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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对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开采、冶炼、加工 以及产品收购、销售的统一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2]18号
  • 【发布日期】1992-02-28
  • 【生效日期】1992-0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对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开采、冶炼、加工 以及产品收购、销售的统一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对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开采、冶炼、加工
以及产品收购、销售的统一管理的通知

(1992年2月28日桂政发〔1992〕1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和地质矿产部、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等四个部门《 关于印发开采、冶炼、加工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审批规定的通知》(地发〔1991〕149号)以及地质矿产部、物资部等四个部门《印发〈 关于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收购和销售的规定〉通知》(地发〔1991〕30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对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特定矿种的开采、冶炼,加工以及产品收购、销售的统一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分别由自治区有色金属工业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有色局)和自治区稀土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稀土办)协助自治区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计委)根据国家计划做好分管矿种的地方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实行有计划的开采。

二、开办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的审批程序。
凡在我区开办钨、锡、锑矿山企业的都由其主管部门报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有色总公司)审批。属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开办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请有色总公司审批,开办地方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由自治区有色局审查后,报请有色总公司审批;开办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的由其主管部门报请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审批,在申报前,先送自治区稀土办审核。凭有色总公司或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的批准文件,按国家基本建设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建设前期工作。乡镇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零星分散资源的,由自治区有色局或自治区稀土办审核,自治区计委批准,报有色总公司或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备案。
开办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在矿山建设项目批准前,将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报送法定的采矿登记机关进行复核。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开办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开办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报地质矿产部(以下简称地矿部)复核,有关文件、资料在报地矿部的同时,应抄送自治区地质矿产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地矿局)。自治区、地、市、县有关主管部门开办的全民所有制的矿山企业报自治区地矿局复核。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将拟建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源利用方案报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复核,在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划出的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规模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报地(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办公室)复核。审批机关依据复合意见批准矿山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项目批准后,凭对开采矿产资源的批准文件和审批机关对矿山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按《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暂行办法》(修改本)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法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开办的矿山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开办的全民所有制的矿山企业,到地矿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自治区、地、市、县有关主管部门开办的全民所有制的矿山企业,到自治区地矿局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的单位,到矿山所在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凭采矿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三、开办全民所有制冶炼、加工企业的审批程序。
开办钨、锡、锑矿产冶炼、钨加工(含硬质合金)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开办离子型稀土冶炼分离全民所有制企业(含改扩建、转产和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向有色总公司或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进行工作。凭有色总公司或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审批的文件,办理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我区开办的全民所有制钨、锡、锑冶炼、加工企业和离子型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向有色总公司或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提出申报。开办地方全民所有制钨、锡、锑冶炼、加工企业和离子型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由自治区有色局或经自治区稀土办审查后,报请有色总公司或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审批。

四、对生产、建设的矿山、冶炼、加工企业的清理、整顿。
对生产、在建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的清理整顿分层次进行,中央和自治区属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南宁公司(以下简称有色南宁公司)、自治区有色局、稀土办、地矿局、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地、市、县属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由地(市)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清理整顿。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布局、企业资格、技术力量、生产条件、资源利用水平及产销情况等。
对生产、在建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矿管、公安、工商、税务、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可参照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的清理整顿内容进行。地区行署、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与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的整顿,指导、督促、检查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
清理整顿的步骤:第一是对生产、在建矿山企业按照规定进行申报,按审批程序审查、复核、批准,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顿。第二对“热点”矿山进行清理整顿,调处纠纷,清退个体(含联户)采矿,划定矿山界线。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集体所有制企业资格;
(2)有一定矿产资源依据;
(3)资金、技术、设备能力与矿山规模基本相适应;
(4)资源利用基本合理;
(5)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措施合理。
经审查合格矿山企业,报有色总公司或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补办审批手续,已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矿山企业,经原登记发证管理机关验审盖章,其采矿许可证继续有效,尚未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矿山企业,凭有色总公司或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补办的审批文件,按《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本)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凭采矿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
审查不合格的需整顿、改造,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矿山企业,责令其停止生产,由原登记管理机关收回采矿许可证。无证开采的,立即取缔。
对已经生产和正在建设的冶炼(分离)加工企业的清理整顿,按隶属关系,属地区的由地区行署负责,属市、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并在限期内向有色总公司或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报送生产、在建企业的有关资料。地方钨、锡、锑冶炼加工企业,先报自治区有色局审查后,报请有色总公司审批;中央企业先报有色南宁公司审核后,再报有色总公司审批。经重新核准后,方能继续进行建设和生产。
自治区根据有色总公司和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分配我区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离子型稀土冶炼分离产品计划(即限定产量计划),并根据矿产资源状况、综合生产能力、区外重生产条件以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分别由自治区有色局、稀土办提出有关地(市)和有关部门的生产分量计划,报自治区计委批准后下达执行,各部门要切实按照生产分量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超产。

五、实行产品统一管理、统一购销。凡属中央企业自产产品由有色南宁公司统一管理、统一购销、批准外运。地方企业产品由自治区有色局统一管理,提出产品的收购单位(含边境小额贸易收购单位)征得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报有色总公司批准。
经营钨、锡、锑矿产品和冶炼产品,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品种分别报送下列部门审批:(一)经营锡的冶炼产品,报自治区物资厅审核后,报请物资部审批;(二)经营钨、锡、锑矿产品及钨、锑冶炼产品,报自治区有色局审核后,报请有色总公司审批;(三)经营钨铁,报自治区冶金厅审核后,报请冶金部审批。企业凭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我区现有钨、锡、锑矿产品及其冶炼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中央、地方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销售权,经自治区有色局审查后,报请有色总公司审批,企业根据有色总公司审批同意的文件重新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凡需要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的单位(含特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贸企业),应定期将所需原料计划报自治区归口管理部门,由其分别向物资部、有色总公司、冶金部提出申请。对重点用户,实行定向定点供应。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限定产量计划生产,超过计划生产的产品,不准在市场上自行销售。
小额(金属量在五百公斤以下,含五百公斤)可由需方直接到有经营权的企业购买。
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的收购、销售单位,凭审查部门审批同意的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按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凡上述产品经批准的购销单位,一律不准搞个人承包或租赁;一律不准收购、销售勘察、无证开采生产的矿产品;无证冶炼产品。对符合设计入选品位和生产工艺要求的矿石均应收购,不准只收富矿,拒收贫矿。对违法收购、销售者,按地矿部、物资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 关于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收购和销售的规定)通知》(地发〔1991〕306号)有关规定处罚。
我区离子型稀土矿冶炼分离产品,由自治区稀土办统一管理,提出产品的收购、销售单位,征得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批准,凭审查部门审批同意的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按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在本《通知》下达之前已经批准经营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品及其冶炼产品的收购、销售单位,按本《通知》审查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经营,取缔无照经营的。
我区地方企业出口产品,由自治区经贸委同自治区有色局、稀土办制定我区产品出口计划,指定出口单位,报经贸部、有色总公司、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公安、工商、矿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经自治区批准设立的综合检查站,对上述矿产品、冶炼产品的运输实行监督检查。凭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放行。严禁自由买卖,计划外出口,严厉打击走私贩私活动。

六、取缔个体(含联户)开采、取缔集体和个体(含联户)冶炼加工。
国务院规定禁止个体(含联户)开发钨、锡、锑和离子型稀土矿产,禁止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含联户)从事钨、锡、锑和离子型稀土矿产品以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原批准、发证单位、矿管、公安、工商、税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清理,已办理采矿登记、选冶加工登记的,由原登记发证机关限期收回采矿许可证和冶炼、加工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对无证冶炼加工的,立即取缔。
四种矿产的个体(含联户)采矿取缔后,有条件的经批准后可以组织乡镇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零星分散资源。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一是乡(镇)、村办;二是国营单位与乡(镇)、村联办;三是开办股份合作企业。对经济技术指标好,又有一定规模的集体冶炼、加工企业,可经批准国营或与国营企业联办。不能继续开采、冶炼、加工的,组织转产其他产业,如采砂石、修路、建筑、运输种植养殖,多种经营等。

七、矿山划界和清理整顿
我区现有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山尚未完成划界的,要通过贯彻国发〔1991〕5号文规定,按《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本)的有关规定,尽快完成矿山划界工作。
各级政府和矿山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在矿山划界时一定认真执行《 矿产资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与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照顾历史和现实,安置好当地矿民的生活和出路。国营矿山企业可以将部分采矿任务承包给乡镇集体矿山企业。新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用工应优先录用当地乡镇剩余劳动力,或帮助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剩余劳动力从事劳务承包。对本县以外的人员除经批准聘用的技术管理人才外,一律清退。
在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划定矿界范围内已有的乡镇企业采矿,要按国发〔1991〕5号文规定,确定是否保留、关闭或指定到别的地点开采。在《 矿产资源法》颁布前进入的,要按《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经双方同意,亦可按照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 矿产资源法》颁布后进入的,要无条件撤出。个体采矿一律停止。凡被停止的集体和个体采矿,由原登记发证机关限期收回采矿许可证。

八、加强矿业治安管理。
为能加强钨、锡、锑和离子型稀土矿产的主要矿山治安保卫工作,公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设立派驻公安机构,保护国家的矿产资源,维护矿区的社会治安秩序。自治区已批准部分地、市、县设立矿业公安机构的要尽快组建,把矿山治安管理抓起来。公、检、法要大力支持,工商、税务、矿管、交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坚决制止盗窃、哄抢矿山企业的矿产品及其设备器材,防止破坏生产设施,维护地质单位的探矿权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合法采矿权益,坚决制止乱采滥挖、破坏资源、浪费资源、无证开采和无证收购,确保矿产品的正常流通,坚决打击走私贩私活动。
加强矿山企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
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必将促进我区矿业秩序的进一步好转,矿产资源将得到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为此,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矿山整顿工作的领导。(一)要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和对广大矿民大张旗鼓地宣传国务院国发〔1995〕5号文件,明确有关规定,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处理好保护性开采中的各种思想认识问题和实际利益关系的矛盾。(二)切实抓紧清理整顿工作,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对照政策,边整边改,坚决煞住乱采滥挖的歪风,对“热点”矿山,自治区将组织工作组协助地、市、县搞好整顿工作,对情节严重的要严肃查处;(三)我区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较少,大部分是个体(含联户)采矿,要在实行保护性开采,取缔个体开采的同时,扶持发展集体采矿,提高办矿水平;(四)安置好被取缔采矿的矿民、停止冶炼加工人员的生产、生活,防止生产不安定的因素;(五)各有关部门要解决参与、密切配合和支持清理整顿;(六)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重大情况、重大问题或政策拿不准、处理无把握的,要及时汇报请示,有关领导和主理部门要及时研究处理;(七)不属于保护性开采的其他矿种矿山的治理整顿也应参照国发〔1991〕5号文件精神,加强矿业管理和监督,开展治理整顿或年检工作,依法治矿,制止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努力做到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资源,维护矿山正常生产、生活、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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