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搞活经营,提高效益,增强其经济实力和为农服务功能。对扭亏无望和资不抵债的基层社,依法实施破产。社办企业下岗分流和破产基层社的国家正式职工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同等对待,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程。
各级政府要把依托供销社发展专业合作社作为推动农业产业化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积极鼓励和支持供销社从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合作经济的各种实现形式,紧紧围绕当地主导产品和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与农户联合的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要单独建帐,与基层社分开核算,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利益分配上,要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按产品交售量和股金进行分红。对供销社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视同社员自销,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的问题,省国税局应会同省供销社专题研究,省国税局制定具体办法,下发各地执行。允许销售农副产品并形成一定规模的企业按销售收入的1%在成本中提取市场风险金,专户储存。省供销社对企业提取和使用市场风险金要抓紧制定具体办法加强监督管理。

三、进一步理顺各级联社的组织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协调、扶持和监督,将供销合作社的改革纳入当地经济体制改革范畴,统一安排部署。供销合作社的结构调整、企业改革、社会统筹、再就业工程等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协调。政府委托供销合作社从事政策性业务的,都要事先签订规范的委托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并确保兑现。
各级联社在经济上独立承担责任,除国家委托的政策性经营任务外,上级联社不对下级联社下达经营任务。各级联社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是,对成员社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的负责人员由同级供销合作社考核、聘任和解聘。供销合作社参股或控股的企业,由同级理事会委派资产代表和财务总监行使管理权。各级联社所办企业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基础上,相互协作,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县联社作为经济组织,不进入政府序列,但要严格核定人员编制,理事会人员和机构设置由社员代表大会确定,管理人员由理事会聘任。所需经费以1999年经费为基数核定标准,本级财政定额补贴。县级联社在职国家正式职工离退休后,原身份不变,退休费用由当地社会养老保障部门发放。省、地(市)供销合作社在今年机构改革中进入同级政府序列,作为政府的办事机构,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减员消肿,定编定员。从2000年1月1日起行政经费按同级部门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再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省、地(市)社所属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四、加快社有企业改革步伐,努力转换企业机制
社办企业要围绕扭亏增盈加快改革改制步伐,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企制宜,但必须保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不准无偿量化并分掉社有资产,不准逃废银行债务。在实行历史性亏损挂帐划断的前提下,亏损企业要做到当年经营不发生新的亏损,盈利企业的盈利额要有一定幅度的增长。要实行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收入分配办法。要着力挖掘现有企业潜力,杜绝盲目铺新摊子。对扭亏无望的企业和项目,要下决心停办和退出,尽量减少损失。
各级供销社及其棉花企业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1999〕42号)精神,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深化经营体制改革,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搞好棉花经营,促进棉花流通新秩序的建立。供销社农资经营企业,要适用化肥市场逐步放开的要求,转变经营机制,探索新的化肥经营形式,扩大市场占有率,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主导作用。经营化肥所需资金由农业银行继续给予大力支持。要通过兴办农资专业合作社、村农资服务站和充分利用现有的销售网络、庄稼医院、配肥配药站等,进一步完善农资服务体系。

五、清理社员股金,消除风险隐患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合作社清理整顿供销社股金服务部防范和化解风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53号)的要求,高度重视清理整顿社员股金服务部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统一思想,积极工作,全面负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按照“谁借款、谁还债,谁担保、谁负连带责任,谁造成风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搞好社员股金清理整顿工作。对经营不善、兑付股金有困难的供销社,县(区)联社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依靠政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可能发生的挤兑风险,确保当地社会政治稳定。
银行要对供销合作社必要的运营资金给予支持,供销合作社要接受银行的监管,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六、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
为促进供销合作社转换经营机制,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问题,国务院决定对供销合作社历史形成的亏损挂帐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并将出台具体的处理办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当地供销社做好清理、核查工作,各级供销社要根据全国供销总社清理核查领导小组制定的表格和要求,据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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