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
  • 【发布单位】824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08-30
  • 【生效日期】1999-08-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

(1999年8月3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区党委五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从整体上推动我区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
1、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得到较快发展,在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劳动就业、繁荣城乡市场、方便群众生活、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区非公有制经济规模小,水平低,尚处在发展的初始阶段,与兄弟省区相比有很大差距。各级党委、政府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从加快我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区的地位和作用,增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抓住机遇,放开手脚,努力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的更大发展。

二、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原则
2、要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加快我区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重点,制定优惠政策,创造宽松环境,鼓励放手发展;不限发展速度,不限发展比例,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大力倡导,积极扶持,突出重点,加快发展。
3、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要实行大中小并举,总量扩张和质量提高并进的方针。积极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走速度快、效益好的路子,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引导和推动私营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组建企业集团,实现资本有效扩张;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科技型产业;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在第三产业继续扩大规模和提高档次的同时,向第一、第二产业拓展。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经济发展基础较好的地区,要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提高产业层次,优化产品和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经济发展相对较慢的地区,要依托当地资源优势,进一步放宽政策,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贫困边远地区,要围绕扶贫开发,发展种养加等项目,努力形成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

三、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手续
5、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不得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均可经营,经营方式不限。
除从事金融、保险、医药、农业种子、食品卫生、旅馆、刻字、印刷等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和特殊商品的生产经营需前置审批手续外,从事其他行业和商品的生产经营,均可直接到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6、降低注册资本。凡申请注册为公司的私营企业,达到以下注册资本标准的予以注册: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万元;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达到8万元。申办注册私营企业集团的,企业集团注册资本和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70%以上,并且具有3个以上紧密层企业的,即可在母公司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手续,核心企业名称中可以不带行业特征。拥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的,经资产评估,可抵充不超过30%的注册资本。
7、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私营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自愿辞职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私营企业,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实行信贷、工商、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藏政发〔1998〕5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农牧民开办个体、私营企业,坚持“先放开、后规范”的原则,继续执行农牧区各项优惠政策。
8、区外人员可申请在我区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私营企业,各方面待遇与区内人员相同。凡手续齐全的,个体工商户在5个工作日以内、私营企业在10个工作日以内注册完毕。推行“一厅式注册”、“一条龙”服务。公开注册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标明前后置审批项目,实行受理、核准、发照程序化。

四、完善政策,多方面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9、支持和鼓励其它经济成份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向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入股,并参与收益分配。
10、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控股、租赁、兼并、收购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改组,并与国有企业同样享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优惠政策。非公有制企业兼并、还本承包、还本租赁国有企业,原则上应全部接收原企业职工,根据企业实际和职工意愿,采取多种形式安置。
11、放宽用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用地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平等的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入股。
12、支持私营科技机构的发展。私营科技机构在承担科研任务、成果评审奖励、税收政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实施科教兴藏战略,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执行。
13、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不泄露本单位科研技术秘密和不影响经济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到私营企业兼职或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有偿服务。
14、在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的区内外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亲属,凡在城镇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两年的,准予在该城镇落户,不征收城市增容费和类似增容费的费用。
15、我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复退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自愿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的,其关系可在负责安置的党政机构最长保留3年,3年内不愿再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由政府安置部门安排适当工作.

五、依法管理,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16、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他们的自主经营权,不得强行非法改变业主财产的权属关系,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参加达标、评比、竞赛、联谊、学会、赞助等活动,不得侵犯他们的财产和合法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17、冠以国有或集体名义的非公有制企业,应恢复本来的所有制性质,以明晰产权,防止因经济责任、民事责任不明确引发产权等纠纷。
18、清理废止各种不合理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强行推销各种物品、征订各种报刊。
19、加强行政执法,规范收费行为。要建立和实施收费“明白卡”制度。各收费单位应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明白卡”所列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据,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20、城镇商品房租金按照市场调节的原则,出租和按约定收取租金外,不得向承租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房屋租赁合同进行欺诈活动。
21、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用水、用电方面享有当地城镇居民和国有企业同等待遇;个体、私营业者在通讯、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不受户籍限制。
22、坚决杜绝影响个体、私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性检查和重复检查。确需检查的,须持有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印制的执法检查证。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扣留、收缴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23、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依法纳税,依法经营,对偷税抗税、掺杂使假、牟取暴利、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行霸市、走私贩私、制黄贩毒等违法违章行为,坚决取缔和依法严厉惩处。
24、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其他单位也要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和新闻监督。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滥用职权、吃拿卡要等损害非公有制经济权益的行为应认真查处,有犯罪嫌疑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支持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及社会各界检举控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权益的行为。新闻媒体对一些严重侵权行为和典型案件应予以曝光。

六、加强教育,不断提高个体私营业者的整体素质
25、提倡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学习深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业务技术素质。有关部门应把提高个体、私营业者的素质纳入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培训。
26、积极引导部分私营企业改变家族制管理模式,逐步实现现代化的企业管理,鼓励他们从家庭作坊向产、供、销一体化的联合企业、股份制企业发展,从生产附加值低的初级产品向生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最终产品发展。
27、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业者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等单位应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遵纪守法。引导、督促他们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公平竞争,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督促非公有制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统计等各项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

七、加强领导,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
28、各级党委、政府应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统筹安排,精心指导。
29、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决定》,尽快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措施,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和社会环境。
30、建立涵盖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保障体系。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都要将非公有制经济纳入保障范围。在条件具备的地方,非公有制企业应参加社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
31、进一步重视发挥工商业者联合会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各级政府部门要赋予工商业者联合会一定的服务职能,完善商会职能,使其真正成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各级工商业者联合会(民间商会)应继续做好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团结、教育、引导、服务”工作;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应加强工作,认真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
32、积极发挥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参政议政的作用。各级党委在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适当增加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所占比例。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应纳入行业和地区评优树模的范围。
33、加强舆论宣传。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宣传党和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宣传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为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34、本《决定》所称非公有制经济,主要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私人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自然人发起的有限责任公司。
35、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前,我区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